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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知識産權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知識産權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2-07-28
  5. [成文日期] 2022-07-21
  6. [發文字號] 京知局〔2022〕10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7-2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40期(總第772期)

北京市知識産權局關於印發《北京市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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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對北京市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的規範管理,不斷提升北京市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規範化、便利化水準,北京市知識産權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建設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知識産權局    

2022年7月28日  


北京市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産權局關於印發《知識公共服務“十四五”規劃的通知》(國知發服字〔2021〕39號)中關於完善知識産權公共服務網點佈局的有關要求,按照《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工作指引》(國知辦發服字〔2020〕43號)和《國家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備案實施辦法》(國知辦發服字〔2020〕46號)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是指面向創新創業主體和社會公眾開展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的社會化資訊服務機構,包括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情報機構、公共圖書館、産業園區生産力促進機構、行業組織、知識産權公共服務機構以及相關市場化服務機構等,是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北京市知識産權局負責北京市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以下簡稱“北京網點”)的認定和管理工作,擇優向國家知識産權局推薦符合條件的北京網點申請備案國家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

第二章 認定條件和程式

  第四條 申報北京網點認定的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或登記。

  (二)擁有專業知識産權資訊服務工作團隊,配備3名及以上具有一定經驗的專職人員及若干兼職人員。

  (三)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工作制度健全,具備面向我市開展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的能力,能夠利用知識産權基礎資訊資源為創新創業主體和社會公眾提供免費或低成本的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

  (四)具有適合開展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的場地、網路環境、硬體設備、系統軟體等基礎設施。開展商標資訊公共服務的機構,應當能夠運用商標基礎資訊資源、商標數據庫和商標資訊檢索工具等開展商標資訊查詢、檢索、諮詢、培訓等服務;開展專利資訊公共服務的機構,應當能夠運用專利基礎資訊資源、國內外文獻資源、專利數據庫和專利資訊分析工具等開展專利資訊查詢、檢索、諮詢、培訓等服務;在商標、專利、地理標誌等多個知識産權類別上開展資訊公共服務的機構,應當能夠綜合運用知識産權基礎資訊資源、數據庫等開展資訊查詢、檢索、諮詢等服務。

  第五條 北京網點申報認定程式如下:

  (一)申報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認定條件的服務機構,向北京市知識産權局提交申報材料。申報材料包括:

  1.《北京市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網點申報書》;

  2.相關工作制度。

  (二)審核

  北京市知識産權局對申報材料的內容進行核實,對符合北京網點申報條件的,確定專家評審環節的機構名單。

  (三)專家評審

  組織專家評審,對申報單位進行綜合評分,擬定北京網點建議認定名單。

  (四)認定

  北京市知識産權局結合專家評審結果和申報單位實際運作情況,擇優認定北京網點。

  第六條 北京網點的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自認定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期滿經申請可續期三年。北京市知識産權局建立北京網點名錄並向社會公佈。

  第七條 北京網點的名稱、場所、主要負責人、聯繫方式和主要服務事項等重要資訊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北京市知識産權局報備並變更。

第三章 北京網點服務重點內容

  第八條 經認定的北京網點,應充分發揮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支撐作用,面向社會公眾、創新創業主體以及北京市重點産業提供基礎性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鼓勵具備相應資質和服務能力的網點提供低成本專業化公共服務。

  高校類網點應當發揮資訊資源和人才資源優勢,將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納入日常教學、科研管理,探索建立知識産權素養教育人才檔案。科研院所、科技情報機構類網點應當將知識産權資訊利用貫穿于本單位科技項目的立項、研發、産出成果等全流程,推動提升研發起點,促進研發成果形成高品質知識産權,助力研發成果轉化。公共圖書館類網點應當發揮場地資源齊備、受眾廣泛等優勢,結合參考諮詢等職能工作,開展知識産權資訊諮詢服務,推動知識産權基礎知識傳播。産業園區生産力促進機構類網點應當發揮生産要素聚集優勢,積極為園區內企業和服務機構搭建對接交流平臺,推進産學研合作,整合創新資源。行業組織類網點應當將知識産權資訊傳播利用融入行業服務,建立行業專題數據庫,重點面向成員(會員)單位開展資訊利用培訓、資訊推送等服務。知識産權公共服務機構類網點應當結合區域特色,將知識産權資訊服務深度融入區域産業發展,重點面向區域內創新創業主體開展知識産權資訊推送、檢索、諮詢、培訓等服務。市場化服務機構類網點應當積極推動知識産權資訊傳播利用與知識産權專業服務相融合,滿足服務對象多層次知識産權資訊服務需求。

  第九條 北京網點在開展資訊查詢、資訊檢索、事務諮詢、公益培訓、政策宣傳等基礎資訊公共服務中,應當結合自身特點和優勢,在商標、專利、地理標誌等知識産權領域提供特色化、個性化、差異化服務。

  第十條 鼓勵支援北京網點建設開發或者利用現有特色産業知識産權資訊平臺和資訊分析工具,積極探索開展北京市重點産業和重點領域的知識産權資訊分析、資訊預警和産業發展諮詢等高端服務或增值服務,按需開發知識産權資訊分析工具,建設知識産權資訊服務平臺和專題數據庫,助力創新創業,為政府決策提供諮詢服務。

第四章 保障和管理

  第十一條 北京市知識産權局對北京網點在服務能力提升方面,提供人才培訓、業務規範制定等指導;在數據資源方面,提供商標、專利、地理標誌等基礎數據資源協調支援;在分享交流方面,組織開展交流研討等活動;協調有關部門對北京網點提供資源支援。

  第十二條 北京市知識産權局組織開展北京網點的培育工作,加強對北京網點的宣傳推廣,引導北京網點結合北京特色、服務需求和自身特點科學有序發展。

  第十三條 中關村知識産權促進中心承擔北京網點認定和管理等具體工作。

  第十四條 北京網點可以結合自身特點確定每年年初的工作目標和服務計劃,依據相關目標計劃推進落實各項工作,並且應當在每年12月底前報送年度工作臺賬和年度工作總結。未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開展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工作的北京網點,應當及時整改,整改期為半年。到期仍不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的,由北京市知識産權局撤銷北京網點資格並移出北京網點名錄,且下一年度不得再提交北京網點認定申請。

  第十五條 對於在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以及以北京網點名義開展與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無關的商業經營活動或從事違法違規活動的,一經發現將終止或撤銷北京網點資格。被撤銷的北京網點將被移出北京網點名錄,且三年內不得再提交北京網點認定申請。

  第十六條 北京市知識産權局對北京網點名單變化情況進行對外公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技術與創新支援中心(TISC)、高校國家知識産權資訊服務中心是知識産權資訊公共服務體系重要網點,不進行北京網點的認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知識産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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