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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游/旅游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6. [發文字號] 〔〕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01-2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文化藝術基金2023年度舞臺藝術創作項目申報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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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文化藝術基金面向社會集中受理2023年度舞臺藝術創作項目的申報,組織專家評審,確定資助項目和資助額度,並實施監督管理。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資助重點

  重點資助圍繞舉旗幟、聚民心、育新人、興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務,謳歌中國共産黨領導人民自信自強、守正創新,創造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成就,特別是反映黨的十八大以來,偉大首都深刻轉型實踐、城市副中心建設、京津冀協同發展的輝煌業績;圍繞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事業發展大局需要,聚焦“十四五”時期重大時間節點,展現經濟社會建設發展新成效的現實題材作品。

  重點資助圍繞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時期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四個偉大歷史時期,弘揚偉大建黨精神、愛國主義精神,藝術再現黨的百年奮鬥重大成就、歷史經驗和歷史人物,反映中華民族艱苦卓絕、可歌可泣的鬥爭歷史,謳歌中華兒女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共同奮鬥的重點革命題材、重大歷史題材作品。

  重點資助圍繞北京源遠流長的古都文化、豐富厚重的紅色文化、特色鮮明的京味文化和蓬勃興起的創新文化基本格局,以保護城市記憶為基點,以培育首善之區市民精氣神為帶動,展現首都風範、古都風韻、時代風貌,強化北京城市文化特色,反映北京城市和諧發展、社會人文風貌變遷、展現濃郁北京特色的京味題材作品。

  二、資助範圍

  (一)大型舞臺藝術作品

  包括戲曲、話劇、歌劇、舞劇、音樂劇、雜技劇、兒童劇、木偶劇、皮影戲、跨界融合戲劇藝術、交響樂、民族管弦樂、小劇場戲劇、戲曲曲藝音樂舞蹈等綜藝表演形式(其中,戲曲曲藝音樂舞蹈等綜藝表演形式的新創作品比例不低於50%)。

  (二)小型舞臺藝術作品

  包括小戲曲、獨幕劇(含戲劇小品)、小歌劇、小舞劇、音樂(含獨奏曲、重奏曲、室內樂、民樂小合奏、歌曲、合唱)、舞蹈(含單人舞、雙人舞、三人舞、群舞)、曲藝短篇(含曲藝小品)、木偶、皮影、雜技、魔術等。

  三、資助類型和要求

  (一)大型舞臺藝術作品新創資助項目

  申報作品應為已完成項目策劃、劇本創作(含改編)等前期準備工作,且在2023年4月30日前未安排營業性演出的新創大型舞臺藝術作品。

  申報單位在近三年內應作為獨立出品方或製作方,生産並演出1部及以上大型舞臺藝術作品(在申報系統“申報主體藝術簡介”中註明);具備營業性演出資質。

  (二)大型舞臺藝術作品滾動資助項目

  申報作品應具有較高審美價值、藝術品位,又具有良好市場前景,能夠在劇本、音樂、舞美、表演等方面進行打磨提高,並能夠長期演出(在京展演、赴外巡演)的優秀大型舞臺藝術作品。

  1.戲曲傳統經典劇目整理復排。根據戲曲行當、流派傳承發展需要,結合自身劇種特色進行的戲曲經典劇目、傳統老戲搶救性挖掘、整理、復排,鼓勵對劇本、唱腔音樂以及表演等舞臺呈現方面進行打磨提升和創新探索。

  2.已正式演出的往屆北京文化藝術基金大型舞臺藝術新創資助作品。自首演之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戲曲、歌劇、舞劇類作品營業性演出場次不少於15場,其他藝術門類作品營業性演出場次不少於20場(立項後未標明基金資助字樣的演出場次不計入有效場次)。

  3.2019年1月1日以後首演,具備加工修改、打磨提高潛力的大型舞臺藝術作品。自首演之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2019年1月以來首演的作品,戲曲、歌劇、舞劇類作品營業性演出場次不少於30場,其他藝術門類作品營業性演出場次不少於50場;2020年1月以來首演的作品原則上不少於以上規定場次的80%;2021年1月以來首演的作品原則上不少於以上規定場次的70%;2022年1月以來首演的作品原則上不少於以上規定場次的50%。

