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食品藥品監管
  2. [發文機構]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財政部
  4. [實施日期] 2013-01-08
  5. [成文日期] 2013-01-08
  6. [發文字號] ​國食藥監辦〔2013〕1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3-01-0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財政部關於印發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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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食藥監辦〔2013〕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財政廳(局):

  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食品藥品安全隱患,嚴厲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行為,確保食品藥品安全,我們制定了《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3年1月8日  


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食品藥品安全隱患,嚴厲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行為,確保食品藥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産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來信、走訪、網路、電話等方式,舉報屬於其監管職責範圍內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粧品在研製、生産、流通和使用環節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並依法作出處理後,根據舉報人的申請,予以相應物質及精神獎勵的行為。

  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的投訴舉報獎勵,按照各省(區、市)制定的食品安全有獎舉報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條 省級以下(含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為舉報獎勵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實施獎勵的告知、受理、評定和發放等工作。

  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的跨地區的舉報,最終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別查處的,由受理舉報的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定舉報獎勵部門。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四條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具體的舉報事實及證據;

  (二)舉報內容事先未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掌握;

  (三)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並已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舉報獎勵範圍:

  (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二)假冒偽劣産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託代理人或利害關係人的舉報;

  (三)屬於申訴案件的舉報;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六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於實名舉報,對匿名舉報並查處的案件,在結案後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且舉報人願意領取獎勵的,應當給予獎勵。

  (二)同一案件由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對案件查處有幫助的,可酌情給予獎勵。

  (三)兩人以上(含兩人)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金由舉報人協商分配。

  (四)同一舉報人在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同一案件的,由辦理該案件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獎勵,不給予重復獎勵。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七條 舉報獎勵根據舉報證據與違法事實查證結果,分為三個等級:

  一級: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違法事實、線索及直接證據,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二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線索及部分證據,不直接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相符。

  三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或線索,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或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

  第八條 舉報獎勵標準應根據舉報案件的貨值金額、等級以及案件性質等因素綜合評定,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屬於一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4%~6%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獎勵。

  (二)屬於二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2%~4%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300元的,按300元獎勵。

  (三)屬於三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1%~2%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100元的,按100元獎勵。

  (四)貨值金額無法計算,但舉報情況屬實,可視情況給予100~2000元的獎勵。

  第九條 每起案件的獎勵原則上不超過30萬元。對在全國有較大影響的大案要案的舉報,獎勵數額可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視具體情況另定。

  第十條 所需獎勵資金由地方財政部門納入預算安排,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制定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加強管理,並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四章 獎勵程式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部門應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告知符合本辦法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申請舉報獎勵。

  第十二條 舉報人應在接到舉報獎勵告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出獎勵申請。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獎勵申請的,視為放棄獎勵權利。

  第十三條 舉報獎勵部門在收到獎勵申請後,應在3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獎勵條件的,作出獎勵決定並書面通知舉報人。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舉報獎勵決定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實名舉報人應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委託他人憑獎勵通知及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金。

  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舉報人放棄獎勵。

  第十五條 舉報人無法現場領獎且無委託人的,應及時説明情況並提供銀行賬號,由舉報獎勵部門將獎金匯至指定賬戶。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包括舉報記錄、立案和查處情況、獎勵申請、獎勵通知、獎勵領取記錄、資金髮放憑證等。

  第十七條 參與舉報獎勵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違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辦理舉報獎勵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藥品舉報獎勵辦法,並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2003年11月27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財政部聯合發佈的《舉報制售假劣藥品有功人員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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