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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2-06-27
  5. [成文日期] 2022-06-25
  6. [發文字號] 京技管〔2022〕8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6-2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3年 第1期(總第781期)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22年修訂)》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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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技管〔2022〕80號

工委、管委會各機構,駐區各職能機構,各街道: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22年修訂)》已經2022年第15次工委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2年6月25日  

  (此件公開發佈)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22年修訂)

目錄

  1 總則

  1.1目的與意義

  1.2適用範圍

  1.3工作原則

  1.4突發事件分類分級

  1.5應急預案體系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領導機構

  2.2工作機構

  2.3專項指揮機構

  2.4基層應急機構

  2.5重大活動應急機構

  3 監測與預警

  3.1監測與風險管控

  3.2預警

  3.3監測與預警支援系統

  4 應急處置與救援

  4.1資訊報送

  4.2先期處置與公眾響應

  4.3分級響應

  4.4現場指揮部

  4.5處置措施

  4.6社會動員

  4.7資訊發佈和輿論引導

  4.8應急結束

  5 恢復與重建

  5.1善後處置

  5.2社會救助與撫恤

  5.3保險

  5.4調查與評估

  5.5監督檢查問責與獎懲

  6 應急保障

  6.1應急隊伍保障

  6.2指揮系統技術保障

  6.3交通運輸保障

  6.4物資裝備保障

  6.5醫療衛生保障

  6.6治安保障

  6.7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6.8資金保障

  6.9法制保障

  7 預案管理

  7.1制訂與備案

  7.2應急演練

  7.3宣傳與培訓

  8 附則與附件

  8.1名詞術語、縮寫語的説明

  8.2本預案説明

  8.3區級專項應急預案目錄

  8.4安全應急委組織體系框架

  1 總則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21年修訂)》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以及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經開區)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際,制定本預案。

  1.1目的與意義

  1.1.1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經開區)緊緊圍繞“三城一區”主平臺和“四區一陣地”的功能定位,瞄準國際創新前沿,支撐國家戰略科技力量,着力構建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成果轉化承載區、技術創新示範區、高精尖産業主陣地和宜業宜居綠色城區,是北京實體經濟發展的主要區域。作為北京高品質發展開路先鋒,經開區安全關乎首都安全。

  1.1.2針對經開區突發事件的現狀和特點,通過編制預案,達到以下目的:

  (1)通過整合現有突發事件組織管理機構等資源,完善突發事件應對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式;

  (2)通過整合現有突發事件應急資源,完善分工明確、責任到位、優勢互補、常備不懈的突發事件應急保障體系;

  (3)通過整合現有突發事件的資訊資源,實現資訊資源共用,進一步形成機制優化、反應靈敏的資訊支撐系統;

  (4)通過總體應急預案的實施,切實加強基礎工作,理順管理體制和機制,實現防範系統化、決策科學化、指揮智慧化、保障統籌化,進一步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1.1.3經開區大中型企業雲集,新興科技眾多,生産經營種類多樣,潛在風險較多,新型風險與傳統風險交織疊加。制定本預案,對於積極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提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水準,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推進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加強經開區産城融合及區域協同發展創新,營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具有重大意義。

  1.2適用範圍

  本預案是經開區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總綱,用於指導預防和處置發生在經開區行政區域內,或發生在其他地區涉及經開區,應由經開區處置或參與處置的各類突發事件。

  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1.3工作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應急管理和防災減災救災重要論述精神,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把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放在至高無上的位置,在突發事件應對中以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為首要出發點,積極預防和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事件對人民群眾的危害和影響,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堅持工委領導、統分結合。在工委、管委會統一領導下,經開區安全生産與應急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全應急委)統籌負責,各行業(領域)部門、各街道持續完善分類管理、源頭防控的突發事件風險防範和應對職責體系,形成“工委領導、管委會主導,部門聯動、條塊結合,專業處置、社會參與”的工作格局。

  堅持統一指揮、高效聯動的原則。堅持工委對應急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及時啟動應急響應,統一調度使用應急資源,協調聯動各相關部門,實現隊伍、物資、資訊的有機整合,努力實現部門之間、條塊之間、地區之間的協調聯動。

  堅持區域協同、聯防聯控。健全完善經開區應急協調聯動機制,強化與各市級部門、駐區職能局及相關單位的聯防聯控,加強資訊溝通、政策協調和資源共用,實現組織、資源、資訊的有機整合。

  堅持依法規範、科技支撐。健全應急管理配套制度體系,推進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治化建設。不斷加強科技投入,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作用,提高突發事件應對的科學化、專業化、智慧化、精細化水準,推進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

  1.4突發事件分類分級

  1.4.1經開區突發事件主要包括以下類別: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和生物災害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火災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輻射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刑事案件、經濟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等。

  1.4.2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依據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範圍、影響力、人員及財産損失等情況,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4個級別。具體事件等級標準依照相應國家級、市級專項應急預案和國家級、市級部門應急預案執行。

  1.5應急預案體系

  經開區應急預案體系分區、街道、社區三級管理,按照制定主體劃分為工委、管委會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兩大類。工委、管委會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由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應急保障預案、巨災應急預案,以及為應急預案提供支撐的應急工作手冊、事件應對行動方案等組成。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領導機構

  2.1.1在工委、管委會的統一領導下,安全應急委負責全區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依法指揮協調或參與各類一般、較大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對於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下,工委、管委會根據需要成立指揮機構,協助做好應對處置工作。組織體系框架見8.4。

  2.1.2安全應急委由主任、副主任、執行副主任、委員組成。

  主任由管委會主任擔任,副主任由工委、管委會領導擔任,執行副主任由分管安全與應急工作的管委會副主任擔任,委員由工委和管委會相關部門、駐區職能局、街道辦事處、有關單位等主要負責同志擔任。

  2.1.3安全應急委的應急管理職責:

  (1)在市應急委的統一領導下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研究制定經開區處置突發事件重大決策和指導意見;

  (3)審定經開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4)負責全區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統一指揮處置一般突發事件;

