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外經貿發展資金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在引導促進外經貿高品質發展方面的作用,依據財政部、商務部相關要求,市商務局、市財政局聯合製定了《北京市外經貿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現將該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務局
北京市財政局
2022年7月27日
北京市外經貿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北京市外經貿發展資金管理,完善外經貿促進政策,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培育國際經濟合作競爭新優勢,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財政部、商務部相關要求,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北京市外經貿發展資金(以下簡稱“外經貿發展資金”)是指由中央財政和北京市政府安排的用於支援我市外經貿發展的財政性扶持資金,資金來源包括:中央財政預算下達我市的外經貿發展資金和市財政預算安排的外經貿發展資金。
第三條 外經貿發展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符合我市經濟發展規劃和市政府確定的産業及區域發展政策,應當遵循突出重點、科學論證、公平公正、規範有效的原則。
第四條 外經貿發展資金由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共同管理,分別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市商務局主要職責:
(一)會同市財政局研究確定資金相關支出政策,制定項目績效指標,提出資金年度預算建議,編制年度外經貿發展資金預算;
(二)根據國家外經貿發展政策及本市外經貿重點工作,研究制定具體的項目申報指南或其他管理文件;
(三)負責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提出資金支援方案及資金撥付,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跟蹤問效和監督檢查。
市財政局主要職責:
(一)會同市商務局研究確定外經貿發展資金相關支出政策;
(二)負責審核資金支援重點及預算安排,辦理資金批復下達手續;
(三)按照預算管理相關規定,會同市商務局對外經貿發展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及績效評價。
第二章 資金支援內容
第五條 外經貿發展資金主要用於優化外貿結構佈局,培育外貿競爭新優勢,發展外貿新業態新模式;擴大對外投資合作;促進服務貿易發展;高品質引進外資;構建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等,主要支援方向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支援外貿穩增長、調結構
1.支援外貿企業提升國際化經營能力。包括:參加國際性展會、境外專利申請、商標註冊及資質認證,境外廣告、宣傳推介、外貿軟體雲服務等信息化建設、國際市場考察、境外投議標、資訊管理、資信調查、保單融資、企業培訓、線上展會和三同産品認證等。其中優先支援面向拉美、非洲、中東、東歐、東南亞、中亞等新興市場的拓展及“雙自主”和外貿綜合服務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活動。推動金融機構、保險機構和股權投資機構等社會資金,加大對外貿中小企業的融資支援,提升服務品質和水準。
2.支援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建設完善跨境電子商務服務支撐體系,提升跨境電子商務數字化水準,發展線上線下相結合的跨境電子商務消費體驗,支援各類跨境電子商務主體擴大業務規模,鼓勵跨境電子商務新技術新模式創新應用。
3.支援外貿轉型升級,優化外貿結構。促進外貿産品創新、品牌培育和宣傳推介。引導高水準建設貿易平臺體系,培育貿易發展新動能,提升貿易數字化水準,構建綠色貿易體系,促進內外貿一體化,促進外向型産業鏈供應鏈暢通運轉,推動貿易高品質發展。促進完善外貿資訊調查公共服務體系。加強貿易摩擦監測預警與法律服務,推進本市貿易調整援助工作,支援企業應對貿易壁壘。提升各類綜合配套服務功能及貿易便利化水準,促進外貿創新發展,産品品質提升,培育競爭新優勢。
4.鼓勵擴大先進設備和技術、關鍵零部件、國內緊缺的資源性産品進口。支援企業以一般貿易方式、邊境貿易方式進口列入當年度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商務部發佈的《鼓勵進口技術和産品目錄》中的産品(不含舊品),或自非關聯企業引進列入《鼓勵進口技術和産品目錄》中的技術。
5.鼓勵培育外貿新業態、新模式。鼓勵企業開展離岸貿易,培育外貿發展新動能;鼓勵提供外貿綜合服務,開展新業態新模式公共宣傳等,有效引導社會資源,合理配置公共資源,幫助企業有效利用新業態新模式開展對外貿易。
(二)推動服務貿易創新發展
1.優化服務進出口結構。重點支援符合《服務出口重點領域指導目錄》《鼓勵進口服務目錄》《服務外包産業重點發展領域指導目錄》等範圍的服務進出口。支援進口國內急需的技術密集型、知識密集型服務。擴大技術及技術服務出口。
2.鼓勵服務貿易特色化發展。支援國家特色服務出口基地升級擴圍;支援服務外包轉型升級;支援提升服務貿易(含服務外包)公共服務能力;探索發展數字貿易;鼓勵會計師事務所參與國際競爭;促進我市服務貿易整體提質增效。
(三)引導有序開展對外投資合作業務
1.支援對外投資合作。
(1)境外投資,是指企業通過新設、並購等方式在境外設立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的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
(2)對外承包工程,是指企業承包境外建設工程項目,包括諮詢、勘察、設計、監理、建造、採購、施工、安裝、調試、運營、管理等活動。
(3)對外勞務合作,是指企業組織勞務人員赴其他國家或地區為國外的企業或者機構工作的經營性活動。
2.支援境外漁業合作。
企業通過簽訂合同(協議)、購買捕撈許可、開辦企業、派出漁船等方式,在境外從事的漁業捕撈、養殖、加工、銷售及相關産業的開發等方面的經營活動。
3.支援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建設。
支援通過商務部、財政部確認考核或年度考核的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建設,以及支援通過市商務局、財政局確認考核或年度考核的市級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建設。
4.支援和建設企業“走出去”平臺。
(1)支援建立企業“走出去”資訊服務、引導平臺及風險防控平臺,幫助企業切實提高“走出去”及國際化經營能力。
