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專技發〔2022〕29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金融辦,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商務金融局,相關金融機構:
現將《北京市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考試培訓機構單用途預付卡預收資金監管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
2022年7月18日
北京市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考試培訓機構單用途預付卡預收資金監管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落實北京市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考試培訓機構單用途預付卡預收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規範培訓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按照北京市規範預付式消費領域資金監管的相關文件要求,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北京市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考試培訓機構的單用途預付卡預收資金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北京市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考試培訓機構,是指在北京市登記註冊的、開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考試相關培訓的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培訓項目詳見《北京市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考試培訓項目目錄》(附件1)。
本細則所稱單用途預付卡預收資金,是指培訓機構與消費者簽訂培訓服務合同並預收資金後、培訓機構再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培訓服務,即先收費後培訓模式下培訓機構的單用途預付卡預收資金(以下簡稱預收資金)。
本細則所稱單用途預付卡,是指培訓機構以預收資金方式面向消費者發行的,供消費者按照約定僅在培訓機構及其合作範圍內,可以分次兌付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體憑證或者虛擬憑證(以下簡稱預付卡)。實體憑證包括磁條卡、晶片卡、紙券等載體;虛擬憑證包括密碼、串碼、圖形、生物特徵資訊及其他約定資訊等載體。
第三條 按照“加強規範、保障發展、行業引導、分類監管”以及“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建立健全培訓機構預收資金監管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堅持規範和發展並重,落實政府監管責任,夯實培訓機構主體責任,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考試培訓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定價應公平合理。收費項目與標準應向消費者公開,收費內容與培訓安排應協同一致。
第五條 培訓機構應當與消費者簽訂書面合同(含電子合同)或者向消費者出具憑據,合同或者憑據應合法有效,並載明下列內容:
(一)雙方名稱或者姓名、聯繫方式等;
(二)培訓機構預收資金存管專用賬戶資訊、預收金額、支付方式、履約保證措施;
(三)兌付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的內容、地點、數量、品質及兌付計算種類、收費標準、扣費方式;
(四)履行期限,以及經營場所自有或者租賃、租期;
(五)風險提示;
(六)贈送權益的使用範圍、條件及退費的處理方式;
(七)變更、中止、終止等情形預收費的處理方式;
(八)退費計算方法、渠道、手續費;
(九)挂失、補辦、轉讓方式;
(十)消費記錄、餘額查詢方式;
(十一)違約責任;
(十二)解決爭議的方法。
培訓機構與消費者可以參照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的《北京市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考試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六條 培訓機構不得出現下列行為:
(一)作出保過、包過、保證取得證書等保證性承諾;
(二)對培訓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三)以證書挂靠、不符合考試資格可以代報名、提供考試題等虛假、違法承諾,欺騙、誤導消費者;
(四)用非合同約定的培訓機構賬戶收費,在合同約定內容之外另行收費,向消費者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
(五)向消費者捆綁信貸服務;
(六)不向消費者提供預收資金使用情況、培訓服務消費記錄、餘額等資訊的查詢服務;
(七)超出培訓機構服務能力的收費;
(八)違反公平交易原則的其他行為。
第七條 培訓機構可以建立銷售回訪機制。培訓機構在預收資金後儘快對學員進行回訪,了解核實培訓服務銷售過程中是否存在不規範行為,確認學員對合同內容已經全部知曉,有效減少退費投訴,降低消費風險。培訓機構出現經營場所變更或者停業、登出等情形導致預付卡無法兌付的,應當及時通過電話、短信或者微信等方式告知學員,並在經營場所、網頁的顯著位置發佈公告。
第八條 培訓機構的預收資金應首先用於保障培訓服務正常實施、履行合同和員工勞動合同等正常經營活動。培訓機構應為學員制定明確的培訓計劃並在合同中約定確認,培訓計劃應明確培訓內容和相應的課時及收費金額。培訓機構應為學員提供預收資金使用情況、培訓服務消費記錄、餘額等資訊的查詢服務,培訓機構提供的資訊應真實、全面。培訓機構應當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保存交易記錄至少三年。