  (5)配合市應急委或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做好轄區內發生的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處置工作;

  (6)在應對突發事件工作中,協調與市級有關部門的關係;

  (7)當突發事件超出本區處置能力時,依程式請求北京市應急委支援;

  (8)分析總結全區年度應急管理和突發事件處置工作。

  2.2工作機構

  2.2.1安全應急委辦公室設在城市運作局,承擔安全應急委具體工作,根據安全應急委的決定,負責規劃、組織、協調、指導、檢查本區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及應急管理的預案、體制、機制和法制建設。

  2.2.2區應急指揮中心是安全應急委的應急指揮平臺。

  2.3專項指揮機構

  2.3.1安全應急委設專項應急指揮部,包括群體性事件應急指揮部、重大網路與資訊安全事件應急指揮部、通信保障應急指揮部、反恐和刑事案件應急指揮部、空氣重污染應急指揮部、建築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交通安全應急指揮部、防汛應急指揮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涉外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人防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重大動植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地震應急指揮部、食品藥品安全應急指揮部、突發事件應急救助指揮部、城市運作應急指揮部等。

  其中城市運作應急指揮部負責水、電、氣、熱、道路橋梁、地下管線、城市公共設施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區各專項應急指揮部的牽頭組建部門為主辦部門,總指揮由管委會分管副主任擔任,副總指揮由主辦部門的行政一把手擔任。

  2.3.2專項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應對突發事件相關法律法規;

  (2)研究制定應對本區相關突發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意見;

  (3)具體負責一般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並配合上級相關部門開展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4)分析總結本區相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制定專項應急預案、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5)負責所屬應急救援隊伍、所需應急物資裝備的建設管理工作,開展應急宣傳、教育、培訓、演練工作;

  (6)承擔安全應急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2.3.3除以上專項應急指揮部外,如果發生其他突發事件,由工委、管委會分管領導或由其授權相關主責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牽頭組建臨時應急指揮部,具體負責突發事件指揮和處置等應對工作。

  2.3.4區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主辦部門,作為專項應急指揮部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組織落實專項應急指揮部決定,協調和調動成員單位開展相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3.5區各專項應急指揮部、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分別按照各自職責和業務範圍,在安全應急委的領導下,具體負責相關突發事件預防和應對工作。

  2.3.6突發事件處置分工

  各類突發事件的牽頭應對部門為處置主責部門(具體見下表),專項應急預案規定的參與或保障部門為處置協作部門。

突發事件處置分工

  2.3.7處置主責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設立或確定應急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處置協作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立或確定應急管理機構。

  2.4基層應急機構

  2.4.1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職能管理許可權範圍內的應急管理工作,應確定應急管理機構,組建基層應急隊伍,制定、管理本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演練,開展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和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指導轄區各居委會、黨建工作站制定應急預案,開展風險排查;協助工委、管委會及相關部門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對專業部門、專項應急指揮部的應急處置工作提供屬地保障。

  2.4.2社區居委會等群眾自治組織應明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責任人,完善突發事件先期處置程式,依法協助工委、管委會及相關部門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其他基層組織和單位在相關部門指導下開展應急管理工作。

  2.4.3本區企事業單位應依法落實應急管理責任人,參與突發事件應對,負責本單位突發事件的資訊報告、監測預警、應急處置等工作,建立本單位專職或兼職應急隊伍,完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設,組織應急培訓及演練,接受工委、管委會及相關部門的領導,並在相關部門的指導下開展應急管理工作。

  2.5重大活動應急機構

  2.5.1重大活動主辦或承辦機構應依託重大活動組織體系,明確或設立應急機構,建立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機制,統籌協調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做好重大活動應急服務保障,指揮處置與重大活動直接相關的突發事件。

  2.5.2區相關部門按照常態工作體制,做好重大活動期間交通、通信、供水、排水、電力、燃氣、熱力等城市基礎設施的運作保障,以及轄區內社會面突發事件的協調處置工作。

  2.5.3重大活動應急機構應與區相關應急機構建立資訊互通和協同聯動機制,根據需要協調區相關應急機構提供支援。

  3 監測與預警

  3.1監測與風險管控

  3.1.1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風險管理體系和危險源、危險區域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工作機制,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和動態監控。安全應急委辦公室牽頭建立風險防控檢查督辦、資訊共用和公共安全形勢分析機制。區各專項應急指揮部、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加強對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監督檢查。

  3.1.2區各專項應急指揮部、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建立健全風險防控和監測體系,完善突發事件監測制度,規範監測資訊的獲取、報送、分析、發佈格式和程式;根據突發事件的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各區域、各行業(領域)基礎資訊數據庫,完善監測網路,配備必要的設備設施,明確專職或兼職人員,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監測。

  3.1.3安全應急委辦公室負責組織各類風險監測資訊的匯總、分析和處理;定期組織綜合風險評估與風險形勢分析,組織召開公共安全形勢分析會議,研判突發事件應對的總體形勢,提出防範措施建議。

  3.1.4區各專項應急指揮部、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等應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及時匯總、分析、處理本系統或本單位風險監測資訊,並負責收集、整理和研究可能對本區造成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資訊,預測可能發生的情況,及時報安全應急委辦公室,並通報相關部門。

  3.1.5相關部門收到110、119、122、市民服務熱線等反映的各類資訊後,對於可能發生的各類突發事件,及時上報安全應急委辦公室,並及時通報各相關部門。公安、交通、消防等緊急報警服務系統和經開區非緊急救助服務系統,以及各城市運作保障企業應充分發揮資訊收集主渠道作用,第一時間收集和報送城市運作資訊,以及涉及安全穩定和其他敏感資訊。

  3.1.6宣傳文化部牽頭建立突發事件輿情快速收集研判機制,及時收集新聞媒體對經開區突發事件和有關敏感問題的報道,密切跟蹤輿情動態,並向安全應急委辦公室通報。

  3.1.7對於涉密資訊,負責收集數據的部門應遵守相關規定,做好保密工作。

  3.2預警

  3.2.1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制度。安全應急委辦公室負責各類突發事件預警管理工作。