  已獲得北京文化藝術基金舞臺藝術作品加工提高、滾動資助、演出獎勵支援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三)小型劇(節)目整理加工項目

  申報作品應是2020年1月1日以後完成創作和演出,具有較高藝術價值和較好社會反響的優秀原創小型劇(節)目和作品。傳統戲曲摺子戲、傳統曲藝作品等挖掘、整理作品,創作時間不受限制。

  (四)舞臺藝術作品配套資助項目

  對參選以下活動的舞臺藝術作品予以配套資助:

  1.經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薦、代表北京市參加第十三屆中國藝術節並獲得第十七屆文華大獎的大型舞臺藝術作品;

  2.經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薦、代表北京市參加第十三屆中國藝術節並獲得第十九屆群星獎,以及入圍群星獎全國決賽、全國復賽的群眾文藝作品(由市級或區級文化館統一組織報送,不接受演出團體單獨申報)。

  四、資助額度

  1.大型舞臺藝術作品新創資助項目的資助額度:歌劇、舞劇、音樂劇不超過400萬元;雜技劇不超過300萬元;戲曲、話劇不超過250萬元;兒童劇、交響樂、民族管弦樂不超過120萬元;木偶劇不超過100萬元;跨界融合戲劇藝術、戲曲曲藝音樂舞蹈等綜藝表演形式不超過100萬元;小劇場戲劇不超過80萬元;皮影戲不超過60萬元。

  2.大型舞臺藝術作品滾動資助項目的資助額度,一般不超過新創項目資助額度的60%。

  3.小型劇(節)目整理加工項目的資助額度不超過20萬元。

  4.舞臺藝術作品配套資助項目的資助額度:代表北京市參加第十三屆中國藝術節並獲得第十七屆文華大獎的大型舞臺藝術作品,給予一次性資助200萬元;代表北京市參加第十三屆中國藝術節並獲得第十九屆群星獎的群眾文藝作品,給予一次性資助20萬元;入圍群星獎全國決賽作品,給予一次性資助2萬元;入圍群星獎全國復賽作品,給予一次性資助1萬元。

  五、資助方式

  大型舞臺藝術作品新創資助項目、大型舞臺藝術作品滾動資助項目、小型劇(節)目整理加工項目基金資助額度佔項目全部成本核算的比例一般不超過70%;配套資助項目不作比例要求。

  大型舞臺藝術作品新創資助項目、滾動資助項目,基金將根據項目前期準備情況及申報主體的執行能力,第一期撥付不超過資助總額50%的資金,項目創作、演出完成,經專家中期監督合格後,撥付第二期資助資金,兩次撥付累計不超過80%;完成規定營業性演出場次並驗收合格後,根據審計結果撥付剩餘資助資金。小型劇(節)目整理加工資助項目,基金將根據項目前期準備情況及申報主體的執行能力,第一期撥付不超過資助總額50%的資金;完成規定演出場次並驗收合格後,根據審計結果撥付剩餘資助資金。配套資助項目一次性撥付資助資金。

  大型舞臺藝術作品新創資助項目主要資助劇本創作、導演創排、音樂編排等創作核心環節;資助資金主要用於項目創作相關經費支出,一般不支援項目演出經費支出。大型舞臺藝術作品滾動資助項目主要資助修改提高、挖掘整理及演出交流環節;資助資金可用於項目加工提高、演出相關經費支出。小型劇(節)目整理加工項目主要資助作品加工整理和演出環節;資助資金可用於項目加工整理和演出交流。配套資助項目主要資助展演、修改提高、後續演出支出。

  六、申報條件

  熱愛祖國,擁護黨的領導,遵紀守法,照章納稅,經營狀況良好,無違法亂紀行為的單位或機構,在符合申報類型條件的同時,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1.2020年1月1日前在北京市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行為能力的文化單位或機構均可申報。因事業單位體制改革重新登記、註冊的,登記、註冊時間可與改革前連續計算。

  2.對申報項目依法享有完整的知識産權,並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産權或其他合法權益。

