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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工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2-02-25
  6. [發文字號] 京市監發〔2022〕2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3-0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3年 第6期(總第786期)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貫徹落實《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工作意見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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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監發〔2022〕22號

市市場監管執法總隊,各區市場監管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行政審批局、綜合執法局,燕山市場監管分局,市局機場分局,市局機關各處室,各事業單位: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貫徹落實〈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的工作意見》已經2022年第4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5日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貫徹落實《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的工作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為進一步完善依法合規、規範統一、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市場主體登記管理體系,營造公平有序的營商環境,培育壯大市場主體,推動首都高品質發展,根據《條例》和《實施細則》,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首善標準。持續深化首都“放管服”改革,對標對表先進改革經驗,統籌推進商事制度改革,着力培育壯大市場主體,持續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推動首都經濟高品質發展。

  堅持改革創新。一體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推進市場主體登記註冊全生命周期改革創新,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持續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一流營商環境。

  堅持需求導向。聚焦北京市市場主體發展和市場經濟運作中集中反映的痛點、難點、堵點問題,在提升便利化水準、完善監管執法機制、增強服務效能等方面打通政策落地“最後一公里”。

  堅持法治保障。堅持先立後破,於法有據。充分發揮法治對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的引導、推動、規範、保障作用,為市場主體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市場環境。

  二、構建規範統一、標準透明、高效便捷的市場主體登記新體系

  (一)切實提升市場主體登記標準化規範化水準

  1.持續優化市場主體登記辦理流程。全面落實當場辦結、一次辦結、限時辦結制度。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確認並當場登記。對申請材料涉及法律關係複雜等情形,無法當場登記的,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情形特別複雜的,經登記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再延長3個工作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通過全程電子化方式申請變更、登出登記的,無需繳回紙質營業執照,由登記機關公告營業執照作廢。

  2.統一文書格式,精簡申請材料。對照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修訂的市場主體登記文書規範和市場主體登記提交材料規範,進一步精簡整合登記申請文書表格,形成統一的登記程式性文書,優化各類登記申請材料一次性告知單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便於申請人查閱和使用。

  3.厘清審查重點和職責邊界。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該申請事項是否屬於登記範疇的事項、該申請是否屬於本登記機關登記管轄範圍內的事項、申請人是否依法提交了符合規定數量、種類的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是否具備相應市場主體類型所需文件的法定形式要件等進行確認,切實尊重市場主體自主經營權。申請人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

  4.兼顧效率與安全,嚴格實名登記規範要求。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含委派代表)、負責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合夥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成員、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市場主體登記聯絡員、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委託代理人等人員均應當完成實名驗證。因特殊原因,當事人確實無法通過系統核驗身份資訊的,可以提交經依法公證的身份證明文件或者本人持身份證件到現場辦理。

  5.明確登記管轄,便於市場主體就近集中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原則上由住所所在地區級登記機關負責,各區登記機關可以委託其派出機構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

  市級登記機關負責登記本市和外埠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該公司投資設立時持有50%以上股權或股份的公司,以及市級登記機關認為需要由其登記的市場主體。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由市級登記機關委託各區登記機關辦理,相關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權一併委託各區登記機關行使。

  6.加強技術支撐和資訊互聯共用。持續優化完善開辦、登出等“一件事”場景服務,提升網上服務系統操作易用性、界面友好性、流程便利性和系統智慧性。強化部門間資訊共用和業務協同,能夠通過政務服務資訊共用平臺獲取的市場主體登記相關資訊,不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

  (二)持續推進商事制度改革向縱深拓展

  7.深化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全面提升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智慧化水準,加強對企業名稱登記規則的智慧判斷和信息化支撐。堅持放管並重,完善事前規則設置、事中審查重點、事後救濟途徑,形成管理閉環。

  8.探索試點住所標準化登記。加強部門間資訊共用和應用,簡化住所登記文件材料。對於股東或法定代表人將其名下的自有房屋用作為住所開展經營活動的,經與不動産登記資訊核查房屋權屬、用途、地址等情況與申請人填報資訊一致,且符合我市住所登記政策的,免於提交住所使用材料。試點住所標準化登記模式,試點地區通過區塊鏈技術等信息化手段實現數據互聯互通,引導申請人完成市場主體標準化住所資訊的智慧匹配和真實性校驗,校驗結果一致的,免於提交不動産登記證書等房屋産權材料。

  9.持續推進經營範圍規範化登記。提供經營範圍規範用語點選服務,申請人按照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經營範圍規範化目錄所列的經營範圍表述條目辦理登記。存量企業申請經營範圍變更登記的,應當對已登記的經營範圍按照規範條目進行調整。支援新興行業和業態發展,及時報請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確認並納入經營範圍規範化目錄。經隸屬市場主體同意,分支機構的經營範圍可以超出其隸屬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範圍。