  3.2.2可以預警的突發事件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預警級別劃分按國家標準執行,國家尚未制定預警級別劃分標準的,執行市相關規定。

  3.2.3預警的發佈與解除

  (1)接到市級部門和單位發佈的預警資訊或可能影響本區的預警資訊後,安全應急委辦公室應按相關程式及時轉發並註明資訊來源。

  (2)安全應急委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本區實際情況,組織發佈和解除本地區預警資訊。區各專項應急指揮部或相關部門將預警資訊報市相關部門備案,安全應急委辦公室報市應急辦備案。藍色、黃色預警資訊由區各專項應急指揮部或相關部門提出並經管委會分管領導批准,由安全應急委辦公室統一發佈和解除;橙色、紅色預警資訊由各專項應急指揮部或相關部門向安全應急委辦公室提出預警建議,其中橙色預警由安全應急委辦公室報安全應急委執行副主任批准、紅色預警由安全應急委辦公室報安全應急委主任批准後,由安全應急委辦公室統一發佈和解除。

  (3)對於可能影響本區以外其他地區的橙色、紅色預警資訊,安全應急委辦公室及時上報市應急辦,並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關地區通報。

  (4)對於需要向公眾發佈的預警資訊,由管委會及相關部門履行審批程式,並按規定統一對外發佈。對於僅在行業(領域)內部發佈的警示性資訊,可由行業(領域)主管部門或單位在本系統、本單位及可能受影響範圍內自行發佈。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佈預警資訊。

  (5)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規範性文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3.2.4預警資訊包括突發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預計持續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佈單位、發佈時間等。

  3.2.5預警響應

  (1)發佈藍色、黃色預警後,根據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區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及街道辦事處應依據相關應急預案立即做出響應,採取以下措施:

  責令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負有資訊報告職責的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資訊,向社會公佈反映突發事件資訊的渠道,加強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專家學者及時對突發事件資訊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範圍和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級別;

  及時向社會發佈與公眾有關的突發事件預測資訊和分析評估結果,並對相關資訊的報道工作進行管理;

  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佈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減輕危害的常識,公佈諮詢電話。

  (2)發佈橙色、紅色預警後,區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和街道辦事處在採取藍色、黃色預警響應措施的基礎上,還應針對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責令應急隊伍和應急指揮人員、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並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的準備。

  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並確保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作。

  及時向社會發佈有關採取特定措施避免或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轉移、疏散或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並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産。

  關閉或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採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範性、保護性措施。

  3.2.6安全應急委辦公室、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收市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市相關部門發佈突發事件預警資訊後,密切關注突發事件進展情況,依據突發事件的發展、變化情況和影響程度,適時調整本地區預警級別,並報市應急辦、市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相關部門備案。

  3.2.7當確認突發事件不可能發生或危險已經解除時,安全應急委辦公室負責宣佈解除本地區預警,並通報相關部門。

  3.2.8預警資訊的發佈、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手機短信、手機客戶端、微網志、微信、網站、各區融媒體中心、電子顯示屏、應急廣播、警報器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群體,以及學校、醫院、旅游景點、交通樞紐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保障預警資訊全覆蓋。

  3.3監測與預警支援系統

  3.3.1工委、管委會相關部門應充分利用現代化監測手段,強化數字化監測基礎設施和專業預警預報資訊系統建設。

  3.3.2安全應急委辦公室會同區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建立健全本區綜合風險管理資訊系統,逐步實現跨地區、跨行業(領域)的風險綜合監測與突發事件預警,提高風險早期識別和預報預警能力,提高資訊收集、分析和處理能力,做到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及時預警。

  4 應急處置與救援

  4.1資訊報送

  4.1.1安全應急委辦公室、區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各類突發事件資訊和其他相關資訊。

  資訊報送應貫穿於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的全過程。

  4.1.2有關部門、監測網點和負有資訊報告職責的災害資訊員、專職安全員、城市協管員等人員要結合工作職責,及時向所屬單位報告突發事件資訊,並參與先期處置。

  4.1.3獲悉突發事件資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要立即向事發地街道、相關部門或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街道、相關部門或專業機構要及時向安全應急委辦公室、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突發事件資訊。

  4.1.4各類突發事件發生後,區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及有關單位應立即向黨政辦公室和安全應急委辦公室報告,同時通報宣傳文化部。對接報的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資訊或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特殊時期的,可能産生較大影響的突發事件或突出情況資訊,黨政辦公室、安全應急委辦公室分別按規定同時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應急辦報告,宣傳文化部同時通報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詳細資訊最遲不得晚於事件發生後2小時報送。

  4.1.5對於暫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事件,應迅速核實,最遲不晚於接報後15分鐘向安全應急委辦公室報告。對於仍在處置過程中的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每30分鐘續報人員傷亡、處置進展和發展趨勢等資訊,直到應急處置結束。

  4.1.6對於涉及入境澳駐區機構、港澳臺人員、外國在區機構、人員的突發事件,安全應急委辦公室應同時通報營商合作局。

  4.1.7對於安全應急委辦公室明確要求核報的資訊,要通過各種渠道迅速核實,按照時限要求反饋相關情況,原則上電話反饋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對於明確要求報送書面資訊的,反饋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

  4.1.8報突發事件資訊的內容應包括:時間、地點、資訊來源、事件性質、危害程度、發展趨勢、已採取的措施等。

  4.1.9安全應急委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建立健全突發事件資訊系統,匯集、儲存、分析、傳輸有關突發事件的資訊,並逐步實現與市相關部門突發事件資訊系統的互聯互通。

  4.2先期處置與公眾響應

  4.2.1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單位和相關基層組織、社會組織等應立即開展先期處置。事發單位要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採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做好專業應急隊伍的引導;向安全應急委辦公室、相關部門及有關單位報告;對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要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4.2.2公安、交管、消防、醫療急救、應急、宣傳及處置主責部門應按照職責,迅速調動有關專業應急力量趕赴現場,掌握現場態勢,控制事態發展,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

