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法字〔2022〕1125號
局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行政處罰法》關於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初次違法慎罰的相關規定,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公安局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工作中遇到問題,及時報局。
北京市公安局
2022年11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北京市公安局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管理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提升行政執法服務水準,優化首都營商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設實施意見(2021-2025年)》等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制定目的
立足首都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創新行政執法方式,全面推廣輕微違法免罰和初次違法慎罰,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持續打造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助力首都高品質發展。
二、工作原則
(一)堅持依法行政。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健全執法制度,完善執法程式,規範執法行為,落實執法責任,確保執法有據、程式合法、結果合理,持續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二)堅持過罰相當。以事實為依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不予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或者加重處罰,切實做到過罰相當。
(三)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充分運用教育、告誡、約談等方式,引導督促當事人依法合規開展生産經營活動。當事人承諾限期整改,後續違諾失信的,公安機關對其違法行為依法處罰。
三、清單管理
公安機關對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採取清單化管理機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釋等情況及執法實踐,對清單事項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清單中列舉的違法行為符合本辦法第四條適用條件的,公安機關依照法律及本辦法程式不予行政處罰。
未列入清單的違法行為,符合《行政處罰法》關於輕微違法免罰和初次違法慎罰規定的,根據違法行為具體情節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對於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公安機關可以參照本辦法程式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四、適用條件
公安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對市場主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輕微違法行為,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一)當事人違法行為屬於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所列情形;
(二)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
(三)當事人經公安機關教育後,承認違法事實,自願承諾改正並及時履行。
五、適用程式
1.公安機關在充分調查取證、查清違法事實的基礎上,告知當事人存在的輕微違法行為並提出改正要求,當事人承諾及時改正的,簽訂《告知承諾書》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2.當事人承諾的改正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5日。公安機關在承諾改正期限屆滿後、法定辦案期限內應及時進行復查,檢查中發現當事人按期改正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未按期改正的,及時依法處罰。
六、慎用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對市場主體輕微違法不予行政處罰的,原則上不採取或慎用先行登記保存以及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
七、執法全過程記錄
嚴格落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從案件接報的初始環節開始,使用執法辦案系統實時準確錄入執法辦案資訊,規範製作執法案卷,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檔案。
八、其他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告知承諾書
XXX(公安機關全稱):
針對我(單位)存在的______________違法行為,執法民警已向我(單位)進行了相關告知和法治宣傳教育,並要求予以改正。
我(單位)對以上情況確認無誤,並自願承諾:
□1.立即予以改正;
□2.在X年X月X日前改正,並將改正情況書面向你單位報告;
3.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若我(單位)未履行上述承諾的,願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承諾人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