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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人事工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1-10-01
  5. [成文日期] 2021-09-18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發〔2021〕1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09-1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在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內優化企業特殊工時辦理流程推行告知承諾制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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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發〔2021〕10號

  為貫徹落實《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和《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相關要求,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按照《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規定,進一步優化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北京自貿區)內企業特殊工時辦理流程,推行告知承諾制,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適用範圍

  企業符合下列條件,申請特殊工時可採取告知承諾制,進一步優化辦理流程:

  1.北京自貿區內註冊的企業及外地企業在北京自貿區設立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申請人);

  2.已經在本市取得特殊工時行政許可;

  3.符合《北京市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辦法》(京勞社資發〔2003〕157號)第十七條有關規定情形,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實行期限已滿,需要重新申報。

  二、許可機關

  北京自貿區所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許可機關)負責特殊工時告知承諾制的實施工作。

  三、辦理程式

  (一)申請

  許可機關通過政務服務大廳、門戶網站等發佈《北京自貿區企業申請特殊工時行政許可告知承諾書》(見附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實行特殊工時的法律法規等依據、申請條件、申請材料,以及未履行承諾、虛假承諾的法律後果等有關內容。申請人可通過線上、線下兩種方式提交申請。

  1.線上辦理。申請人登錄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法人辦事--北京市企業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模組,按提示要求填寫資訊並上傳材料。

  2.線下辦理。申請人可到所在區許可機關或政務服務中心提交申請材料。

  (二)承諾

  申請人自願簽署告知承諾書,對以下內容作出承諾,並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1.所填寫的基本資訊、提交的材料真實、合法、有效、完整;

  2.已知曉許可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3.申請人與工會或相關職工就實行特殊工時協商一致,並已形成工會意見或相關職工的聯名意見;

  4.在上一許可期內,申請人未因實行特殊工時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5.按許可決定實行特殊工時,合理安排工作時間,保障職工休息休假,依法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6.自願承擔未履行承諾、虛假承諾的法律責任,以及許可機關告知的違諾失信懲戒後果;

  7.所作承諾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告知承諾書經許可機關和申請人雙方簽章後生效。告知承諾書一式兩份,由雙方各保存一份。

  (三)決定

  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收到申請人簽署的告知承諾書及有關材料後,按以下流程辦理:

  1.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補正後可再次提交申請。

  2.申請事項符合本通告適用範圍,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許可機關直接作出同意的決定;對於線上申請的事項,在0.5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的決定。行政許可決定書應註明申請人通過告知承諾制方式取得。

  3.許可機關對申請事項決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説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並告知其向有關部門申請,或依法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四)公示

  許可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後,應在7個工作日內,公示申請人告知承諾相關事項,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申請人應將許可決定書和告知承諾書在內部場所向職工公示,且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

  四、監督管理

  (一)加強事中事後核查。申請人以告知承諾制方式取得特殊工時行政許可,許可機關要在其取得許可後三個月內對履諾情況開展核查,申請人應按承諾條件提供相關材料。履諾核查主要圍繞以下內容開展:

  1.申請人是否與工會或相關職工協商一致、是否因實行特殊工時受到行政處罰;

  2.申請人是否將許可決定和告知承諾書向職工公示;

  3.申請人是否通過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取得行政許可;

  4.申請人是否按許可決定實行特殊工時,保障職工休息休假和依法足額獲得勞動報酬等合法權益;

  5.申請人實行特殊工時是否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二)加強信用監管。許可機關核查發現申請人未履行承諾或虛假承諾的,要將其違諾失信行為資訊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相關資訊公示標準和公示時間以及申請信用修復的條件、渠道、方式、期限和程式,按照《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及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三)加強社會監管。充分發揮工會組織對申請人履諾情況的監督作用,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鼓勵社會公眾對申請人履諾情況進行監督。

  五、懲戒措施

  申請人未履行承諾的,責令其限期整改;申請人拒不整改或整改後仍未達到承諾條件的,撤銷許可決定;申請人作出虛假承諾的,直接撤銷許可決定,按照未取得許可決定擅自從事相關活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申請人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六、申訴渠道

  申請人可通過許可機關門戶網站、政務服務窗口及12333人力社保服務熱線等途徑諮詢和申訴相關問題。申請人認為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記載的違諾失信資訊與事實不符或者依法不應當公開的,可以向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書面提出異議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市、區兩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健全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及時處理以告知承諾制方式取得特殊工時行政許可的投訴舉報。相關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及時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反饋在推行優化特殊工時辦理流程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

  七、其他

  北京自貿區亦莊組團內企業按照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相關規定執行。

  本通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實施。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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