  4.2.3街道辦事處要第一時間組織群眾轉移疏散,調動應急力量開展先期處置,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做好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引導、社會治安、後勤保障等工作,及時向工委、管委會報告事件情況,並在上級單位到達現場後做好工作移交,同時繼續做好相關配合和保障工作。

  4.2.4居委會和其他組織要按照工委、管委會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配合做好應急處置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4.2.5突發事件應對期間,受影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及時開展自救互救,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擴大;及時向工委、管委會相關部門和機構報告安全隱患和受災情況;服從救援搶險部門、街道辦事處的指揮和安排,配合做好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

  4.3分級響應

  4.3.1分級響應原則

  本區應急響應由高到低分為三級:一級、二級、三級。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響應的具體分級標準,依照經開區相關應急預案規定執行。

  相關部門、基層組織和單位等責任主體按照基本響應程式,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響應措施進行處置。當超出責任主體自身處置能力時,及時向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提出請求,由上一級指揮機構提供支援或啟動更高級別響應。

  對於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大活動、重要會議召開等時期的,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後,可視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情況及時對響應級別進行調整,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4.3.2三級響應

  初判突發事件不會超過一般突發事件級別,指事態比較簡單,危害或威脅範圍較小,僅需調度管委會個別部門或街道、社區及有關單位力量和資源就能夠處置的事件,區各專項應急指揮部主辦部門的行政一把手到現場任總指揮,具體負責現場處置工作,管委會各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及有關單位等協助配合處置。

  4.3.3二級響應

  初判突發事件為一般突發事件,指事態較為複雜,對本區一定區域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産損失或生態環境破壞,需調度管委會多個部門、街道、社區、有關單位力量和資源進行處置的事件。由區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在三級響應的基礎上啟動,管委會分管副主任應趕赴現場,並成立現場指揮部,管委會分管副主任任總指揮,負責處置的專項應急指揮部主辦部門行政一把手任執行指揮,負責事件的具體指揮和處置工作。

  4.3.4一級響應

  初判突發事件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時,由工委、管委會在二級響應的基礎上啟動:

  (1)突發事件可能達到較大級別及以上;

  (2)需要調動市級應急隊伍、應急物資等作為主要資源進行處置;

  (3)工委、管委會主要領導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況。

  由安全應急委在二級響應的基礎上啟動,安全應急委主任趕赴現場並成立現場指揮部,安全應急委主任任總指揮,常務副主任任執行總指揮,區各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協助配合,當市級專項應急指揮部指揮人員到達現場並成立市級現場指揮部後,區級現場指揮部移交指揮權,並納入市級現場指揮部統一領導。

  4.3.5對於尚不能判定事件等級且未明確處置主責部門的突發事件,由安全應急委指定主責部門,由該主責部門主要領導到達現場指揮處置。

  4.3.6擴大響應

  如果突發事件的事態進一步擴大,預計依靠本區現有應急資源和人力難以實施有效處置時,及時報告市應急辦,請市應急委組織、協調市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相關部門和單位參與處置工作。

  4.4現場指揮部

  4.4.1現場指揮部組建

  按照相關預案規定,由處置事件主責部門牽頭,成立現場指揮部。

  現場指揮部由總指揮、執行指揮和各工作組組長組成,實行總指揮負責制。總指揮行使重要事項決策和行政協調權,執行指揮行使專業處置權。現場指揮部可選擇設置綜合協調組、專業處置組、宣傳資訊組、治安交通組、事故調查組、通信保障組、醫療救護組、後勤保障組、專家顧問組等工作組,並確定聯繫人和通信方式。

  4.4.2現場指揮協調

  參與突發事件處置的各工作組、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立即調動有關人員和應急救援隊伍趕赴現場,到達突發事件現場的各方力量和社會組織,要及時向現場指揮部報到、受領任務,接受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調度,嚴格遵守交通管理、資訊發佈等工作要求,並及時報告現場情況和處置工作進展情況,實現各方資訊共用。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專項應急預案分工和事件處置規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共同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市級現場指揮部成立後,區級現場總指揮和必要人員納入市級指揮部,區級現場指揮部繼續統一領導區級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4.4.3現場協同聯動

  現場指揮部應維護好事發地區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員救治與疏散、群眾安置等工作,全力防止緊急事態的進一步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及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隨時向工委、管委會報告。結合現場實際情況,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分析、快速評估,儘快研究確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制定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和救援程式,配備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設備,確保現場救援人員安全。按處置方案發佈命令,全面展開調集應急物資,搶修被損壞的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生活必需品、醫療救護等各項緊急處置工作。

  處置主責部門應依據突發事件的級別和種類,適時建議派出由該領域具有豐富應急處置經驗人員和相關科研人員組成的專家顧問組,共同參與事件的處置工作。專家組應根據上報和收集掌握的情況,對整個事件進行分析判斷和事態評估,研究並提出減災、救災等處置措施,為現場指揮部提供決策諮詢。

  現場指揮部應隨時跟蹤事態的進展情況,一旦發現事態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時,報請工委、管委會協調調配其他應急資源參與處置工作;及時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區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可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出預警。與突發事件有關的部門和單位,應主動向現場指揮部和參與事件處置的相關部門提供與應急處置有關的基礎資料,盡全力為實施應急處置、開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發生涉外突發事件時,宣傳文化部、營商合作局等相關部門應根據需要和職責分工,參與現場指揮部相關工作,協調處置相關涉外事務。

  現場指揮部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採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

  4.5處置措施

  4.5.1自然災害或者事故災難發生後,區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應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應急措施:

  (1)在確保應急救援人員安全的前提下,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採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公安、交通等有關單位保證緊急情況下搶險救援車輛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3)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短時難以恢復的,要實施臨時過渡方案,保障社會生産生活基本正常;

  (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産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5)啟用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應急物資、設備、設施、工具,臨時徵用賓館、學校、展覽館、體育場館、交通工具及相關設施、設備;

  (6)組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有特定專長的人提供服務;

  (7)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食品、食鹽、飲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

