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政務服務管理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2-07-05
  5. [成文日期] 2022-06-29
  6. [發文字號] 京政服發〔2022〕1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7-0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政務服務管理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深化政務公開促進政策服務工作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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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服發〔2022〕10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深化政務公開促進政策服務工作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政務服務管理局    

2022年6月29日  

  (此件公開發佈)


北京市深化政務公開促進政策服務工作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首都營商環境,推進首都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強化全市政策服務標準化規範化,加強政策徵集、管理、整合、解讀、推送、兌現、諮詢、溝通、評價等全流程服務,準確傳達政策意圖,推動政策落地見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規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策服務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切實轉換政策服務視角,以企業群眾需求為導向,精心設計政策公開的內容,不斷拓展政策公開的渠道,為企業群眾提供主動、精準、多樣的政策服務,提高企業群眾的參與感、獲得感、認同感。

  堅持標準規範。強化重點政府資訊管理,完善政策服務機制流程,全面規範政策徵集、管理、整合、解讀、推送、兌現、諮詢、溝通、評價等工作標準,提高政策服務品質和實效。

  堅持精準高效。建立服務對象資訊庫,結合不同對象的特徵和需求,建立定制化專屬化政策查詢方式,開展多渠道多形式精準推送服務,實現從“公眾找政策”到“政策找公眾”的轉變。

  堅持改革創新。推動政務公開數字化建設,強化科技賦能,推動政策服務機制創新,加強各類政策服務平臺建設,打造公開、規範、高效的政企政民互動平臺,充分發揮以公開促落實、促規範、促服務作用,樹立陽光透明政府形象。

  第三條 各政策制定部門應重點圍繞以下方面的政策性文件,做好政策服務工作:

  (一)涉及有關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城市精細化管理、建設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全國文化中心等方面的政策性文件;

  (二)涉及有關營商環境、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政務服務、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政策性文件;

  (三)涉及有關“七有”“五性”等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政策性文件;

  (四)涉及企業群眾切身利益或者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其他政策性文件。

  以市(區)政府、市(區)政府辦公廳(室)名義制發的屬於上述適用範圍內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門負責做好政策服務工作。

  與公眾經濟社會活動密切相關的發展改革、教育、科技、經濟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財政、人力社保、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水務、農業農村、商務、文化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廣播電視、文物、體育、園林綠化、金融監管、政務服務、知識産權、醫療保障、藥品監管等領域部門應根據本條規定,結合職責許可權和工作實際明確政策服務範圍,逐步深化全流程政策服務工作。

第二章 政策徵集

  第四條 政策制定部門應當建立企業群眾參與政策制定機制,通過調研座談、問卷調查、大數據分析等方式,主動向有代表性的企業、行業協會商會、研究機構、社會組織、利益相關方等問計求策,特別是涉及公眾切身利益的政策,應廣泛開展政策需求徵集工作,匯集公眾需求及意見建議,並將公眾反饋內容有效體現到政策制定中。

  第五條 在起草政策性文件過程中,政策制定部門應當建立政策論證機制,邀請企業群眾代表及相關領域專家研究論證、徵求意見,增強政策有效性。

  第六條 在政策性文件草案形成後,政策制定部門應優先通過政府網站政策性文件意見徵集平臺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並充分利用政務新媒體、報紙報刊、廣播電視等渠道,擴大知曉面和參與度。在徵集意見結束後30日內向社會公開意見徵集情況説明,應包括徵集意見的主要觀點、採納意見情況、未採納意見理由,未徵集到反饋意見的文件也應明確説明。

第三章 政策管理

  第七條 政策制定部門應當建立政策性文件公開屬性報備管理機制。應當報備的政策性文件範圍包括:市(區)政府各部門以本部門、議事協調機構名義制發的,或負責起草以市(區)政府、市(區)政府辦公廳(室)名義制發的,以及各街道(鄉鎮)制發的標注文號的各類政策性文件(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內部事務性文件,會議紀要、請示報告、磋商信函等過程性文件,涉及國家秘密的文件除外)。

  第八條 制定政策性文件公開屬性報備目錄,內容包括:文號、標題、成文日期、公開屬性、是否屬於行政規範性文件;對於主動公開的應當註明:發佈日期、發佈形式。

  第九條 市(區)政府各部門和各街道(鄉鎮)應當於每月前5個工作日將上一月度政策性文件公開屬性報備目錄報送至同級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各級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對報備情況進行審查,並加強考核和監督。

