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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4. [實施日期] 2022-03-25
  5. [成文日期] 2022-03-25
  6. [發文字號] 京建法〔2022〕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3-2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38期(總第770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綠色建築標識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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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22〕4號

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綠色建築標識管理辦法的通知》(建標規〔2021〕1號)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做好三星級綠色建築標識申報工作的通知》(建辦標〔2021〕23號)要求,規範北京市綠色建築標識管理,推動綠色建築高品質發展,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綠色建築標識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2022年3月25日  


北京市綠色建築標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綠色建築標識管理,促進綠色建築高品質發展,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北京市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56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綠色建築標識管理辦法的通知》(建標規〔2021〕1號)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做好三星級綠色建築標識申報工作的通知》(建辦標〔2021〕23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築標識,是指表示綠色建築星級並載有性能指標的資訊標誌,包括標牌和證書。綠色建築標識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統一式樣,證書由授予部門製作或核發電子證書,標牌由申報單位根據不同應用場景按照製作指南自行製作。

  第三條 綠色建築標識授予範圍為本市符合綠色建築星級標準的民用與工業建築。

  第四條 綠色建築標識星級由低至高分為一星級、二星級和三星級3個級別。

  第五條 新建民用建築三星級標識認定採用國家《綠色建築評價標準》(GB/T 50378),一、二星級標識認定採用京津冀區域協同工程建設標準《綠色建築評價標準》(DB11/T 825);新建工業建築採用《綠色工業建築評價標準》(GB/T 50878);既有建築改造採用《既有建築綠色改造評價標準》(GB/T 51141)。

  第六條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全市綠色建築標識管理工作,負責建立完善北京市綠色建築標識管理資訊系統,編制綠色建築評價標準,認定城市副中心區域以外二星級綠色建築並授予標識,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推薦三星級綠色建築項目,指導各區開展綠色建築標識認定工作;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共同組建北京市綠色建築專家委員會,共同制定完善本市綠色建築專家委員會管理相關制度。

  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副中心管委會)負責認定城市副中心區域內二星級綠色建築並授予標識。

  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含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開發建設局)負責認定本區一星級綠色建築並授予標識。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各分局配合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區綠色建築規劃設計階段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綠色建築標識認定所需經費應列入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副中心管委會部門年度預算。

  第八條  涉密項目及不能通過標識管理資訊系統進行綠色建築標識申報的項目,採用線下評審方式認定,提交材料及認定程式參照第二章要求執行。涉密項目認定過程應遵循工程項目保密要求。其他線下評審項目認定結果資訊應及時上報至標識管理資訊系統。

第二章  認定程式

  第九條  申報綠色建築標識遵循自願原則,綠色建築標識認定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十條  綠色建築標識認定工作原則上應統一在北京市綠色建築標識管理資訊系統中註冊登錄(系統建立完善前需登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築標識管理資訊系統,網址:http://lsjz.jzjn.mohurd.gov.cn)進行申報和認定。

  第十一條  綠色建築標識認定需經申報、形式審查、初審、專家審查、公示、公告等環節。

  第十二條  綠色建築標識申報應由項目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或業主單位提出,鼓勵設計、施工和諮詢等相關單位共同參與申報,具有同一立項審批文件的項目原則上應當按一個項目申報。申報綠色建築標識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通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並完成竣工驗收備案;

  (二)自評估滿足國家或地方綠色建築相關評價標準相應等級要求。

  第十三條  申報單位應在標識管理資訊系統中填寫項目基本情況和主要技術指標資訊,按照綠色建築評價標準逐條對項目達標和得分情況進行自評,線上提交相關材料。項目申報名稱原則上應與立項審批文件中項目名稱保持一致(已投入運作的申報項目可按核準後的建築物使用名稱,括弧備註立項審批名稱)。申報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綠色建築標識申報承諾函(掃描件);

  (二)申報書(掃描件);

  (三)自評估報告(掃描件);

  (四)項目立項審批文件(掃描件);

  (五)各申報單位簡介、資質證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掃描件);

  (六)與標識認定相關的竣工圖紙、報告、計算書、圖片、視頻、項目選用綠色技術措施增量成本列表等技術文件(掃描件);

  (七)申報綠色建築標識項目電耗限額情況説明(掃描件)。

  掃描件是指在申報系統內上傳原件的掃描件。承諾函、申報書、自評估報告為系統線上填報自動生成後,下載加蓋申報單位公章;電耗限額情況説明及增量成本列表須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第十四條  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副中心管委會依第六條規定負責受理標識申報,並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5個工作日內系統反饋申報單位審查結果。對資料不齊全的,返回申報單位補充材料,受理日期自申報材料補充齊全之日起計算。形式審查主要內容如下:

  (一)申報單位和項目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申報項目名稱是否規範;

  (二)申報材料是否齊全、完整、有效。

  第十五條  形式審查通過後,進入項目初審。初審應滿足以下兩方麵條件:

  (一)項目未發生一般及以上品質安全事故;

  (二)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公共建築電耗限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建法〔2020〕5號)要求進行考核的公共建築,電耗限額通過考核(納入考核或考核合格)。

  符合初審要求的申報三星級綠色建築標識項目,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推薦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第十六條  符合初審要求的申報一、二星級綠色建築標識項目,由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副中心管委會依認定許可權組織專家審查,按照綠色建築評價標準審查綠色建築性能,確定綠色建築等級。對於審查中無法確定的項目技術內容,可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核查。項目審查專家應統一從北京市綠色建築專家委員會中隨機抽取,由不少於7名的單數組成。

  未通過專家審查的項目,系統反饋申報單位不通過結論。申報單位重新申報標識的,應自收到反饋之日起90日後方可申報。

  第十七條  通過專家審查的項目,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副中心管委會應在各自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項目所在區、類型、名稱、申報單位、綠色建築星級和關鍵技術指標等。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對在公示期內提出的署名書面意見必須核實情況並處理異議。

  第十八條  對公示無異議的項目,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副中心管委會應在各自門戶網站發佈公告,並授予證書,電子證書可通過系統自行下載列印。

第三章  標識管理

  第十九條  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副中心管委會應嚴格按照綠色建築標識認定程式組織實施;應加強對綠色建築標識項目的監督,可聘請第三方對獲得綠色建築標識項目進行抽查檢查;應加強工作人員和專家的教育和管理,切實防控廉政風險。

  第二十條  獲得綠色建築標識的項目運營單位或業主,應強化綠色建築運作管理,加強運作指標與申報綠色建築星級指標比對,每年將年度運作主要指標上報綠色建築標識管理資訊系統。

  第二十一條  參與綠色建築標識認定的專家應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遵循綠色建築專家委員會相關制度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副中心管委會發現獲得綠色建築標識項目存在以下任一問題,應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不超過2年:

  (一)項目低於已認定綠色建築星級;

  (二)項目主要性能低於綠色建築標識證書的指標;

  (三)利用綠色建築標識進行虛假宣傳;

  (四)連續2年以上不如實上報主要指標數據。

  第二十三條  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副中心管委會發現獲得綠色建築標識項目存在以下任一問題,應撤銷綠色建築標識,收回標牌和證書:

  (一)整改期限內未完成整改;

  (二)偽造技術資料和數據獲得綠色建築標識;

  (三)發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或使用者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和市規劃自然資源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規劃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建發〔2010〕670號)、《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北京市綠色建築標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市規劃國土文〔2017〕6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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