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其他
  2. [發文機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2-02-21
  6. [發文字號] 人社部發〔2022〕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2-2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類職業資格考試工作年限要求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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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改革部署,為貫徹落實《政府工作報告》要求,進一步推動降低就業創業門檻,經國務院同意,降低或取消《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中13項准入類職業資格考試工作年限要求。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部分准入類職業資格考試工作年限要求調整方案》(見附件)自2022年起實施。除調整考試工作年限要求外,13項准入類職業資格的其他考試報名條件不變。

  二、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緊修訂相關部門規章,及時調整考試辦法,做好政策宣傳和輿論引導,讓廣大專業技術人員充分了解政策,確保政策落地落實。

  三、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推行考試報名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依託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國家數據共用交換平臺,通過政府部門內部核查等方式對報考人員填報的資訊進行核驗,壓減報考人員需提交的書面材料,進一步優化考試報名服務,減輕專業技術人員負擔。

  四、考試工作年限要求調整後,專業技術人員取得的職業資格可繼續按照有關規定與相應系列和層級的職稱對應,並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五、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職業資格領域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全領域監管,嚴格制定考試大綱,認真履行命審題職責,在考試中加強對實際工作能力的考察力度,嚴厲打擊考試違紀行為,強化對取得職業資格人員的專業能力評估和繼續教育,確保政策落地後職業資格水準不降低。

  附件:部分准入類職業資格考試工作年限要求調整方案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2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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