  第十條 市(區)政府各部門應當將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並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的政策性文件,在印發10個工作日內報送同級政府公報編輯部門。

第四章 政策整合

  第十一條 在市、區政府門戶網站應當建立全市統一規範的政策文件庫,搭建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等整合專欄,便於企業群眾集中查詢。

  第十二條 市、區政府門戶網站應當結合本市中心工作,動態推出市、區級重要政策整合專欄,增強政策時效性,實行“政策+解讀”整合展示模式,優化政策搜索功能,方便企業、群眾快捷查詢、易懂易用。

  第十三條 市、區政府門戶網站應當圍繞企業、群眾全生命週期,推出“一件事”辦事服務整合場景,不斷豐富“一件事”政策、解讀、清單、指南,方便企業、群眾一站式掌握辦事服務全鏈條政策資訊。

第五章 政策解讀

  第十四條 政策制定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政策性文件的解讀工作。多個部門聯合發文的,由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解讀工作,其他部門給予配合,解讀資訊中應明確各參與起草部門的相關職責和具體措施。解讀資訊由牽頭部門統一發佈,其他部門轉發。

  第十五條 政策制定部門應充分收集政府網站、政務服務中心、市民服務熱線等渠道反映的企業群眾需求,不斷豐富解讀內容,增強解讀實用性。政策解讀內容應當包括: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據、目標任務、主要內容、創新特點,關鍵詞、專有名詞詮釋,涉及範圍、執行標準、注意事項,新舊政策差異等。涉及辦事服務的政策性文件,應當確保政策解讀資訊與實際辦事要求一致。

  第十六條 政策制定部門應當結合政策內容,積極創新解讀形式,採用簡明問答、一圖讀懂、音頻視頻、集中政策宣講、新聞發佈會、專家訪談等多種形式。對重要政策性文件,可通過全市“政策公開講”“市民對話一把手”等平臺進行解讀,協調新聞媒體、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等平臺轉發轉載,提高政策知曉度和到達率。

  第十七條 政策制定部門在做好政策性文件全文解讀的基礎上,應當注重對核心條款進行要點式解讀,對企業群眾普遍關注的政策條款進行要點拆分、深度解讀和綜合指引。

  第十八條 對於圍繞一項工作多部門出臺多項政策性文件的情形,該項工作的牽頭部門應當做好跨部門的政策綜合解讀,講清部門間的政策關聯、職責分工等,避免誤解混淆;建立專家參與政策解讀工作機制,主動邀請專家提出問題,多部門共同作答,完善解讀口徑。

  第十九條   政策解讀材料應當與政策性文件同步組織、同步審簽、同步部署,並在政策性文件公開的同時予以發佈。

第六章 政策推送

  第二十條 政策制定部門應當在政策制定時細化區分政策適用對象,明確高新技術企業、外資企業、中小企業、民營企業、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市民群眾等對象類別,為政策分類推送提供基礎支撐。

  第二十一條 各級政務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與企業協會商會、園區建立常態化聯絡機制,完善政策服務體系,組織各部門依託各類企業服務平臺、企業家協會、社會諮詢機構、第三方政策諮詢平臺等,常態化向企業主動推送政策資訊。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務服務中心及進駐部門應當結合辦事企業類型、行業特點、個性化需求等,在辦事服務過程中,點對點將政策解讀資訊、延伸服務內容、關聯性政策支援等“政策服務包”,向辦事企業進行精準推送。

  第二十三條 政府網站、網上政務服務大廳應當建立政策服務對象資訊庫,按照不同行業、不同職業等分類管理,推行企業群眾智慧畫像,通過“企業用戶空間”“個人用戶空間”智慧推送定制化、專屬化的政策資訊。

第七章 政策兌現

  第二十四條 政策制定部門在出臺惠企政策文件的同時,應當列明惠企政策事項名稱、適用對象、適用條件、申報材料、申報渠道、辦理流程、線上辦理連結、現場辦理地址、辦理時限、諮詢電話等。如涉及政務服務事項,需在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管理系統中明確。

