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政務督查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公安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2-11-30
  5. [成文日期] 2022-11-26
  6. [發文字號] 京公法字〔2022〕112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12-0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3年 第13期(總第793期)

北京市公安局關於印發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列印
字號:        

京公法字〔2022〕1125號

局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行政處罰法》關於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初次違法慎罰的相關規定,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公安局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工作中遇到問題,及時報局。

北京市公安局    

2022年11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北京市公安局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管理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提升行政執法服務水準,優化首都營商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設實施意見(2021-2025年)》等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制定目的

  立足首都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創新行政執法方式,全面推廣輕微違法免罰和初次違法慎罰,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持續打造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助力首都高品質發展。

  二、工作原則

  (一)堅持依法行政。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健全執法制度,完善執法程式,規範執法行為,落實執法責任,確保執法有據、程式合法、結果合理,持續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二)堅持過罰相當。以事實為依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不予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或者加重處罰,切實做到過罰相當。

  (三)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充分運用教育、告誡、約談等方式,引導督促當事人依法合規開展生産經營活動。當事人承諾限期整改,後續違諾失信的,公安機關對其違法行為依法處罰。

  三、清單管理

  公安機關對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採取清單化管理機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釋等情況及執法實踐,對清單事項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清單中列舉的違法行為符合本辦法第四條適用條件的,公安機關依照法律及本辦法程式不予行政處罰。

  未列入清單的違法行為,符合《行政處罰法》關於輕微違法免罰和初次違法慎罰規定的,根據違法行為具體情節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對於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公安機關可以參照本辦法程式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四、適用條件

  公安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對市場主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輕微違法行為,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一)當事人違法行為屬於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所列情形;

  (二)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

  (三)當事人經公安機關教育後,承認違法事實,自願承諾改正並及時履行。

  五、適用程式

  1.公安機關在充分調查取證、查清違法事實的基礎上,告知當事人存在的輕微違法行為並提出改正要求,當事人承諾及時改正的,簽訂《告知承諾書》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2.當事人承諾的改正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5日。公安機關在承諾改正期限屆滿後、法定辦案期限內應及時進行復查,檢查中發現當事人按期改正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未按期改正的,及時依法處罰。

  六、慎用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對市場主體輕微違法不予行政處罰的,原則上不採取或慎用先行登記保存以及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

  七、執法全過程記錄

  嚴格落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從案件接報的初始環節開始,使用執法辦案系統實時準確錄入執法辦案資訊,規範製作執法案卷,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檔案。

  八、其他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告知承諾書

  XXX(公安機關全稱):

  針對我(單位)存在的______________違法行為,執法民警已向我(單位)進行了相關告知和法治宣傳教育,並要求予以改正。

  我(單位)對以上情況確認無誤,並自願承諾:

  □1.立即予以改正;

  □2.在X年X月X日前改正,並將改正情況書面向你單位報告;

  3.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若我(單位)未履行上述承諾的,願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承諾人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第一批)

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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