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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減災救災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2-05-15
  6. [發文字號] 防安字〔2012〕2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2-05-1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印發新修訂《北京市各級防火安全委員會工作規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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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安字〔2012〕20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地區管委會、辦事處,中央在京單位和駐京部隊主管部門,市屬相關委、辦、局(總公司):

  自2007年施行《北京市各級防火安全委員會工作規範》以來,全市各級防火安全委員會較好地推動了各地區、各部門、各系統以及社會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消防工作社會化進程得到穩步推進,城鄉抗禦火災的整體能力得到不斷提升。為進一步規範各級防火安全委員會工作,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充分發揮各級防火安全委員會對消防工作的領導、議事和協調作用。推動和加強鄉鎮、街道防火安全委員會工作特別是其辦公室實體建設,也為做實、做強基層消防工作提供有力支撐。市防火安全委員會在前期組織深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消防工作調研的基礎上,根據有關消防法律和行政法規,修訂完善了《北京市各級防火安全委員會工作規範》。現將《規範》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北京市各級防火安全委員會工作規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條例》、《北京市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市級、區(縣)級、鄉鎮(街道)級防火安全委員會。

  第三條 組織實施

  本規範由各級防火安全委員會常設辦事機構市、區(縣)、鄉鎮(街道)防火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二章 工作職責和任務

  第四條 委員會工作職責和任務

  一、市和區(縣)防火安全委員會是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常設的議事協調機構,在同級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指導、監督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構履行消防工作職責,研究加強和改進首都消防工作,協調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消防組織建設等重大事項,督促重大火災隱患整改。具體工作任務包括:

  (一)執行國家、本市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貫徹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公安部關於消防工作的指示、規定。

  (二)研究制定加強和創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措施,以及消防事業發展規劃。協調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通訊等消防基礎設施,消防裝備、消防組織建設等重大事項,督促重大火災隱患整改。

  (三)組織簽訂年度消防工作責任狀,推動年度消防重點工作任務落實。

  (四)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組織檢查消防工作落實情況,總結、表彰、推廣消防工作先進經驗。

  (五)指導、考核下一級防火安全委員會以及行業、系統防火安全委員會工作。

  (六)根據消防工作實際,組織開展調查研究、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和社會化消防宣傳活動,督促行業、系統和社會單位貫徹消防法律法規,整改火災隱患。

  (七)按照火災隱患情報資訊機制工作要求,組織、協調、落實本行業、本系統、本單位的火災隱患情報資訊工作,發動群眾正確舉報和積極查改身邊火災隱患。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成立防火安全委員會,在同級政府、街道辦事處領導下,統籌負責本轄區的消防安全工作,監督轄區內政府部門消防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轄區內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履行各自消防安全職責。具體工作任務包括:

  (一)執行國家、本市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貫徹上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關於消防工作的部署。

  (二)研究制定加強和創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措施,以及建制鎮、鄉消防規劃。協調、探索解決消防安全佈局、消防設施器材建設配備及維護保養、消防車通道、建築物耐火等級、消防組織建設等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和難點問題。

  (三)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組織檢查消防安全落實情況,探索創新、總結提煉轄區消防工作方法。

  (四)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領導機制和消防安全檢查制度,推動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指導、監督轄區內政府部門、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履行消防工作職責。

  (五)依託火災隱患情報資訊機制,發動各方力量協調整改火災隱患。

  (六)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轄區居(村)民及社會單位人員消防安全意識。

  (七)完成上級防火安全委員會部署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五條 委員會辦公室工作職責

  一、市和區(縣)防火安全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宜設在本級人民政府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及時向本級防火安全委員會報告上級有關消防工作的規定、指示和要求。同時,結合實際提出貫徹意見和實施辦法,經本級委員會討論通過或經主任批准同意後,組織實施。

  (二)全面掌握消防工作動態,定期分析火災形勢、研究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火災隱患情報資訊機制,定期分析火災隱患情報資訊,組織、協調、推動做好火災隱患舉報受理、分析研判、報告移送、媒體曝光等相關工作。及時向委員會彙報消防工作情況,提出具體建議,為領導決策當好參謀。

  (三)對涉及全局性消防工作和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具體工作意見和解決辦法,經過本級委員會討論通過或經主任批准同意後,組織實施。

  (四)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責任狀,及區、縣和行業、系統防火安全委員會工作年度考核標準和實施細則,經委員會討論通過或經主任批准同意後,組織具體的考核工作。

  (五)負責組織、協調委員會委員帶隊調研、檢查和督查等工作。

  (六)負責組織開展社會化消防宣傳教育,普及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常識,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識。

  (七)負責本級委員會會議籌備、文件起草、印發和檔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二、鄉鎮(街道)防火安全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宜設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消防工作站,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及時向轄區防火安全委員會報告上級有關消防工作的規定、指示和要求。同時,結合實際提出貫徹意見和工作措施,組織實施。

