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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知識産權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知識産權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2-11-16
  5. [成文日期] 2022-11-16
  6. [發文字號] ​京知局〔2022〕15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11-1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3年 第6期(總第786期)

​北京市知識産權局關於印發《北京市知識産權公共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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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知局〔2022〕154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知識産權公共服務體系,規範知識産權公共服務機構的設立、運作、管理、保障等工作,北京市知識産權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知識産權公共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知識産權局    

2022年11月16日  


北京市知識産權公共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本市知識産權公共服務體系,規範本市知識産權公共服務機構的設立、運作、管理、保障等工作,根據《知識産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北京市知識産權保護條例》和國家知識産權局《知識産權公共服務“十四五”規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服務機構是指為創新主體和社會公眾提供知識産權公共服務的非營利性機構,包括以下各類公共服務機構:

  (一)北京市知識産權管理部門設立、認定、管理的商標品牌指導站、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和商標業務受理窗口等;

  (二)北京市知識産權公共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中心”)與相關單位共建的綜合性知識産權公共服務機構,包括北京市知識産權公共服務區中心(以下簡稱“區中心”)、北京市知識産權公共服務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

  (三)其他知識産權公共服務機構。

  第三條 本市建立健全知識産權公共服務體系,開展綜合性知識産權公共服務。

第二章 機構職責

  第四條 市中心承擔本市知識産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的具體工作,管理、指導區中心、工作站,為創新主體和社會公眾提供知識産權全鏈條、綜合性公共服務。

  第五條 區中心承擔以下工作職責:

  (一)統籌區域知識産權公共服務工作,建立、完善區域公共服務機構管理、支援、保障、評價機制;

  (二)推動區域知識産權公共服務規範化建設,配合區知識産權管理部門制定區級知識産權公共服務事項清單,指導工作站落實服務標準;

  (三)優化區域知識産權公共服務機構佈局,建設區域綜合性知識産權公共服務機構;

  (四)提升區域知識産權基本公共服務水準,發揮區中心統籌協調作用,結合區域需求,創新公共服務模式、開發服務産品,加強面向中小微企業的知識産權諮詢服務、業務指導等公共服務;

  (五)推動區域重點産業知識産權公共服務,組織區域內知識産權公共服務機構,聚焦戰略性新興産業、北京市重點産業、區域特色優勢産業,提供差異化、特色化服務;

  (六)完善區域知識産權公共服務線上、線下基礎設施建設。

  第六條 工作站承擔以下工作職責:

  (一)圍繞知識産權全領域、全鏈條,提供宣傳培訓、諮詢等基礎性公共服務;

  (二)調研創新主體知識産權公共服務需求,建立重點服務企業名錄,對接市、區兩級知識産權公共服務資源,為企業提供一對一輔導服務;

  (三)推廣國家知識産權公共服務網、北京市知識産權公共資訊服務平臺、北京市知識産權局網站公共服務專欄、北京市海外知識産權公共服務資訊庫等資訊公共服務資源,對接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提供檢索、分析等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

  (四)為在本區域內開展的重大活動提供知識産權公共服務支撐;

  (五)提供企業知識産權維權援助需求線索;

  (六)提供其他知識産權公共服務。

  第七條 鼓勵社會化服務機構開發與中小微企業創新相匹配的低成本、差異化、特色化服務,依託知識産權公共服務機構,向企業提供免費或者低成本的公益性服務,加快形成知識産權公共服務與市場化服務的疊加效應。

第三章 機構設立、變更、撤銷

  第八條 區中心、工作站的建設方式為:

  區中心由市中心、區知識産權管理部門共建。

  工作站由市中心、區知識産權管理部門與創新創業載體的運營單位三方共建,或由市中心與市級以上行業組織共建。

  每個區共建一家區中心,若干工作站。

  第九條 申請共建區中心、工作站的單位應向所在區的知識産權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區知識産權管理部門考察後向市中心推薦。

  市級以上行業組織可以直接向市中心提出共建工作站的書面申請。

  市中心對於申請單位進行考察、論證和綜合評價,對於符合本辦法規定共建條件的,確定共建區中心、工作站,並報北京市知識産權局備案。

  第十條 申請共建區中心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區域知識産權公共服務職責;

  (二)能夠統籌區域內各類知識産權公共服務機構,建設區域知識産權綜合性公共服務平臺;

  (三)擁有知識産權公共服務工作團隊,配備2名及以上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及經驗的專職人員及若干兼職人員;

