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社會福利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2-11-07
  5. [成文日期] 2022-11-07
  6. [發文字號] 京民兒福發〔2022〕30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11-0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3年 第2期(總第782期)

北京市民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兒童福利機構監管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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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兒福發〔2022〕309號

各區民政局,市社會福利事務管理中心:

  現將《北京市兒童福利機構監管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民政局    

2022年11月7日  


北京市兒童福利機構監管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兒童福利機構工作,有效防範化解兒童福利領域工作風險隱患,切實維護好、保障好兒童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兒童福利機構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文件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兒童福利機構是指民政部門設立的,主要收留撫養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未滿18周歲兒童的機構。包括按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兒童福利院、設有兒童部的社會福利院、SOS兒童村等。

  第三條  兒童福利機構監管堅持依法實施、分級負責、協同聯動、加強服務的原則。

第二章  監管主體和責任

  第四條  市民政局負責指導、監督全市兒童福利機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兒童福利機構監管體系,明確監管事項、監管內容、監管主體、監管對象、監管標準等要素,及時研究解決兒童福利機構監管過程中遇到的重點難點問題,督促各區民政局和市社會福利事務管理中心履行監管職責,加強機構監管。

  第五條  區民政局和市社會福利事務管理中心分別負責區屬兒童福利機構、市屬兒童福利機構的監管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文件規定,對所屬兒童福利機構進行監督、檢查,並督促限時整改發現問題,指導機構高品質發展。

  第六條  兒童福利機構應嚴格按照《兒童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兒童福利機構業務檔案管理辦法》等規定及《兒童福利機構基本規範》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依法保障兒童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充分履行兜底保障、照護服務、生産安全、風險防範等方面的主體責任。

第三章  監管內容

  第七條  督促指導兒童福利機構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兒童福利機構管理辦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兒童福利機構業務檔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文件,依法依規為機構內孤困兒童提供基本生活照料、醫療、康復訓練、教育、社會工作等方面服務。加強對兒童福利機構學習宣傳、貫徹落實各類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及履職盡責情況的監管。

  第八條  督促指導兒童福利機構嚴格落實兒童入院有關規定,做好進入機構兒童資料審核、資訊登記、檔案管理、戶籍辦理等方面工作,依法為應當收留撫養兒童辦理入院手續。加強對兒童入院前相關工作審核、接收兒童入院程式的監管,防止不符合入院條件兒童進入機構、為實際未進入機構兒童辦理“空挂戶”等問題發生。

  第九條  指導兒童福利機構根據兒童的身體、智力和精神狀況,制定個性化養育方案,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醫療、康復訓練、教育、社會工作等服務;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做好家庭寄養兒童及參照家庭寄養兒童的管理服務工作。加強對兒童日常護理、外出就醫、就學、康復等重點環節的監管,防止機構出現護理不規範、無故延誤兒童就醫、外出就醫兒童治愈後不及時接回機構、未經審批隨意將機構內兒童送外省市甚至國外就醫或康復等問題發生。

  第十條  指導兒童福利機構從嚴做好兒童離院管理及兒童死亡善後處置工作,出現《兒童福利機構管理辦法》規定的應當為兒童辦理離院手續的情形時,及時為兒童辦理離院手續。孤兒除繼續在全日制普通學校、特教學校就讀或參軍等其他情況外,年滿18周歲後,應及時進行社會安置、辦理離院手續,不得無故滯留在機構。兒童死亡的,及時做好資訊上報、遺體處置、戶口登出等工作。加強對兒童福利機構兒童離院手續辦理、戶口遷移或登出、死亡兒童檔案管理等重點環節的監管,確保機構及時解除與離院兒童的監護與養育關係。

  第十一條  督促指導兒童福利機構嚴格落實安全生産責任,主動防範消除在建築、消防、食品、醫療衛生、設施設備等方面的安全風險和隱患,防止因安全責任管理不到位造成損害兒童權益問題發生。

第四章  監管方式及結果運用

  第十二條  區民政局和市社會福利事務管理中心依託全國和北京市兒童福利資訊系統,每週至少對兒童資訊錄入情況檢查1次。對機構兒童入院、身體健康、醫療救治、康復訓練、社會安置、送養、離院、死亡等方面資訊錄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兒童入院、在院、離院環節可能出現的違法違規問題。

  第十三條  區民政局和市社會福利事務管理中心應指導兒童福利機構,嚴格落實兒童入院、離院、死亡、傳染病感染等重要事項和應強制報告事項需經主管民政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審簽工作機制,強化對兒童養育關鍵環節工作的監管。

  第十四條  區民政局和市社會福利事務管理中心應主動聯合屬地消防救援、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等部門,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建立隱患、整改、責任清單,督促指導機構及時完成問題整改。機構存在的重大消防隱患問題、傳染病防控問題、建築問題等要提交民政部門行政辦公會議或工委(黨委)會議研究,切實推動問題解決。

  第十五條  區民政局和市社會福利事務管理中心每年至少開展1次兒童福利機構經費專項檢查或專項審計。嚴格按照財經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對兒童福利機構建設資金、人員工資、工作經費、孤困兒童生活費、兒童福利類彩票公益金、捐贈資金等經費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建立問題清單並督促立行立改。發現困境兒童生活費與行政事業經費重復申報、混合使用,挪用、截留、剋扣、擠佔、騙取套取兒童生活費等情況,應督促機構立即整改並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同步將相關情況報市民政局備案。

  第十六條  區民政局和市社會福利事務管理中心每季度開展1次業務檔案檢查。對機構新發生的兒童入院、離院、搶救、死亡、寄養探訪、出京就醫等關鍵環節的檔案記錄材料,進行全面檢查。對兒童業務檔案、機構日常業務工作記錄、工作人員違法犯罪記錄查詢等,按照一定比率分類進行抽查。

  兒童業務檔案應包括辦理兒童入院的各類證明材料、尋親公告、定期健康體檢記錄、教育記錄、醫療救治記錄等《兒童福利機構業務檔案管理辦法》中規定的相關材料。日常業務工作記錄應包括工作人員每日健康監測記錄、值班人員記錄等,以及兒童健康監測、營養搭配、用藥、生活區環境管理等方面內容。工作人員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應包括新入職人員(含保安、保潔等編外人員)以及在職人員無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的查詢結果。

  第十七條  市民政局定期聯合市殘聯、市教委等相關部門對

  兒童福利機構保障兒童受教育權利、為殘疾兒童提供康復訓練等方面工作進行監督指導,為機構連結充足的教育、康復資源。

  第十八條  市民政局每年開展1次專項檢查。對各區民政部門監督檢查情況、兒童福利機構業務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對職責落實不到位的區、履行養育主體責任不到位的機構進行通報批評並督促整改。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並將根據最新政策文件規定及機構工作實際進行調整。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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