  (8)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9)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10)進入相關場所進行檢查和封存物品;

  (11)拆除、遷移妨礙應急處置和救援的設施、設備或其他障礙物等;

  (12)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13)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急處置措施。

  4.5.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區相關專項指揮部、相關部門、有關單位、事發地街道,依法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1)針對特定人群、場所、區域組織開展病原檢測等篩查措施,精準確定防控對象,縮小防控範圍;

  (2)確定定點救治醫院、備用醫院、臨時救治和集中醫學觀察場所等;

  (3)對病人、疑似病人及時進行救治,對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依法進行管理;

  (4)組織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實施人員健康狀況動態監測,及時對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損害的人群採取預防性投藥、群體防護、應急接種等措施;

  (5)實施交通衛生檢疫,對道路、交通樞紐和交通工具進行管控;

  (6)對定點醫院、隔離救治場所、污水處理場站、食品集中交易市場、冷鏈倉儲物流設施、出現特定病例的社區(村)等重點場所、區域開展環境監測和消毒;

  (7)對飲用水及食品生産、加工、儲存、運輸、銷售全過程實施監管,對來源於疫情發生地的食品及其外包裝進行檢測,對餐飲、物流、交通運輸、食品生産經營等行業從業人員加強健康管理;

  (8)停工、停業、停課,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關公共場所,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動;

  (9)嚴格進出京人員管理,實施社區封閉和居民出入管理;

  (10)為降低或者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損害,需要採取的其他措施。

  4.5.3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根據事件情況,由平安建設辦公室立即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應急措施:

  (1)儘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和説服教育,及時疏導、化解矛盾和衝突;

  (2)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對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以暴力行為參與衝突的當事人實行強制隔離,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3)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築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必要時依法對網路、通信進行管控;

  (4)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5)加強對易受衝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加強對重要人員、場所、部位和標誌性建築的安全保護;

  (6)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時,立即依法出動警力,加大社會面檢查、巡邏、控制力度,根據現場情況依法採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儘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7)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4交通運輸、醫學救援、通信保障、現場資訊、搶險救援物資、自然災害救助、社會秩序、新聞宣傳等應急保障工作牽頭協調部門和支援部門,應組織編制相關保障類應急預案,做好保障體系建設,完善快速反應聯動機制。

  4.6社會動員

  4.6.1安全應急委根據應對突發事件的實際需要,動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配合政府及相關部門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領、後勤保障、秩序維護等協助處置工作。

  4.6.2全區範圍內突發事件的社會動員,由管委會報請市政府批准。局部小範圍內的社會動員,由管委會決定並組織實施,報市政府備案。

  4.7資訊發佈和輿論引導

  4.7.1資訊發佈

  突發事件的資訊發佈工作,應按照北京市及經開區的相關規定,由宣傳文化部會同事件處置主責部門進行管理與協調。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發佈簡要資訊,隨後發佈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佈工作。

  一般突發事件發生後,宣傳文化部負責組織協調,由承擔突發事件處置的主責部門具體負責新聞發佈工作,做到快速反應、及時發聲,第一時間通過權威媒體向社會發佈簡要資訊,最遲應在5小時內發佈,隨後發佈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佈工作。

  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發生後,宣傳文化部要立即向市委宣傳部報告資訊,並按照市有關要求和統一安排,做好相關協調、配合工作,報道突發事件資訊。對於公共衛生、社會安全事件,依照有關規定開展相應工作。

  當突發事件超出本區控制能力時,資訊發佈與輿論引導工作隨着指揮權一併移交給市級部門,相關部門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未經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批准,參與應急處置工作的各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佈事件原因、傷亡數字、責任追究等有關應急處置和事態發展的資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應急處置和事態發展的虛假資訊。

  4.7.2輿論引導

  宣傳文化部會同公安、事件處置主責部門,收集、整理網路和市民熱線等輿情社情資訊,及時核實、解決公眾反映的問題,予以積極回應和正面引導,對於不實和負面資訊,及時澄清併發布準確資訊。

  當突發事件超出本區控制能力時,由工委宣傳文化部報請市委宣傳部統一協調組織新聞發佈相關工作。

  4.8應急結束

  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啟動應急響應的應急指揮機構可宣佈應急結束,或逐步停止有關應急處置措施,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有序撤離,並將情況及時通知參與事件處置的各相關部門和單位,必要時向社會發佈應急結束資訊。

  5 恢復與重建

  5.1善後處置

  5.1.1在工委、管委會的統一領導下,由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及屬地街道等組織實施善後處置工作,及時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和善後處理措施,並組織實施。必要時,經工委、管委會批准,啟動區突發事件應急救助指揮部或成立區善後工作領導機構。

  5.1.2城市運作局、社會事業局、平安建設辦公室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和專業技術力量,按照有關規定,分別負責對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統計、核實和上報。

  5.1.3屬地街道負責對受突發事件影響的居民進行妥善安置;社會事業局負責疫病控制工作,城市運作局負責環境污染,事件處置主責部門和屬地街道負責現場清理;城市運作局組織修復被破壞的城市基礎設施,相關部門按照“誰徵用、誰補償”的原則做好徵用補償工作;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對補償物資和資金的安排、撥付和使用進行監督,必要時實施跟蹤審計;屬地街道在工委、管委會的指導下做好受災地區社會管理工作,並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調撥、發放等工作。

  5.2社會救助與撫恤

  5.2.1自然災害發生後,城市運作局牽頭啟動救助應急響應,統籌做好災區應急期、過渡期生活救助和因災倒損民房恢復重建等相關救助工作,適當加大對困難家庭的救助力度,加強受災人員救助與其他社會救助政策的有效銜接,確保受災人員的基本生活。

  5.2.2其他突發事件發生後,事件處置主責部門會同城市運作局,做好應急期間人員安置和生活保障。社會事業局對因突發事件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和人員,給予臨時救助。在應急救助過程中,要特別對老、幼、病、殘、孕及流浪乞討人員、滯留人員等群體予以重點關注,強化基本生活保障。

