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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人事工作
  2. [發文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00-08-29
  5. [成文日期] 2000-08-29
  6. [發文字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00-08-2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中華技能大獎和全國技術能手評選表彰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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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7號

  《中華技能大獎和全國技術能手評選表彰管理辦法》已於2000年8月3日經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頒佈,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部長 張左己    

二〇〇〇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華技能大獎和全國技術能手評選表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表彰和宣傳各行各業優秀技術工人,促進廣大勞動者提高技術技能,規範中華技能大獎(以下簡稱大獎)和全國技術能手(以下簡稱能手)評選表彰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獎和能手評選表彰是國家對全國優秀技術技能人才的獎勵制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設全國技能人才評選表彰辦公室,負責大獎和能手評選表彰活動的具體組織管理工作。

  大獎和能手評選的職業(工種)範圍為國家職業標準中設有高級(國家職業資格三級)以上等級的職業(工種)。

  全國範圍的評選表彰活動每兩年開展一次,每次評選表彰人數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確定。

  第三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已獲得省(行業)級技術能手稱號,且具有高級以上職業資格或同等資格,技術技能水準在國內本職業(工種)中有較大影響,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參加能手的評選:

  (一)在本職業(工種)中具備較高技藝,並在培養徒弟,傳授技術技能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開展技術革新、技術改造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取得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三)在本企業、同行業中具有領先的技術技能水準,並在某一生産工作領域總結出先進的操作技術方法,取得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四)在開發、應用先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成現實生産力方面有突出貢獻,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第四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已獲得能手稱號,在本職業(工種)中的技術技能水準在國際國內有重要影響,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參加大獎的評選:

  (一)在技術創新、攻克技術難關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並總結出獨特的操作技術方法,産生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二)在本職業(工種)中,具備某種絕招絕技,並在帶徒傳藝方面做出突出貢獻,在國際國內産生重要影響的;

  (三)在推廣應用先進技術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五條 能手候選人由用人單位申報,省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按照分配名額推薦;大獎候選人由省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按照當年規定的推薦數額推薦。推薦能手和大獎候選人應提供申報表、事跡材料和經省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認定的證明材料。

  省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推薦大獎和能手候選人時,少數民族和婦女應佔一定比例。

  第六條 大獎和能手評選實行國家和省(行業)兩級評審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設立全國專家評審委員會,省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設立本省(行業)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有關工程技術人員、專業管理人員等組成,其中,工程技術人員所佔比例為三分之二。

  第七條 省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本地區技術能手的評審工作,本地區向國家推薦大獎和能手候選人的初評審工作。

  行業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本行業技術能手的評審工作,本行業向國家薦大獎和能手候選人的初評審及省推薦的同行業大獎候選人的複審工作。

  第八條 全國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對省(行業)初評審推薦的大獎和能手候選人終評審工作。

  大獎和能手候選人由全國專家評審委員會委員評議表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准。

  第九條 大獎和能手獲得者可獲得如下表彰和獎勵:

  (一)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授予大獎獲得者和能手榮譽稱號,進行表彰並頒發證書、獎章和獎金;

  (二)能手稱號獲得者原具有高級(國家職業資格三級)職業資格,且本職業(工種)設有技師以上資格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認定技師資格;大獎獲得者原具有技師資格,且本職業(工種)設有高級技師資格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認定高級技師資格。

  第十條 評選表彰活動所需經費由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商由同級財政部門予以支援。

  第十一條 參加國家級和國際職業技能競賽活動,獲得相應名次者,可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規定直接授予能手稱號。

  第十二條 省技能人才評選表彰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辦法制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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