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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優撫安置
  2. [發文機構] 民政部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2-08-06
  5. [成文日期] 2012-08-06
  6. [發文字號] 民函〔2012〕25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2-08-0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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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函〔2012〕2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進一步規範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認定程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申請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待遇,應當由當事人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具體審批機關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

  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民政部關於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認定及待遇問題的通知》(民發〔2009〕166號)的有關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戶口本、退伍軍人證、軍隊醫院證明以及就診病歷、相關醫療檢查報告、診斷結論等相關材料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填寫《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病情送檢表》(附後)交予申請人;填寫《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審批表》(表格樣式由各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制定),逐級報送審批機關。

  三、申請人根據審批機關安排,持《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病情送檢表》到審批機關指定的醫院,對其服役期間軍隊醫院證明的所患慢性疾病進行檢查,檢查結果及《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病情送檢表》由醫院直接送交審批機關。

  四、審批機關應當從所建立的醫療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醫療衛生專家小組,根據醫院檢查結果,作出是否符合《帶病回鄉常見慢性病範圍》(民發[2011]208號)的認定意見。

  五、根據醫療衛生專家小組意見,審批機關做出是否符合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待遇的結論,告知申請人,並逐級通知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為審批機關的,審批機關需同時將有關材料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此前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民政部    

2012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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