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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游/國內貿易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商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6. [發文字號] 京商生活字〔2022〕4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8-1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申報2022年農村便民商業網點改造提升項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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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區、海淀區、豐台區、門頭溝區、房山區、通州區、順義區、大興區、昌平區、平谷區、懷柔區、密雲區、延慶區商務局,各有關企業:

  為落實市商務局等12部門聯合印發《加快建設一刻鐘便民生活圈 促進生活服務業轉型升級的若干措施》有關要求,市商務局組織開展農村地區便民商業網點改造提升項目。支援大型電商、連鎖流通企業通過技術賦能、供應鏈整合、線上線下結合,向農村地區下沉渠道和服務,因地制宜促進農村地區便民商業網點改造提升。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援方向

  發展連鎖經營。鼓勵商貿流通企業在農村地區設點佈局,發展自營或加盟連鎖經營,通過技術賦能和供應鏈下沉,提升村級便民商業網點供給水準,保障農村居民就近便利消費和基本生活服務。

  鼓勵一店多能。除為村民提供日用消費品外,搭載多項便民服務,助力多方資金對同一網點的精準幫扶,一方面實現網點功能疊加與客源引流,另一方面助力網點自我造血,形成可持續發展能力。

  二、申報主體

  申報主體為參與農村地區便民網點改造的大型電商、連鎖流通企業等。需具備以下條件:

  1.在北京地區註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從事商貿流通業經營、服務、管理的企業、機構、經濟組織等單位。

  2.經營狀況良好,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3.申報項目能夠按計劃實施。

  4.項目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援或其他市級財政資金支援的不得重復申報。

  5.成立滿5年,註冊資金5000萬元以上(區商務局推薦的重點企業註冊資金1000萬元以上);

  6.在北京地區連鎖門店數量超30家;

  7.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援:列入《北京市新增産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禁止類和限制類範圍的;納入全市聯合懲戒“黑名單”的;納入北京市商務領域不良信用記錄名單,受到“不予支援”信用懲戒的;經審議其他不予支援的。

  三、改造提升對象

  改造對象可為本市農村地區便民商業網點、本地小型連鎖流通企業等。需具備以下條件:

  1.營業執照註冊地址在本市農村地區的便民商業網點,具體城鄉劃分標準以國家統計局網站對外公佈資訊為準。

  2.面積不低於30平方米,以上級管理部門確認經營場所面積為準。

  3.經營業態為便利店、菜店、肉食、副食品等便民店、便民服務中心。

  4.截至申報之日,營業執照取得時間應滿一年。

  四、支援標準

  本次支援的農村地區便民商業網點,按照5個面積檔位分為5檔支援標準,具體如下:

5檔支援標準

  五、申報材料

  項目申報材料一式兩份,應按順序裝訂成冊,加蓋單位公章(全套申報材料應掃描電子版一併提交)。項目申報材料不予退回。申報材料如下:

  1.項目申報書。

  2.項目申報單位承諾書。

  3.農村便民商業網點改造提升項目申報情況表。

  4.申報主體法人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複印件)。

  5.申報主體近三年財務報表(資産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

  6.支撐材料。申報主體提供申請項目持續經營證明材料(收銀系統數據、店舖監控錄影留底材料、日常督導日誌等);改造前後營業網點對比照片(基礎裝修情況、門楣、貨架、收銀、冷鏈設備、搭載業態等)。

  六、申報流程

  1.項目對接。意向申報主體通過區商務部門或直接與市商務局簽訂農村便民商業網點改造項目協議,約定2022年至2025年改造凈新增計劃、項目達標標準(商品單品SKU、統一採購率、功能搭載服務項目)、效果評判措施等。

  2.項目申報。申報主體自籌資金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農村地區便民商業網點進行改造,改造完成一批後,應最晚於2022年10月10日前報區商務部門對申報材料初審確認,由區商務部門填報《農村便民商業網點改造提升項目申報情況表》及《農村便民商業網點改造提升項目初審情況匯總表》。2022年10月10日以後改造完成的網點,可納入次年申報。

  3.項目審核。符合初審要求的項目,應最晚於2022年10月30日前,由區商務部門將申報材料報市商務局複審,根據複審結果,對符合條件的相關企業給予支援,逾期不予受理。

  七、工作要求

  1.申報主體應確保申報材料真實、準確、完整,保證項目各項建設手續合規、按時間進度推進。不得擅自篡改相關報表資訊,對於偽造、提供虛假材料的項目申報單位,將按《北京市商務領域不良信用記錄名單管理辦法(試行)》規定進行處理,已獲得的項目支援資金須退回市商務局。

  2.各初審單位應積極組織項目申報,切實做好指導與審核,嚴格把關,按照規定程式做好相關工作。各初審單位應加強對已支援項目的後續指導和跟蹤監管,確保項目實施效果,充分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3.獲得資金支援的項目申報主體應積極配合相關監督檢查、審計等工作。申報主體收到財政資金後,應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通知》(財會〔2017〕15號)相關規定進行賬務辦理,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申報主體應承諾獲得財政支援資金的網點自獲得支援資金之日起持續經營時間不得少於1年,如有違反,原則上應退回相應支援資金。

  4.對於截留、挪用、騙取財政資金等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根據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主席令第71號,根據2018年主席令第22號第三次修正)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5.本文件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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