  5.2.3突發事件發生後,由社會事業局、事件處置主責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和社會組織,建立應急捐贈工作機制,依法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活動,及時發佈救助需求資訊,有序引導社會公眾和慈善組織開展捐贈活動。人民團體、社會公益性團體和組織,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各自工作條例,積極開展互助互濟、經常性救災捐贈活動和專項募捐活動。

  5.2.4平安建設辦公室組織法律援助機構和有關社會力量,依法為突發事件涉及人員提供法律援助,維護其合法權益。

  5.2.5總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協助社會事業局等相關部門開展心理諮詢、撫慰等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5.2.6社會事業局會同城市運作局、財政審計局,對因災傷亡人員和在處置工作中傷亡的人員給予撫慰或撫恤,同時給予必要的救助;對見義勇為行為予以確認;對因公犧牲者依照相關規定開展烈士評定工作。

  5.3保險

  5.3.1突發事件發生後,商務金融局負責督促保險機構及時開展保險受理、賠付工作。區有關部門及時將損失情況通報保險監管部門和保險機構,協助做好保險理賠和糾紛處理工作。

  5.3.2相關部門、有關單位要為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減少應急救援人員的人身風險。

  5.3.3建立健全災害風險保險體系,鼓勵單位和居民參加保險。推進巨災保險制度,推行安全生産、環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責任等保險。

  5.4調查與評估

  5.4.1突發事件發生後,由相關主責部門牽頭,根據突發事件的具體情況組建調查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時組織開展突發事件調查處理及責任追究工作。調查組可聘請有關專家參與。

  5.4.2一般級別突發事件處置結束後,在安全應急委的領導下,處置主責部門牽頭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總結評估,形成總結評估報告。

  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處置結束後,按照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權的有關部門的要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經開區配合有關部門及時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總結評估。

  5.4.3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北京市及其相關部門對突發事件調查、評估工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5.5監督檢查問責與獎懲

  5.5.1工委、管委會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工作領導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成績突出的組織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未完成工作任務的進行通報批評並責成其限期整改。

  5.5.2存在未按規定制定、修訂應急預案,未按應急預案規定履行相關職責,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危害擴大,不服從上級黨委政府統一指揮,遲報、漏報、瞞報突發事件資訊,未及時組織開展生産自救和善後工作,截留、擠佔、挪用應急資金等情況的,依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應急保障

  6.1應急隊伍保障

  加強應急隊伍的培訓、演練和管理。加快建立健全以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為主力、專業應急力量為協同、社會應急力量為輔助、基層應急隊伍為補充、應急專家隊伍為支撐的應急隊伍體系。

  6.1.1綜合應急救援隊伍

  經開區依託駐區消防救援支隊加強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由區安全應急委統一調用,負責相關災害事故應急處置與救援行動。

  6.1.2專業應急隊伍

  專業應急隊伍是應急處置與救援的骨幹力量,主要由管委會相關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和實際需要組建,承擔相關行業(領域)專業處置與救援職責。

  安全應急委統一領導區專業應急隊伍的規劃建設,由安全應急委辦公室進行認定和統籌管理。區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統籌規劃本行業(領域)專業應急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未組建專業應急隊伍的部門,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與相關部門建立專業應急隊伍使用機制。

  突發事件發生後,負責或參與應急處置工作的專項應急指揮部、相關部門、有關單位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和特點,調用區相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到達事發現場後,接受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調度。根據需要,由安全應急委統一調動專業應急隊伍赴京內其他區執行任務。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按照北京市有關部門要求調動專業應急隊伍赴京內其他區執行任務時,應及時向安全應急委辦公室報告。

  經開區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有關單位與相關企業簽訂應急救援服務保障協議,可採取政府資助、合同、委託等方式,每年由管委會提供一定的值班備勤、裝備購置與維護、救援補償費用。

  6.1.3基層應急隊伍

  基層應急隊伍是第一時間先期處置的重要力量,由安全應急委辦公室統籌,依託街道、社區內的城市協管員、專職安全員、災害資訊員、安全巡查員等具有安全管理相關職責的人員,以及成年的社區志願者、警務人員、醫務人員等具有相關知識、經驗和資質的人員,組建基層應急隊伍,在街道、社區組織下,充分發揮到場快、情況熟的優勢,開展資訊報告、先期處置等工作。

  6.1.4社會應急隊伍

  社會應急隊伍是經開區應對處置突發事件的輔助力量。由相關部門負責,在社會應急隊伍的組織、技術裝備、能力培訓、訓練演練、救援行動、人身保險等方面給予指導和支援。通過健全相關制度和建立服務協作平臺、建立與專業應急隊伍的聯演聯訓機制等,充分發揮共青團、應急志願者等作用,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等有序參與公共安全與突發事件應對知識的宣傳、教育和普及工作,以及突發事件的搶險救援、衛生防疫、群眾安置、設施搶修和心理安撫等工作。

  6.1.5應急專家隊伍

  應急專家隊伍是經開區應對處置突發事件的支撐力量。相關部門應分別建立由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以及綜合管理等領域專家和實踐經驗豐富的行政管理人員組成的應急專家隊伍,提高應急決策的科學性。組織應急專家隊伍為經開區中長期公共安全規劃、資訊系統的建設與管理、災害科學最新發展趨勢的跟蹤等方面提供意見和建議;對突發事件的發生和發展趨勢、救災方案、處置辦法、災害損失和恢復方案等進行研究和評估,並提出相關建議;為突發事件相關應急處置工作提供科學有效的決策諮詢。

  6.1.6財政審計局要將應急隊伍建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6.2指揮系統技術保障

  6.2.1安全應急委辦公室負責組織規劃,區各專項應急指揮部、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及街道辦事處配合,建立本區應急指揮技術支撐體系,以滿足各種複雜情況下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的指揮要求。主要包含:應急管理資訊系統、有線通信調度系統、無線通信指揮系統、圖像監控系統、電腦網路應用系統、綜合保障系統、視頻會議系統、移動指揮系統、預警發佈系統等。加強應急指揮車、無人機等移動指揮裝備建設,提升現場指揮保障水準。