第九條 培訓機構應保持與學員的溝通服務,確保聯繫渠道暢通。
學員自簽訂合同並完成付費之日起7日內沒有參加培訓的,有權無條件解除合同並要求培訓機構退費,培訓機構應當自學員提出退費要求之日起5日內按原渠道一次性全額退費;學員因付費獲得的贈品或者贈送的服務,應當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價款。確實無法按原渠道退還的,需由學員確認變更退費渠道。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學員要求退費的,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約定期限一次性退回預收款餘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自學員提出退費要求之日起15日內退回:
(一)培訓機構未按照約定提供培訓服務的;
(二)雙方協商一致的;
(三)法律規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由於培訓機構原因導致學員退費的,按照原約定的優惠方案退回預收款餘額。
第十條 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轄區內培訓機構備案、預收資金存管等事項的監管。培訓機構發行預付卡超過100張或者預收資金金額超過10000元,應於5個工作日內向註冊地的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其中,分公司發卡規模計入總公司。培訓機構發行預付卡未超過上述標準,可以向註冊地的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自主備案。
培訓機構應將名稱、住所(包括註冊地和全部經營地的住所地址)以及線上培訓網路平臺/線下培訓場所(自有或者租賃、租期)等培訓服務資訊準確、完整地向註冊地的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不得遲報、瞞報、漏報。培訓機構備案資訊發生變化的,應於變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備案變更。本市建立預付卡服務系統,為培訓機構備案、學員查詢備案公開資訊等提供便利。備案資訊詳見《北京市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考試培訓機構備案表》(附件2)。
第十一條 培訓機構應將預收資金全部納入資金存管。培訓機構應自主選擇北京轄內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作為存管銀行,與存管銀行簽署培訓機構預收資金存管服務協議,開立預收資金存管專用賬戶。培訓機構開通銀行存管服務前,不得預收資金。
培訓機構應在所選擇的唯一存管銀行、開立唯一的預收資金存管專用賬戶,培訓機構主體與收費主體應一致,全部預收資金應直接進入存管專用賬戶,即時將相關交易資訊報送存管銀行,通過資金存管系統實現分賬管理、核算。培訓機構不得使用存管專用賬戶以外的賬戶預收資金,不得侵佔、挪用資金。消費者支付現金的,培訓機構應於1個工作日內將預收資金存入存管專用賬戶,同時將相關交易資訊報送存管銀行。
存管資金支取須與培訓服務進度相匹配,存管銀行根據培訓機構提交的培訓服務完成情況和相應的資金支取需求,經學員確認同意支取後,於5個工作日內撥付資金。學員不同意支取的,存管銀行不得撥付資金;培訓機構與學員溝通一致後,可以再次提交資金支取需求。學員超過5日未確認的,視為學員無異議、確認同意支取,存管銀行應撥付資金。培訓雙方存在爭議的,應按照培訓服務合同約定處理爭議問題,存管銀行按照爭議處理結果撥付資金。
存管銀行應嚴格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監管要求及相關金融監管部門的業務規定對備案的培訓機構開展資金存管服務,對提供存管服務過程中獲取的有關資訊負有保密責任和安全管理義務。存管銀行不得利用所掌握的資源和資訊強制為機構和消費者提供擔保、融資等相關服務,不得收取培訓機構、消費者的存管費用。存管銀行應當按照要求接入預付卡預收資金存管資訊平臺。
第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督導備案的培訓機構落實資金監管要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建設預付卡預收資金存管資訊平臺,明確存管銀行接入標準,規範存管服務,歸集開展存管業務的存管銀行報送的資金存管資訊。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負責指導商業銀行辦理預收資金存管專用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業務。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負責指導存管銀行做好預收資金存管工作。
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法規的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對培訓機構發行、兌付預付卡及相關培訓服務情況的監督檢查,並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培訓機構的經營場所,了解有關情況;
(二)要求培訓機構就有關問題作出説明;
(三)要求培訓機構提供有關證照、憑據、合同、交易記錄等資料並有權複印。
培訓機構應當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十四條 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法規的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依法採取相關信用管理措施,對轄區內培訓機構結合培訓品質和誠信等級評定結果實施差異化監管。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