  (二)全面掌握轄區消防基礎資訊及工作動態,研究年度消防工作任務。

  (三)建立轄區火災隱患蒐集平臺,定期分析火災隱患情報資訊,推動消除火災隱患。

  (四)組織開展單位和群眾廣泛參與的社會化消防宣傳教育活動。指導、幫助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單位人員和市民消防安全意識。同時,加強對轄區專兼職消防人員培訓。

  (五)組織開展日常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發現並解決各類消防安全問題。

  (六)在重大節日、重大活動、重點防火季節和敏感時期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七)指導、考核有關職能部門、社區(村)基層組織和社會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同時,配合上級防火安全委員會做好年度考核工作。

  (八)及時向轄區和上一級防火安全委員會報告消防工作落實情況,及轄區消防安全形勢,需要上級協調解決的重點和難點問題以及具體對策建議等。

  (九)組織開展調研、檢查、督查等工作。

  (十)完成上級防火安全委員會及其辦公室部署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六條 聯席會議制度

  一、市級、區(縣)級防火安全委員會聯席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鄉鎮(街道)級防火安全委員會聯席會議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委員會全體委員參加。遇有特殊情況,委員會主任可隨時決定召開。聯席會議在報請主任批准同意後,由辦公室組織。

  二、聯席會議可以以工作總結會、工作部署會、電視電話會、座談會、研討會或現場會等形式召開,每次會議應有明確主題和具體內容。

  三、聯席會議主要分析研究貫徹消防法律法規、消防規劃、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消防組織建設、社會化消防宣傳、火災隱患情報資訊、重大火災隱患整改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協調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難點問題。簽訂年度消防工作責任狀,研究表彰、獎勵消防安全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等。

  四、聯席會議議定事項以《防火安全委員會會議紀要》的形式公佈,由本級防火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整理、起草。

  第七條 擴大會議制度

  防火安全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適時召開擴大會議,擴大會議也可同聯席會議合併召開,由防火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參加會議人員範圍根據情況由主任決定。

  第八條 聯絡員工作制度

  一、市級、區(縣)級防火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要確定一名聯絡員,參與本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聯絡員一般由主管防火工作的綜合業務部門負責人擔任,聯絡員姓名、職務、聯繫電話等基本情況要報本級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確定的聯絡員要保持相對穩定,如確需變更,應及時將變更情況書面報本級防火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二、聯絡員的主要職責是:收集彙報消防工作情況、重大消防問題或重大火災隱患的解決情況,及時反饋對消防工作的建議和意見。

  三、市和區(縣)防火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根據需要組織本級委員會聯絡員開展聯絡工作。聯絡工作可以採取召開聯絡員工作會議等方式進行。

  第九條 工作調研製度

  一、市級、區(縣)級防火安全委員會每年組織委員會成員參加一次工作調研,調研題目可由委員會成員提出,也可以由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經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印發各成員單位。

  二、委員會成員單位結合本地區、本行業、本系統實際,按照分配的或自選的調研題目,組織開展調查研究工作,並按照規定時限上報調研報告。

  三、工作調研採取“走出去,請進來”的形式,委員會根據調研內容,可組織相關委員赴外地考察或請有關專家在京座談。各成員單位也可結合實際,開展多種形式調研活動。

  四、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調研報告的收集、整理工作,並將調研報告向委員會提交。

  第十條 工作評議制度

  一、每年組織一次本級委員會成員單位工作評議,通常安排在第四季度進行。評議工作在報請主任批准同意後,由辦公室具體實施,採取在成員單位報告工作情況的基礎上召開主任、副主任參加的評議會議,對各成員單位工作情況進行評議。

  二、工作報告由成員單位根據本地區、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工作實際自行撰寫,內容包括本地區、本行業、本系統內火災發生情況、完成消防工作任務及任務指標情況、解決突出消防問題情況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等。

  三、工作評議採取會議評議、實地聽取報告評議、上交工作報告評議等方式進行,具體評議方式由本級委員會主任確定。

  四、主任、副主任評議會議按照優秀、良好和一般三類標準對本級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工作情況進行評議,評議結果由委員會上報同級政府,作為政府考核各成員單位落實消防工作責任的依據之一。

  第十一條 工作督查制度

  一、在重要節日、重要活動、重要季節,及專項治理等全市性重要消防工作期間,各級防火安全委員會可以組織委員帶隊,對各區縣、各地區、各行業、各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專項工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督查。督查工作根據需要,可報請本級政府或委員會批准同意後,由政府督查部門或委員會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

  二、工作督查實行委員帶隊負責制,採取聯合督查、分片包乾督查和本區縣、本地區、本行業、本系統工作督查等形式進行。

  三、每次督查工作完畢後,本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收集匯總有關督查情況,並形成總結材料上報本級委員會或同級政府。

  第十二條 檢查考核制度

  一、上級防火安全委員會在每年第四個季度組織對下一級防火安全委員會全年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二、檢查考核辦法和考核實施細則由委員會辦公室制定,經委員會研究同意後實施。

  三、檢查考核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則。主要包括消防工作組織領導、消防規劃編制和實施情況、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和落實情況、消防組織建設情況、社會化消防宣傳開展情況、火災隱患情報資訊機制落實情況、發揮綜治職能作用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況、重大火災隱患排查整改情況等。

