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工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2-08-12
  6. [發文字號] 京市監發〔2022〕9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8-1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3年 第6期(總第786期)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市場主體登記確認制試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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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監發〔2022〕97號

各區人民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現將《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市場主體登記確認制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2日  


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市場主體登記確認制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最大程度尊重市場主體自主權,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結合本市自由貿易試驗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的內資公司制企業法人(上市公司除外)及其分支機構辦理設立、變更(備案)、登出登記,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確認制是指構建以自主申報、信用承諾為基礎,以規範化、智慧化登記為支撐,以形式審查、結果確認為準則,以信用監管、違諾懲戒為保障,聚焦登記記載與公示的本源,充分尊重市場主體經營自主權,切實發揮市場主體登記便捷記載與充分公示制度功能的市場主體登記模式。

  第四條 市場主體登記確認制堅持自主申報、意思自治,形式審查、結果確認,依法公示、信賴保護,信用承諾、違諾懲戒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 登記機關優化“e窗通”登記服務平臺,制定並公佈登記材料清單、確認制承諾書等格式文本和章 程等參考版式,為市場主體提供一網辦理、智慧填報、一鍵承諾、全面提交的服務功能。

第二章 登記規範

  第六條 市場主體登記與備案涉及的自然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市場主體登記聯絡員;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委託代理人)應進行實名驗證。

  第七條 市場主體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章程約定,通過全流程線上自主申報法定登記、備案事項的資訊內容,並對所申報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第八條 市場主體自主承諾股東會、董事會會議的召集程式、表決方式、股權轉讓程式等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可以提交承諾書的形式,優化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和董事、監事、高管人員任職文件等過程性、自治性材料的提交方式。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辦理登記依法需經審批的,仍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登記機關通過告知書,向申請人告知下列內容:

  (一)市場主體登記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獲得批准應當具備的條件;

  (三)申請人作出承諾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虛假承諾的法律後果。

  第十條 市場主體最高權力機構和法定代表人依法向登記機關自主承諾所申報內容為真實意思表達,已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履行必要法定程式,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且不存在可能危害國家安全、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妨礙社會公共秩序等情形。

  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委託代理人應承諾已依法取得提交登記申請的指定和委託,提交的申報資訊、申請材料真實、合法、有效、完整,簽名(蓋章)均係當事人本人真實意願和親自簽署、用印,並依法承擔虛假承諾的法律責任和懲戒後果。

  第十一條 登記機關核對申請登記內容是否屬於登記範疇,是否屬於本登記機關登記管轄範圍內的事項,填報結果是否具有完整性,是否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所需提交文件的形式要求。符合上述要求的,登記機關對主體資格和登記事項的結果予以確認,並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第三章 信用公示

  第十二條 試行章程公示制度,支援市場主體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或其他統一公示平臺對外公示章 程內容,方便交易相對人、社會公眾查詢。登記機關不審查章程內容,章程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條款無效。

  第十三條 探索股東資訊自主公示制度,支援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或其他統一公示平臺自主公示股東資訊。

  第十四條 市場主體在選擇經營範圍規範條目辦理登記的基礎上,有進一步細化具體經營項目需求的,可以在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或其他統一公示平臺自主選擇公示經營範圍條目下相關活動的具體內容。

  第十五條 市場主體可以在登記住所以外的場所開展生産經營活動,但是應當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自行公示實際生産經營場所的地址。

  第十六條 依託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或其他統一公示平臺,多渠道、多場景公示和披露市場主體信用承諾及履約踐諾、違諾懲戒等信用資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相關部門舉報確認制登記市場主體的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各部門依職權進行全面核查,核查屬實的,依法查處。

  各行業管理和屬地管理部門應當全面落實監管責任,創新監管方式,提高監管能力,彌補監管短板,加強事前事中事後監管。市場監管部門將市場主體登記資訊及時推送至市大數據平臺,政府各監管部門應在大數據平臺調取所需市場主體登記數據,並充分利用,加強監管工作。

  第十八條 依法開展失信違諾市場主體懲戒。市場主體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理,並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予以公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因虛假市場主體登記被撤銷的市場主體,其直接責任人自市場主體登記被撤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市場主體登記。登記機關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予以公示。

  第二十條 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分公司和清算組等因市場主體登記爭議引發民事糾紛或行政糾紛時,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尋求司法救濟。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的內資公司制企業法人(上市公司除外)及其分支機構可以自主選擇適用市場主體登記確認制,也可以按照一般性規定辦理登記。

  中國(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大興機場片區北京區域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章程、股東、經營範圍、住所等自主公示制度,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域外的公司制企業法人(上市公司除外)及其分支機構可參照適用。

  第二十三條 登記機關和工作人員在市場主體登記確認制改革中已履職盡責,出現一定偏差或失誤,或因政策界限不明確、先行先試、缺乏經驗出現失誤或者未達到預期效果的,予以容錯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實施,試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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