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應急規文〔2021〕5號
各區人民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北京市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指導標準(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
北京市財政局
2021年12月27日
北京市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指導標準(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規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切實保障受災人員的基本生活,根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北京市社會救助實施辦法》《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市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指導標準,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保障基本、覆蓋全面、有效銜接、突出重點、分類救助”的原則設立。
第三條 自然災害發生後,遭受災害的區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根據災害情況和本區經濟社會發展水準,按照不低於本標準的原則,制定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方案,履行相關程式,做好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測算、申請、撥付,開展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工作。
第二章 救助內容
第四條 本市對因自然災害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視情開展如下救助:
(一)災害應急救助;
(二)過渡期生活救助;
(三)遇難人員親屬撫慰;
(四)倒塌、損壞農房恢復重建補助;
(五)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
(六)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
第五條 災害應急救助,用於緊急搶救和轉移安置受災人員,解決受災人員應急期無力克服的吃、穿、住、醫等基本生活困難,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
第六條 過渡期生活救助,用於幫助“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無房可住、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的受災人員,解決災後過渡期間的基本生活困難。
第七條 遇難人員親屬撫慰,用於向因災死亡、失蹤人員親屬發放撫慰金,做好遇難人員家庭的撫慰工作。
第八條 倒塌、損壞農房恢復重建補助,用於幫助受災的農村居民重建因災倒塌或嚴重損壞的基本農房,幫助受災的農村居民維修因災造成一般性損壞的農房。
因災造成城市居民住房倒塌、損壞,需要恢復重建救助或補助的,由相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九條 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用於幫助因旱災造成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解決口糧和飲水等基本生活困難。
第十條 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用於幫助受災人員解決冬令春荒期間的口糧、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
第三章 救助標準和措施
第十一條 災害應急救助標準和措施。開展災害應急救助時,對分散安置的受災人員,以及雖不需要轉移安置,但因災導致基本生活困難需要給予臨時生活救助的受災人員,參照災害發生時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向受災人員發放救災款物,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需求;對需要集中安置的受災人員,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工作要求,通過設立受災人員集中安置點的方式,統一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解決受災人員應急期基本生活困難。
災害應急救助時限由市或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根據災情實際情況確定,原則上不超過15天。
發放給分散安置受災人員的救災款物按天核算(按照一月30天計算)按人發放。
第十二條 過渡期生活救助標準和措施。開展過渡期生活救助時,對能夠採取投親靠友、自行籌建安全臨時住所等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災人員,參照災害發生時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向受災人員發放救災款物,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需求;對自行安置確有困難的受災人員,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工作要求,通過設立臨時性過渡安置點集中安置的方式,實行就地安置或異地安置,為受災人員統一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解決受災人員過渡期基本生活困難。
過渡期生活救助時限由市或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根據災情實際情況確定,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
第十三條 遇難人員親屬撫慰標準和措施。開展遇難人員親屬撫慰工作時,按照災害發生時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以12個月總額計算,向遇難人員親屬發放一次性撫慰金。
加強遇難人員親屬心理撫慰,必要時對遇難人員親屬開展心理危機干預和疏導。
第十四條 倒塌、損壞農房恢復重建補助標準和措施。對因災造成家庭基本農房受損的受災人員,根據受災人員家庭經濟狀況和房屋損壞情況,以家庭為單位,通過發放農房恢復重建補助方式實行分類救助:
(一)受災人員中的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等社會救助對象和易返貧致貧戶等恢復重建確有困難人員,開展農房恢復重建時,參照災害發生時本市農村危房改造政策中對本市社會救助對象的補助標準給予補助;
(二)受災人員中享受定期撫恤的優撫對象,開展農房恢復重建時,參照災害發生時本市農村危房改造政策中對本市享受定期撫恤優撫對象的補助標準給予補助;
(三)其他受災人員開展農房恢復重建時,參照災害發生時本市農村危房改造政策中對本市社會救助對象補助標準的50%給予補助。
政府計劃對受災區域統一規劃,實施因災損毀居民住房集中恢復重建的,按規劃及相關集中重建方案和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 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標準和措施。開展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時,應採取有效措施集中解決嚴重乾旱地區受災人員基本生活用水困難。因乾旱導致受災人員其他基本生活發生困難的,參照災害發生時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通過發放救災款物方式予以解決。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時限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
第十六條 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標準和措施。開展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時,應開展救助需求調查、核定、評估,確定救助對象,根據受災人員家庭基本情況、災害損失情況、自救能力和實際需求,實行以貨幣救助形式為主的分類救助:
(一)本年度存在因災住房倒塌或嚴重損壞、家庭人員因災死亡或重大傷殘、家庭收入以農業生産為主且農作物絕收面積佔比50%以上情形之一,且在冬令春荒期間確實存在基本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按照不超過2個月的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救助;
(二)本年度因災導致其他情況損失,且在冬令春荒期間確實存在基本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按照不超過1個月的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救助。
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對象中的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實行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等社會救助對象,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標準在相應基礎上,視情再上浮不超過30%。
災害過渡期與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期發生重疊,過渡期生活救助確已保障受災人員冬令春荒期間基本生活的,不再單獨安排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
第四章 救助程式
第十七條 開展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時,應當按照“民主評議、登記造冊、張榜公佈、公開發放”的工作程式開展工作,通過“戶報、村(社區)評、鄉(街鎮)審、區定”四個步驟確定救助對象,根據實際救助內容,科學實施救助。
第十八條 加強受災人員救助工作規範化管理。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按照國家及本市受災人員救助有關工作規程開展受災人員救助工作。根據救助內容分類建立受災人員救助臺帳,及時、準確、全面掌握受災人員基本資訊和受災人員救助工作情況。
第十九條 遇突發自然災害,需緊急開展人員救助的,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可先行開展救助,全力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待災情穩定後再完善救助手續。
第二十條 非緊急狀態下,開展受災人員救助時,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區有關部門,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會,組織受災人員向所在村(居)委會提出救助申請,或者由村(居)民小組提名受災需救助對象。村(居)委會要及時組織召開村(居)民代表或戶代表會議對救助申請進行民主評議,符合救助條件的,在轄區範圍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村(居)委會民主評議異議不成立的,由村(居)委會報所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報區應急管理等部門審批,最終確定救助對象,由屬地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妥善組織好受災人員救助工作。
第二十一條 加強災害救助資訊主動公開,保障社會各界的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村(居)委會應當及時將救助對象、救助款物使用情況等重要資訊在轄區範圍內公示不少於7天。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中央自然災害救助內容和補助標準調整情況,綜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準,適時調整本市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內容和指導標準,報市政府批准、公佈。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根據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保障經費支援受災人員救助工作順利開展。
第二十四條 本市發生其他突發事件需要開展生活救助時,沒有相關規定的,參照本標準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標準由市應急管理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北京市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標準》(京民救發〔2017〕3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