  10.進一步擴大認繳制適用範圍。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含股份合作制)等非公司企業法人不再提交出資證明、驗資報告等材料。但按照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申請登記前依法應當經過批准的,應提交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全力配合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做好企業改制重組工作,積極引導申請人按照現代企業制度選擇組織形式。

  11.切實提升市場主體退出便利化水準。因股東(出資人)已登出卻未清理對外投資,導致被投資企業無法登出的企業,其股東(出資人)有上級主管單位的,由已登出企業的上級主管單位依規定辦理相關登出手續;已登出企業有合法的繼受主體的,可由繼受主體依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已登出企業無合法繼受主體的,由已登出企業登出時登記在冊的股東(出資人)申請辦理。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含股份合作制)、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等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辦理登出登記不再繳回公章。

  12.扶持個體工商戶更好發展。持續推進個體工商戶開辦線上線下一站式服務,做到服務統一、標準統一、時限統一。將個體工商戶登出納入簡易登出適用範圍。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支援登出和新設登記同步辦理,經原經營者同意,個體工商戶名稱可以繼續保留使用。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不再記載外地戶籍來京人員《居住證》有效期限。

  13.細化歇業備案措施。出臺市場主體歇業備案管理辦法,充分尊重市場主體意願,為經營困難的市場主體提供緩衝性制度選擇,降低市場主體維持成本,為相關部門出臺幫扶政策措施提供制度基礎。

  14.充分發揮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的公示公告作用。公司及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合併、分立或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市場主體清算登出、歇業和恢復營業、營業執照拒不繳回或者無法繳回等情形,依法依規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告公示,為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參與者提供便捷高效的資訊獲取途徑,減少資訊不對稱,促進市場經濟活動效率與安全的雙重提升。

  三、強化放管結合,維護良好競爭秩序

  15.開展登記備案事項分類分級監管。對市場主體登記備案事項、公示資訊情況等的監督檢查均需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方式開展,要立足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合理確定、動態調整抽查比例和頻次,對A類企業,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頻次,除投訴舉報、大數據監測發現問題、轉辦交辦案件線索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根據實際情況可不主動實施現場檢查,實現“無事不擾”;對B類企業,按常規比例頻次開展抽查;對C類企業,實行重點關注,適當提高抽查比例頻次;對D類企業實施嚴格監管,有針對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頻次,必要時主動實施現場檢查。市場主體將電子營業執照置於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視為已履行亮照經營義務。

  16.進一步完善市場主體信用修復機制。開通線上信用修復渠道。分類開展原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主體信用修復,對於吊銷的主體,吊銷後統一移出;對於因未年報或公示資訊弄虛作假列異滿3年被列入原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主動糾錯且不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申請移出。鼓勵市場主體開展即時資訊自我糾錯,完善修改流程。

  17.充分尊重市場主體的自主歇業意願。歇業期間,市場主體應按時公示年度報告,不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繫”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公司不視為“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市場主體在歇業期間開展經營活動的,視為恢復營業,市場主體應當在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上公示終止歇業,該公示資訊納入即時資訊管理。

  18.紮實做好涉案線索的依法處置工作。積極核查涉案線索,紮實細緻甄別,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依規及時立案並進一步調查核實。同時,綜合考慮市場主體的類型、規模、違法情節等因素,體現過罰相當原則,及時依法予以處置。

  四、保障措施

  19.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區局各單位要加強統籌協調,明確任務分工,細化工作方案,強化責任落實。堅持首善標準,精益求精,確保改革措施落地落實落細。強化法治保障,圍繞《條例》規定,按照“誰制定、誰清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及時對不符合《條例》規定的規範性文件進行清理。

  20.注重做好學習培訓。各級登記機關要組織專題學習,通過線上線下專題講座、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學原文、學精神、學重點,切實掌握新政策新要求,做到以知促行,學以致用,更好地服務企業群眾。要建立《條例》落實問題聯絡反饋機制,對發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及時研判,認真研究,確保制度落實到位。

  21.深入開展宣傳解讀。加大《條例》宣傳力度,凝聚社會共識,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援、參與《條例》實施的良好氛圍。開展送法規進企業、進園區等活動,打通政策觸達“最後一公里”。開展“網際網路+”宣講,採取短視頻、圖文漫畫推送等多種方式,增強宣講的吸引力、感染力和影響力,提升市場主體知曉度和認知度。

  22.着力強化督導檢查。市市場監管局將《條例》落實情況作為督導檢查工作重點,通過數據核查、專項檢查、定期自查等方式搜尋問題和不足。設置點評通報《條例》落實情況專欄,定期通報點評各區落實情況。各區局要建立工作機制,形成部署安排、貫徹落實、督導檢查的工作閉環,加強對二、三級平臺的工作指導,以督促改,不斷優化提升工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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