  (四)具有適合開展知識産權公共服務的場地、固定對外服務電話以及知識産權資訊傳播應用工具等軟硬體基礎設施。

  第十一條 申請共建工作站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為專業園區、開發區、産業集聚區、孵化器、眾創空間、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大學科技園等創新創業服務組織的運營單位或市級以上行業組織,應成立並運作1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所服務企業數量不少於50家,所屬産業應為北京市或區域重點産業,所服務企業與已共建的工作站服務的企業不重合,其中60%以上的企業對知識産權公共服務有明確需求;

  (三)具有一定的知識産權服務基礎或資源,具備開展知識産權公共服務的能力;

  (四)擁有知識産權公共服務工作團隊,配有1名及以上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及經驗的專職人員或兼職人員;

  (五)具有適合開展知識産權公共服務的場地、固定對外服務電話以及知識産權資訊傳播應用工具等軟硬體基礎設施。

  第十二條 區中心、工作站變更名稱、職責承擔單位、組織形式等事項時,應向所在區的知識産權管理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由區知識産權管理部門報市中心辦理變更手續,市中心將變更情況報北京市知識産權局備案。

  工作站職責由市級以上行業組織承擔的,工作站變更前款事項時,應向市中心提出變更申請,市中心辦理變更手續後,報北京市知識産權局備案。

  第十三條 區中心、工作站因職責承擔單位登出、職責調整不再符合共建條件或不能承擔公共服務職責的,應當於單位登出、職責調整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市中心提出撤銷申請,經市中心批准後予以撤銷。區中心、工作站未提出申請的,經市中心發現、確認後,由市中心主動撤銷。

  區中心、工作站在當年公共服務績效評價中被評為不合格且經過整改後仍被評為不合格或以公共服務機構的名義開展營利性活動或從事違法違規活動的,由市中心主動撤銷。

  區中心、工作站因以公共服務機構的名義開展營利性活動或從事違法違規活動被撤銷的,三年內不得再提交共建申請。

  市中心做出撤銷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區中心、工作站,報北京市知識産權局備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列的北京市知識産權管理部門設立、認定、管理的各類知識産權公共服務機構以及其他知識産權公共服務機構的設立、變更、撤銷,依照相關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 機構管理

  第十五條 北京市知識産權局統籌推動全市知識産權公共服務機構規範化建設,完善市級知識産權公共服務事項清單、制定並推廣知識産權公共服務工作標準,提升知識産權公共服務規範化水準。

  第十六條 市中心建立知識産權公共服務導師隊伍,配合市、區中心提升公共服務機構服務能力。

  加強公共服務機構隊伍建設,完善知識産權公共服務培訓課程、定期組織業務培訓及考核。

  鼓勵知識産權公共服務工作者參與專利代理師、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申報知識産權專業職稱,打造一支業務精通的公共服務隊伍。

  第十七條 市中心組織評選北京市知識産權公共服務優秀案例,推廣典型經驗做法,提升知識産權公共服務能力,提高知識産權公共服務影響力。

  第十八條 北京市知識産權局統籌完善知識産權公共服務數據統計分析工作機制,在市、區知識産權管理部門、知識産權公共服務機構之間實現數據共用,為提升知識産權公共服務水準提供數據支撐。

  市中心對區中心、工作站服務數據定期開展統計分析,其他知識産權公共服務機構的設立、認定、管理部門根據需要開展公共服務數據統計分析。

  第十九條  北京市知識産權局統籌完善知識産權公共服務績效評價工作機制,對知識産權公共服務機構建設、資源供給、服務品質等情況開展綜合評價。

  市中心每年更新“知識産權公共服務評價指標”,定期對區中心、工作站公共服務工作開展績效評價,其他知識産權公共服務機構的設立、認定、管理部門可以參考“知識産權公共服務評價指標”開展績效評價。

  第二十條 知識産權公共服務機構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履行公共服務職責,不得以公共服務機構的名義開展營利性活動或從事違法違規活動。社會公眾可以隨時進行監督舉報。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一條 發揮北京市知識産權辦公會議和各區知識産權聯席會議機製作用,進一步強化部門協作、市區聯動,為知識産權公共服務提供機制保障。

  第二十二條 北京市知識産權局設立北京市知識産權公共服務資金,推動創新主體和社會公眾均等享有知識産權公共服務資源與産品。

  鼓勵區知識産權管理部門加大對區域知識産權公共服務的政策引導和資金扶持力度。

  第二十三條 充分發揮首都保護知識産權志願專家的作用,為公共服務機構、中小微企業、創新創業組織和團隊等提供專業化服務。

  第二十四條 加大新技術在知識産權公共服務領域的應用,加強移動端功能建設,推進知識産權業務諮詢、檢索查詢等公共服務“掌上辦”。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對於北京市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的管理,依照《北京市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建設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知識産權局負責解釋,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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