(2)按照對外勞務合作相關規定,支援對外勞務合作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強化資訊諮詢、素質培訓、權益保障、規範引導等服務功能,擴大服務輻射面。
5.對受主管部門委託的本市地方企業(單位)組織的促進我市對外投資合作發展相關活動予以支援。
6.支援建設省級境外企業和對外投資聯絡服務分平臺。
7.其他納入國家有關重點投資合作規劃項目。
(四)促進商業會展業發展
採取系列措施,支援商業會展專業化、國際化、品牌化、信息化發展。進一步推動商業會展提質升級,支援會展創新發展、創辦引領産業發展的優質展會、引進境內外國際大型專業展會,促進會展業高品質發展。
(五)促進高品質引進外資
優化利用外資結構、營造外商投資環境、搭建投資促進平臺、組織招商引資活動,為外資企業提供投資指引、項目推介等綜合性服務,提升外商投資引資品質和水準。
(六)搭建促進外經貿發展平臺
1.組織企業參加國際性、區域性、專業性展會,對北京展團場地租賃、公共布展、宣傳推介、組織工作等費用予以支援。
2.支援企業投保信用保險、購買有關避險産品,提高企業防範經營風險能力,抵禦匯率波動影響;指導企業妥善應對貿易摩擦,保障市場運作及監測、維護産業安全。
3.支援境外北京國際經貿發展服務中心發展,進一步提升境外服務北京企業、貿易促進機構、相關政府部門的品質,提高北京與有關國家地區的經貿發展水準。
4.組織開展外經貿發展戰略規劃編制、課題研究、評估,加強行業宣傳。
5.促進企業走出去、開展行業諮詢培訓、搭建外經貿公共服務及擔保平臺,改善企業營商及融資環境。
(七)優化外經貿發展環境,對國家和北京市確定的重點外經貿發展領域予以支援。
第三章 資金的使用方式及標準
第六條 外經貿發展資金的使用方式依據支援範圍和支援對象確定,主要為財政補助、財政貼息、以獎代補、政府購買服務、政府投資入股或資本金注入及其他經中央部委、市級財政允許的支援方式。
第七條 對於中央採取項目法分配的資金按以下程式審核和下達:
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將所屬企業、單位報送的申請材料按照年度工作要求經初步審核後匯總上報商務部、財政部,由商務部會同財政部進行評審後,財政部將資金下達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收到財政部資金(或撥款文件)後,應及時將資金撥付市商務局,並由市商務局根據工作進度撥付至相關企業、單位。
第八條 對於中央採取因素法分配的資金以及市財政預算安排的外經貿發展資金按各支援方向實施方案規定的方式和標準使用。
第九條 對於中央採取因素法和項目法相結合分配的資金,根據中央有關政策、通知執行。
第四章 申請審核及撥付
第十條 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本細則規定、各支援方向實施方案,結合中央年度外經貿重點工作的通知及預算安排等,制定印發有關外經貿發展資金年度申報工作文件,明確年度資金支援重點、方向及有關具體要求,通過市商務局官方網站進行發佈。在外經貿發展資金規定使用範圍內,將外經貿結轉資金調整用於年度重點支援項目。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援:
(一)申報企業被列入《北京市新增産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禁止類和限制類範圍的;
(二)申報企業被納入北京市商務領域不良信用記錄名單應受到“不予支援”信用懲戒或全市聯合懲戒“黑名單”的;
(三)項目已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援或其他市級財政資金支援的;
(四)申報企業近三年在外經貿業務管理、財務管理、稅收管理、外匯管理、海關管理、統計管理等方面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拖欠應繳還財政性資金的;
(五)經審議其他不予支援的。
第十二條 項目申報審核程式:
(一)項目申報原則上按照屬地管理,由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管理部門初審後上報市商務局。公共平臺類項目、市政府確定的年度重點項目由市商務局直接進行項目審核。
(二)經市商務局複審通過的項目,委託中介機構進行項目評審或資金審核。
第十三條 資金撥付。
對審核通過的支援企業發展類項目(涉密及不宜公示事項除外),市商務局在官方網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後按國庫管理制度相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四條 獲得外經貿發展資金支援的單位收到資金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制度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五條 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可根據資金管理工作需要,在外經貿發展資金中列支相關管理性支出,用於項目評審、監督檢查等,年度提取比例不超過市級外經貿發展資金總額的2%。
第五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
第十六條 外經貿發展資金各類資金項目預算應有明確的績效目標及考核指標,根據年度績效目標的實現情況,確定下年度資金預算額度。
第十七條 市財政局、市商務局負責對外經貿發展資金進行監督管理。資金使用單位應自覺接受財政、商務、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對於在專項審計與監督檢查中存在嚴重問題的,被舉報並經核查確實存在違規問題的,以及惡意提供虛假資訊的項目單位,自發現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報北京市外經貿發展資金支援。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外經貿發展資金。對提供假發票、假證明文件、假資質文件等虛假材料的單位,經查屬實的,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2004年11月30日國務院令第427號公佈,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市商務局和市財政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商務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外經貿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修訂稿)的通知》(京商務財務字〔2018〕23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實施期限將根據財政部、商務部相關要求進行動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