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5年第265號
為進一步加強化粧品生産監管,保障化粧品品質安全,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24號)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公佈實行生産許可制度管理的食品化粧品目錄的公告》(2014年第14號)相關要求,依據化粧品監督管理有關法規,現就化粧品生産許可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化粧品生産企業實行生産許可制度。從事化粧品生産應當取得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核發的《化粧品生産許可證》。《化粧品生産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其式樣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二、已獲得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放的《全國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和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放的《化粧品生産企業衛生許可證》的化粧品生産企業,其許可證有效期自動順延的,截止日期為2016年12月31日。
三、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新開辦化粧品生産企業,可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化粧品生産許可工作規範》的要求,組織對企業進行審核,達到要求的核發《化粧品生産許可證》。
四、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持有《全國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或者《化粧品生産企業衛生許可證》的化粧品生産企業,可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出換證申請。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化粧品生産許可工作規範》的要求,組織對企業進行審核,達到要求的換發《化粧品生産許可證》。
五、為便於統一管理,對2016年底《化粧品生産企業衛生許可證》或《全國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尚未到期的化粧品生産企業,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對企業進行審核,達到要求的換發新的《化粧品生産許可證》。
六、牙膏類産品的生産許可工作按照本公告執行。
七、化粧品生産企業現有包裝標識可以使用到2017年6月30日,自2017年7月1日起生産的化粧品必須使用標注了《化粧品生産許可證》資訊的新的包裝標識。
特此公告。
附件:1.化粧品生産許可證(式樣)
2.化粧品生産許可工作規範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5年1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