  四、檢查考核的結果作為評估各成員單位全年開展消防工作的政績依據。委員會每年針對考核情況進行通報。

  五、對消防工作責任制落實、消防安全工作取得突出成績的先進區縣、地區、先進集體和個人,每年由本級委員會組織一次表彰獎勵。表彰獎勵工作由辦公室提出具體意見,經本級委員會研究同意後實施。

  第十三條 責任追究制度

  一、上級防火安全委員會對下級防火安全委員會、本級防火安全委員會對所屬機構和成員單位要加強工作監督,及時糾正工作偏差和過錯。

  二、對上級佈置工作不部署、不完成,因工作失職、瀆職致使出現重大火災隱患或發生重特大火災事故,及主要工作任務指標未完成或不達標的要進行責任追究。

  三、責任追究由委員會成員單位或辦公室提出建議,報委員會研究議定後移送有關部門核查處理。

  四、責任追究議定並由有關政府職能部門做出處理後,由辦公室發出通報,進一步擴大警示覆蓋面。

第四章 委員組成及調整辦法

  第十四條 職位設置及管理

  市級、區(縣)級、鄉鎮(街道)級防火安全委員會設主任、副主任、委員、專家委員,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及聯絡員和專職工作人員等職位。其中,專家委員職位可結合實際情況設置。

  第十五條 人員組成

  市防火安全委員會的人員組成按以下原則確定,區(縣)級、鄉鎮(街道)級防火安全委員會的人員組成可結合實際,參照市級防火安全委員會的人員組成原則確定。具體組成包括:

  一、市防火安全委員會設主任1名,由市政府主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長擔任。

  二、市防火安全委員會設副主任9名,由市政府辦公廳、首都綜治辦、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市公安消防總隊和中直機關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解放軍總後營房部管理局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擔任。

  三、市防火安全委員會設委員若干名,由市屬相關委、辦、局,相關市屬機構,各區(縣)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天安門地區管委會、北京西站地區管委會、燕山地區辦事處、清河地區辦事處的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擔任。

  四、市防火安全委員會設專家委員若干名,分別由在公共安全、抗震減災、建築、危險品和消防等各領域內具有一定權威的專家擔任。

  五、市防火安全委員會設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各1名,主任由北京市公安消防總隊長擔任,副主任由北京市公安消防總隊主管防火工作的副總隊長擔任。

  六、市防火安全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全體成員單位及委員,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名單由市防火安全委員會發文明確。

  七、每一屆市防火安全委員會主任由市政府確定,副主任及委員由委員會主任確定。

  第十六條 人員調整

  市、區(縣)、鄉鎮(街道)防火安全委員會委員要保持相對穩定,其調整應經本級委員會研究同意並報同級政府批准。委員調整的原則是:

  一、因成員單位機構調整或職能變更,委員會副主任或委員需進行相應調整時,由委員會主任決定。

  二、組成人員因人事變更等原因出現空缺時,由産生空缺單位相同職位的繼任者擔任,並及時向委員會書面報告。本級辦公室做好備案工作。

  三、因委員人事變更,或需增加和減少委員會成員,由委員會辦公室提出調整委員的意見並報請主任及時進行調整。

第五章 工作人員配備及基礎建設標準

  第十七條 工作人員配備

  市防火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常設專職工作人員由市公安消防總隊選定,各成員單位聯絡員參加辦公室工作。專職工作人員由公安現役消防警官和文職僱員若干名共同組成。區(縣)級、鄉鎮(街道)級防火安全委員會要根據本地實際,參照市防火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置情況調整確定人員配備標準。

  第十八條 辦公場地

  辦公室要為專職工作人員提供專門的辦公用房,辦公用房包括辦公室、文印室和檔案資料室。

  第十九條 辦公設施

  為保證日常工作的開展,辦公設施要保證齊全好用,具體包括辦公桌椅、臺式電腦、座式電話、傳真機等。

  為保證委員會召開會議和消防宣傳教育效果,要配備筆記型電腦、會議錄音筆、投影儀、掃描器等設備。

  第二十條 交通工具

  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任務繁重,聯繫的單位點多、面廣。為有效的開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要配備用於組織召開會議、開展工作調研、進行工作考察、聯繫單位工作、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和綜合檢查的專用業務車輛。

  第二十一條 經費保障

  市防火安全委員會所需經費由辦公室每年按照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上報下一年度經費預算報告,經委員會討論同意後報主任批准,由市財政劃撥,經費包括辦公、會議、調研、檢查工作、宣傳教育及表彰等經費。辦公室負責經費的日常管理,設立專用賬號,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專款專用,重大財務開支必須由委員會辦公室集體討論同意後,由辦公室主任審批支出。區(縣)級、鄉鎮(街道)級防火安全委員會均應有相應的經費保障辦法,納入本級年度經費預算,保證本級防火安全委員會正常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範由市防火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範自批准之日起實施。2007年9月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員會印發的《北京市各級防火安全委員會工作規範》(防安字[2007]1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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