  3.申報主體應具有穩定的創作演出團隊,其中編劇、導演、音樂、主演等主創人員應以北京市創作人員為主。

  4.項目負責人、聯繫人須為申報主體正式職工。

  5.由多家單位或機構合作完成的項目,應由其中一家單位或機構作為申報主體進行申報,並由主要合作方在項目申報表上簽署同意意見並加蓋公章。

  6.正在申請其他財政資金渠道資助的申報項目,需提前予以申明。申報項目如獲北京文化藝術基金資助,不得接受其他市級財政性資金支援;申報項目所列經費開支,如已獲北京文化藝術基金支援,不得再從其他財政性資金中列支。

  7.由本市與外省市生産單位聯合創作製作的申報項目,本市創作生産單位應在創作演出上處於主導地位,並擁有申報項目的出品權和評獎申報權、榮譽權。項目申報時,應提供與合作單位的相關約定協議。

  七、申報時間

  申報受理期為2023年2月3日至2023年3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八、申報程式

  申報主體可自2023年1月20日起,登錄北京文化藝術基金申報評審管理系統(http://111.206.218.51),查看本年度申報公告及申報表(樣表);2023年2月3日起,可填報並上傳申報材料。

  九、申報材料

  (一)《北京文化藝術基金舞臺藝術創作項目資助申報表》。

  (二)同級行政機關頒發的單位或機構登記、註冊證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因事業單位體制改革重新登記、註冊的應特別註明。

  (三)申報大型舞臺藝術作品資助項目,應提交申報主體的《營業性演出許可證》(須加蓋本單位公章)。

  (四)2021年度財務報表(資産負債表、利潤表或收入支出決算表)和2022年度6月份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繳費資訊)(須加蓋本單位公章)。

  (五)申報凡涉及重大革命歷史題材或較多涉及民族宗教內容的項目,須提供相關部門的審讀意見。

  (六)申報作品主要人物涉及描寫真實人物的,須提供本人或親屬的書面授權複印件;主要情節涉及真實事件的,須提供相關單位或個人的書面授權複印件。

  (七)申報項目如有外請主創人員及團隊,須提交合作意向書。

  (八)申報主體須及時落實自有資金,以保障項目實施,與申報項目相適應的自有資金證明,包括銀行存款證明或與項目執行有關的正式合同、協議等。

  (九)其他相關申報材料:

  1.申報大型舞臺藝術作品新創資助項目,須提交已經完成的劇本及相關導演闡述、舞美、燈光、人物造型、服裝設計圖或草圖、音樂小樣及其樂譜等文字、圖片、音像資料。申報舞劇、雜技劇項目的,還須提交部分內容編排視頻;申報交響樂、民族管弦樂和戲曲曲藝音樂舞蹈等綜藝表演形式項目的,還須提交藝術構思、節目編排等文字、音像資料。

  2.申報大型舞臺藝術作品改編項目須註明原作品名及作者,如原作仍在著作權保護期限內,須提交原作者或原作版權擁有人授權文件。

  3.申報大型舞臺藝術作品滾動資助項目,須提交劇本修改稿、完整的加工修改提高方案和完整演出視頻,並按要求提供海報、場次證明(營業性演出准予許可決定、場租合同及發票)、演出收入結算單、市場反饋材料等;2023年3月16日至4月30日有演出安排的,應提供已經確認的演出計劃及協議。

  4.申報小型劇(節)目整理加工項目,須提交作品完整演出視頻。

  5.申報配套資助項目,須提交獎勵證書或有效證明文件及獎勵撥付證明、完整演出視頻等。

  十、項目實施

  申報作品獲得基金立項資助後應能立即實施,且能夠在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相應演出要求。大型舞臺藝術作品原則上在北京市進行首演,且須完成不少於10場的營業性演出。其中,在北京市域範圍內的營業性演出不少於5場,其餘場次可安排京津冀巡演或在主流網路媒體平臺上進行線上付費直播演出(線上付費直播演出總場次原則上不超過2場)。作品的演出時長一般不少於90分鐘(兒童劇、小劇場戲劇可適當放寬時間要求),演出場所應是具有營業性演出資質的劇場(戲曲、話劇、歌劇、舞劇、音樂劇、雜技劇應安排在500座以上的大中型劇場)。小型舞臺藝術作品須在北京市域範圍內完成不少於20場走訪基層演出,作品的演出時長一般不超過60分鐘。

  業務諮詢電話:62253068(工作日)

  申報系統技術支援電話:13342497130、18501942640

  申報系統技術支援QQ號:996567270、644053280

  (有效期至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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