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銀行
  2. [發文機構] 北京銀保監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2-06-27
  6. [發文字號] 京銀保監規〔2022〕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7-1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銀保監局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推進個人貸款業務送達地址確認工作及完善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通知

字號:        

京銀保監規〔2022〕1號

轄內銀行保險機構,北京市銀行業協會、北京保險行業協會,北京秉正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促進中心;北京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北京知識産權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各區人民法院、北京網際網路法院:

  為推動解決個人貸款業務貸後管理階段催收函件、調解階段調解材料和訴訟階段訴訟材料“送達難”問題,提高不良貸款處置和訴訟效率,持續推進金融糾紛一站式、一體化、全鏈條多元化解機制建設,切實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人民法院線上訴訟規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最高人民法院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全面推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等規定,現就推進個人貸款業務送達地址確認及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進個人貸款業務送達地址確認工作

  (一)規範送達地址確認條款。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與金融消費者簽訂個人貸款合同時,應簽訂《送達地址確認書》,約定送達地址;各信用卡中心在開展業務時,應告知申請人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與金融消費者約定線下送達地址,同時金融消費者可自願選擇是否同意電子送達。《送達地址確認書》應作為主貸款合同或信用卡申請表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明確適用範圍和簽訂主體。本通知所稱個人貸款,包括但不限于住房按揭貸款、個人消費貸款、個人經營貸款以及信用卡。《送達地址確認書》確認人需為個人貸款的債務人、擔保人或信用卡申請人,確保做到借款、擔保主體全覆蓋。

  (三)履行重要事項告知義務。簽訂《送達地址確認書》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明確告知確認人送達地址的適用範圍、送達地址變更後的告知義務、送達地址不準確的法律責任以及電子送達與線下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等事項。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明確告知確認人送達地址變更渠道,並做好送達地址變更的可回溯管理。線下方式簽訂《送達地址確認書》的,應就上述內容履行對確認人的釋明和告知義務,並要求確認人確認被告知事項;線上方式簽訂《送達地址確認書》的,應通過設定合理的強制閱讀時間、頁面停留時間、強制翻閱頁面至文末、提交前後彈窗提示等系統管控措施,履行對確認人的釋明和告知義務,並留存提示證據。

  (四)審慎開展電子送達確認工作。確認人同意電子送達的,在發送相關送達材料時,需向確認人留存的手機號碼發送提示短信。嚴禁誘導、欺騙確認人選擇電子送達或填寫非本人擁有或控制的電子地址等。針對60歲以上的老年人等群體,原則上使用線下送達方式。

  (五)加強期間管理並留存送達證據。電子送達成功後,因電子化材料不清晰等原因導致識別困難,確認人提出需要紙質材料申請的,應當及時提供。線下送達的,應做好臺賬記錄並留存送達回執;電子送達的,應在業務系統中留痕,便於查詢、跟蹤、核驗,嚴防法律風險。

  (六)優化格式條款和業務系統。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送達地址確認書》模板,及時修訂個人貸款合同和信用卡申請表;線上個人貸款業務,應優化業務系統,有效支援送達地址確認工作。

  (七)合規開展貸後管理。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監管要求合規開展各項貸後管理工作,嚴禁以送達催收函方式替代實地走訪和到府核實。

  (八)有序推進相關工作。本通知印發後,線下個人貸款送達地址簽訂工作自2022年9月1日起執行;線上個人貸款送達地址簽訂工作自2022年12月1日起執行。對於存量個人貸款,未約定送達地址的,在充分保障金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前提下,鼓勵開展《送達地址確認書》的補簽工作。監管部門將適時對個人貸款業務訴前送達地址確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評估。

  二、完善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

  (九)全面推開金融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在前期試點工作基礎上,將金融糾紛一站式、一體化、全鏈條多元化解機制建設推廣至全市各級人民法院和北京銀保監局轄內所有銀行保險機構,更好服務北京“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範區和自由貿易試驗區”兩區建設。

  (十)完善“金融案件多元解紛一體化平臺”。北京銀保監局指導北京市銀行業協會進一步完善“金融案件多元解紛一體化平臺”,並鼓勵銀行保險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能接盡接”,全面推進基於區塊鏈技術等現代資訊技術支援下的金融解紛機制創新。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大力支援銀行保險機構當事人通過“金融案件多元解紛一體化平臺”開展糾紛化解和訴訟工作。

  (十一)切實提升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參與度和精準度。各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樹立“能調盡調”意識,積極配合金融糾紛調解組織或人民法院參與調解。各銀行保險機構應當設置靈活適宜的調解方案,並對參與調解人員適當授權,避免調解方案過於剛性或久調不決。對於明顯不具有調解可能性或當事人確已下落不明無法調解的糾紛,不再通過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及平臺處理。

  三、提升金融案件司法工作質效

  (十二)支援轄內銀行保險機構依法申請訴前財産保全。轄內各銀行保險機構在訴前提供被申請人明確的財産線索並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准許。調解過程中,對於事實爭議不大、標的較小且調解成功的案件,原則上要求當事人即時履行;對不能即時履行的調解成功案件,加強自動履行評估,根據當事人的實際經濟情況確定履行期限和履行金額;必要時引導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中約定違約、擔保條款,通過加大當事人逃避債務的違約成本,促使當事人自動履行還款義務。

  (十三)加強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工作。北京法院特邀調解組織或調解員調解成功金融糾紛後,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或申請出具調解書的,各級人民法院應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等規定提供司法保障。

  (十四)加強對調解組織的支援。金融糾紛調解組織應當組建業外專家調解員隊伍,鼓勵退休法律專業人士作為調解員參與調解工作,各級人民法院應當積極對接金融糾紛調解組織,通過示範性案例、白皮書等各種形式對其進行業務指導,提升調解組織專業化水準。鼓勵轄內金融機構集聚、金融案件數量大的人民法院為金融糾紛調解組織配備專門調解室並提供工作保障,推動調解組織派員入駐或定期對接,進一步推動多元解紛工作的聯動銜接。

  (十五)提高訴訟文書送達效率。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本通知要求約定送達地址和送達方式的訴訟案件,各級人民法院應依法送達各類訴訟文書。線下送達的,送達回證上載明的日期為送達日期;電子送達的,送達資訊到達確認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對同一內容的送達材料,通過多種方式向同一確認人送達的,以最先實現送達的方式確定送達日期。法律對送達另有不同規定的,依照相關規定執行。

北京銀保監局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7日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