  第二十五條 建立惠企政策報送匯集機制,政策制定部門應當於惠企政策發佈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政策原文、兌現標準報送同級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六條 市、區政府門戶網站應當建立惠企政策兌現專欄,實現有效期內惠企政策兌現標準集中公開,實現惠企政策一體發佈、一站觸達。

  第二十七條 市、區政府門戶網站應當建立惠企政策事項集中申報入口,推進相關部門審批系統與政務服務網互聯互通、數據共用,實現惠企政策事項一口申報、一網辦理。

  第二十八條 政策制定部門應當加強惠企政策輔導培訓,確保兌現標準直達基層一線,對確需通過線下方式遞交申報材料的,應當在市、區政務服務中心開設惠企政策兌現窗口,實現惠企政策事項公開申報、一窗兌現。

第八章 政策諮詢

  第二十九條 政策制定部門應結合要點式解讀內容,從企業群眾需求角度篩選主要資訊點,制定政策諮詢簡明問答資訊,重點對每一條款的名詞概念、執行標準、操作方法、配套措施等重點要素進行説明,力求語言精、要義明。

  第三十條 政策制定部門應在政策性文件公開發佈之日,同步將政策諮詢簡明問答資訊在本單位政府網站公開,由同級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整合,納入市、區政府門戶網站和各級政務服務中心、市民服務熱線知識庫,實現統一應用。

  第三十一條 建立政策諮詢資訊協同機制,市、區政府門戶網站和各級政務服務中心、市民服務熱線應當做好政策諮詢問題的梳理匯集工作,對於已有知識庫無相關解答的政策諮詢,應及時梳理諮詢問題清單,報送同級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並由同級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交相關政策制定部門提供解答口徑,相關部門原則上應當於3個工作日內予以反饋,並配合做好後續解答工作。

第九章 政策溝通

  第三十二條 政策制定部門應當在政策執行過程中,通過問卷調查、專題座談、重點訪談等形式,常態化開展政企政民溝通工作,收集企業群眾對於政策適用的需求、意見、建議,做好解釋説明工作,完善政策執行標準。

  第三十三條 充分發揮工商業聯合會、企業協會商會、園區等機構的政企溝通橋梁紐帶作用,將企業對於政策適用的有關問題反饋至政策制定部門,暢通政企溝通渠道,對於涉及多部門的重要問題,同級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做好統籌協調工作。

  第三十四條 充分發揮政府網站和各級政務服務中心、市民服務熱線的政企政民溝通平臺作用,統籌整合線上徵集、反映“辦不成事”窗口、投訴建議等情況反映,加強對於政策適用共性問題的統計分析,向政策制定部門提出工作建議。

  第三十五條 提升“市民對話一把手”“政策公開講”“政務開放日”“基層公開議事日”等活動影響力,提高舉辦頻次,不斷創新政企政民公開溝通形式,有序引導企業群眾參與優化營商環境和基層治理,推進政企政民溝通深入基層一線、深入企業園區。

第十章 政策評價

  第三十六條 政策制定部門應結合本部門政策性文件制發情況,選取涉及優化營商環境、基層治理等重點政策,圍繞執行標準、適用範圍、使用情況、取得成效、存在問題等,開展實施效果評價,全面掌握政策落地情況。涉及政策性文件制定的部門原則上每年應當開展一次專題性政策評價工作。

  第三十七條 政策評價可通過徵集調查、專題座談、重點訪談、輿情監測、網路問政等多種方式開展,政策制定部門應當主動加強與工商業聯合會、企業協會商會、園區的溝通合作,充分利用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和各級政務服務中心、市民服務熱線等平臺,開展政策評價。

  第三十八條 政策制定部門應當對政策評價結果進行深入分析,適時轉化為調整政策制定的措施,並將政策評價結果和運用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各政策制定部門要結合工作實際,全面加強政策管理、整合、解讀工作,逐步深化政策徵集、兌現、諮詢工作,創新開展政策推送、溝通、評價工作,鼓勵選取本單位重點政策開展全流程政策服務。各級政務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政策服務工作的監督檢查,將政策服務工作開展情況作為政務公開考核評估的重要內容。

  第四十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開展政策服務工作,適用本辦法。

  教育、醫療衛生、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通訊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市、區所屬的公共企業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開展政策服務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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