  6.2.2城市運作局牽頭,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配合,建立各類風險與隱患監控數據庫、專業數據庫、應急預案庫、應急專家庫、應急隊伍庫、應急物資庫、應急避難場所庫、輔助決策知識庫,做到及時維護更新,確保數據品質,實現對突發事件應急指揮的輔助決策與支援。

  6.2.3行政審批局牽頭,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配合,加強區內各類公共安全視頻監控系統建設,進一步加大圖像資訊資源整合力度,完善經開區圖像資訊管理系統。

  6.2.4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街道結合日常工作,開展預警、分析、評估模型研究,提高防範和處置重大突發事件決策水準。

  6.2.5通信保障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牽頭,整合完善應急指揮通信網路系統。以有線政務專網、800兆無線政務網、公共通信網路為核心,形成覆蓋全區的網路傳輸體系,建立跨部門、多路由、有線和無線相結合的穩定可靠應急通信系統;在通信幹線中斷或現有網路出現盲區時,由行政審批局協調相關單位,部署應急行動通訊保障車,利用衛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事發現場應急通信網路暢通。

  6.3交通運輸保障

  突發事件發生後,城市運作局牽頭組織專業隊伍,儘快恢復被毀壞的公路、交通幹線等有關設施,保障交通路線的暢通。交通支隊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必要時,可緊急動員和徵用其他部門及社會的交通設施裝備。

  6.4物資裝備保障

  6.4.1建立健全平時服務與災時應急相結合、實物儲備與産能儲備相結合的應急物資儲備制度,實現應急物資的集中管理和統一調撥。

  城市運作局牽頭健全應急物資儲備管理制度,制定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裝備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應急物資資訊平臺和調撥機制,在救災時統一調度。

  6.4.2城市運作局、經濟發展局、商務金融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掌握生活必需品市場的總需求、儲備和經營庫存、生産能力、銷售、價格的變化情況,負責應急機制啟動後的市場監測和應急方案實施,調動生活必需品大型生産企業、經營企業的現有庫存投放市場,組織轄區生産基地和社會商業庫存充實零售市場。商務金融局、社會事業局等部門負責編制應急藥品、物資儲備目錄和計劃,組織落實應急醫療救治基地的應急藥品、物資裝備,負責應急藥品儲備和供應,負責保障基本生活物資的實物儲備。

  6.4.3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根據自身應急救援業務需求,按照“平戰結合”原則,配備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的裝備及器材,建立相應的維護、保養和調用等制度。北京市或市相關部門、京內其他區需要調撥經開區應急物資時,由安全應急委統一協調。

  6.4.4區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應充分利用外部資源,積極建立與市相關部門、京內其他區的物資調劑供應渠道,作為經開區應急物資儲備體系的有效補充,以備本地區物資短缺時迅速調入。

  6.4.5依法推動家庭應急物資儲備。必要時,以管委會名義向單位和個人徵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要求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保證供給。

  6.5醫療衛生保障

  根據“分級救治、無縫銜接”原則,分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專科治療等階段組織實施救護。北京急救中心(120)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中的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工作;各級醫院負責後續救治。根據相關應急預案,社會事業局快速組織醫療救護隊伍進入救災現場,對傷員進行救治,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災區傳染病的爆發流行,並會同城市運作局等部門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安全情況。商務金融局會同社會事業局及時檢查災區的食品安全情況,並負責迅速組織向突發事件影響地區提供所需藥品、醫療器械。

  6.6治安保障

  6.6.1突發事件發生後,由公安部門和屬地街道、社區負責治安保障,立即在突發事件處置現場周圍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做好現場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眾、維護公共秩序等工作。

  6.6.2由公安部門負責,組織相關部門承擔對重要場所、目標和救災設施的警衛;街道和社區要積極發動和組織社會力量開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維護突發事件地區的社會穩定。

  6.6.3突發事件發生後,如現場存有易燃易爆危險品或發生起火、漏電、漏水、漏氣等情況,現場先期處置人員要立即通知有關主管部門實施排爆、滅火、斷電、斷水、斷氣等措施,清除現場危險品,避免次生危害的發生。

  6.7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突發事件發生後,安全應急委根據突發事件危險程度及事態發展情況啟用應急避難場所,並按照疏散預案組織居民進入應急避難場所避難。相關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提供必要的保障,確保避難人員的正常生活。

  6.8資金保障

  6.8.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有關條款,財政審計局每年按照財政支出額的適當比例安排政府預備費,作為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財政審計局要在一般支出預算中設置應對突發事件專項準備資金,並根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需求,逐步提高資金提取比例。

  6.8.2財政審計局負責應對突發事件專項準備資金和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的管理。突發事件發生後,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部門預算內部結構,削減部門支出預算,集中財力應對突發事件;管委會批准啟動應急專項準備資金,必要時動用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

  6.8.3按照“急事急辦”原則,簡化工作環節,凡管委會批准的撥款事宜,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手續,確保突發事件處置工作順利進行。

  6.8.4審計委員會辦公室要對突發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

  6.8.5經開區相關部門所需的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等工作經費列入部門預算,同級財政部門應當予以保障。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應對突發事件提供資金援助。

  6.9法制保障

  安全應急委辦公室負責制定完善經開區應急工作相關管理辦法和保障制度。在突發事件發生、延續期間,管委會根據需要依法制定和發佈緊急決定和命令。

  7 預案管理

  7.1制訂與備案

  7.1.1安全應急委辦公室負責經開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組織區各專項應急指揮部、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制修訂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綜合協調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銜接工作。各街道、社區、企事業單位根據上級應急預案體系和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7.1.2編制應急預案應當在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以確保應急預案的可操作性。在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鼓勵通過情景構建的方式模擬突發事件場景,以檢驗應急預案各項措施的有效性。

  7.1.3相關部門、有關單位根據涉及本部門(單位)的應急預案要求,結合實際工作需要,統籌做好相關應急工作手冊、事件行動方案、應急處置卡等應急預案支撐性文件編制工作。

