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醫保發〔2022〕19號
各區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員會、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財政審計局,各有關機構:
現就本市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及抗原檢測相關政策調整情況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降低“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及“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項目價格,具體標准詳見附件。此價格為最高指導價格,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
二、各有關機構應按照提供服務方可收取相應費用的原則嚴格落實價格政策。單純進行核酸或抗原檢測的,不得收取門診醫事服務費。
三、有關部門與核酸檢測機構間進行結算時,對不屬於檢測機構採樣的,可按照扣除採樣服務費後的價格標準進行支付,或委託檢測機構支付採樣服務人員;核酸檢測試劑(含採樣器具)按實際採購價格確定。疾控中心和其他相關單位的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補償標準按照本通知相應調整。
四、本通知自2022年6月12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及抗原檢測項目價格表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