  7.1.4區總體應急預案報北京市人民政府備案;區專項應急預案抄送北京市人民政府有關牽頭部門備案;區部門應急預案報管委會備案;區各街道應急預案報管委會備案。報送管委會備案的應急預案,由安全應急委辦公室履行備案審查監督職責。

  7.1.5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當存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上位預案相關規定發生變化、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主要風險或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在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等情況時,應及時修訂應急預案,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範管理。

  7.1.6區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各街道應根據本系統、本領域、本地區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定期檢查應急預案工作落實情況。

  7.2應急演練

  7.2.1安全應急委辦公室統籌全區應急演練工作,負責經開區重點應急演練的規劃、組織協調、考核評估與綜合管理,檢查指導經開區綜合應急演練工作,並定期組織經開區跨部門、跨行業(領域)的應急演練。專項應急預案在修訂過程中,需開展驗證性應急演練。

  7.2.2區各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負責本系統、本領域、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演練工作,並加強對基層單位應急演練工作的指導,每年組織開展綜合應急演練或單項應急演練;各街道負責本地區應急演練的綜合管理工作,每年組織開展綜合應急演練。

  7.2.3應急演練包括計劃、準備、實施、評估總結和改進五個階段。通過應急演練,發現和解決應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落實崗位責任,熟悉應急工作的指揮機制和決策、協調、處置的程式,評價應急準備狀態,培訓和檢驗應急隊伍的快速反應能力,提高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的聯動機制和現場處置能力,檢驗應急預案的可行性並改進完善。

  7.3宣傳與培訓

  7.3.1宣傳教育

  安全應急委辦公室組織協調安全應急委成員單位、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街道辦事處、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廣泛開展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和公共安全、防災減災、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

  宣傳文化部協助安全應急委辦公室開展有關應對突發事件的宣傳教育和科普培訓等工作。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區居委會負責組織本單位、本社區人員進行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社會事業局和學校組織實施在校學生相關應急知識的教育。

  充分利用各類新聞媒體,開展應急教育,增強公民防範意識,學習掌握應急基本知識和技能。經開區新聞媒體要積極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7.3.2培訓

  安全應急委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各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開展應對突發事件相關知識培訓,將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預防、應急指揮、綜合協調等作為重要培訓內容,增強公職人員的安全意識、責任意識,提升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相關部門要按照隸屬關係和管理責任,加強對本系統、本領域專業應急隊伍的培訓,提高其專業救援能力和安全防護技能。

  安全應急委辦公室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開展應急志願者培訓工作,使其掌握應急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突發事件應對基本技能,增強現場組織、自救互救及配合專業應急隊伍開展工作的能力。

  8 附則與附件

  8.1名詞術語、縮寫語的説明

  總體應急預案:是工委、管委會管理、指揮協調轄區內相關應急資源和應急行動的整體計劃和程式規範,是本地區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專項應急預案:是工委、管委會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重要專項工作而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工作方案。

  部門應急預案:是工委、管委會相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本單位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涉及部門工作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單位和基層應急預案:是機關、團體、企事業等單位和基層組織等根據自身實際,為應對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而制定的具體行動方案或措施。

  應急工作手冊:是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對自身承擔職責任務進一步分解細化的工作方案,是本部門、本單位應對突發事件的工作指引。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編制相應工作手冊,把每一項職責任務細化、具體化,明確工作內容和流程,並落實到具體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工作手冊可與應急預案合併編制。

  事件應對行動方案:是參與突發事件應對的救援隊伍、專家隊伍等按照應急預案、工作手冊或上級指揮機構要求,為執行具體任務並結合實際情況而制定的工作安排。事件應對行動方案要明確隊伍編成、力量預置、指揮協同、行動預想、戰勤保障、通信聯絡等具體內容,以及採取的具體對策措施和實施步驟。

  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是指為組織、協調、指揮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而設立,由有關管委會領導(任總指揮)及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組成的議事協調機構。

  相關部門:是指與應對突發事件的監測、預警、處置、善後、保障等各環節有關的工委、管委會各相關部門。

  有關單位:是指與經開區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有關、列為安全應急委組成單位,但不在工委、管委會工作部門範圍內的區相關人民團體、市垂直管理部門設在本區的機構及轄區內相關專業公司等。

  突發事件社會動員:是指應對突發事件時,管委會、街道、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在政治、經濟、科技、教育等方面統一組織的動員準備、實施和恢復活動。

  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是指每年按照經開區財政支出額的適當比例安排政府預備費,經管委會批准後可用於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應對突發事件專項準備資金:是指按照結餘不結轉的原則,每年在經開區財政預算中安排的固定額度的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各類突發事件處置與救援、恢復與重建等工作。

  應急演練:是指各部門,各街道、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組織相關單位及人員,針對特定的突發事件風險和應急保障工作要求,在預設條件下,按照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和程式,為提高應急能力而進行的一種模擬突發事件及應急響應過程的實踐活動。

  單項應急演練:是指只涉及應急預案中特定應急響應功能或現場處置方案中一系列應急響應功能的演練活動。注重對一個或少數幾個參與單位(崗位)的特定環節和功能進行檢驗。

  綜合應急演練:是指涉及應急預案中多項或全部應急響應功能的演練活動。注重對多個環節和功能進行檢驗,特別是對不同單位之間應急機制和聯合應對能力的檢驗。

  8.2本預案説明

  8.2.1本預案由管委會負責制定,並由工委、管委會負責審定。安全應急委負責解釋與組織實施,編制修訂工作由安全應急委辦公室具體負責。

  8.2.2安全應急委辦公室負責本預案實施的跟蹤分析、督促檢查、綜合協調,並根據需要及時組織評估,向安全應急委提出修訂建議。

  8.2.3《經開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22年修訂)》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經開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17年修訂)》(京技管〔2017〕68號)同時廢止。

  8.3區級專項應急預案目錄

區級專項應急預案目錄

  8.4安全應急委組織體系框架

安全應急委組織體系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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