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城管發〔2021〕68號
各區城管執法局,開發區綜合執法局,天安門地區、重點站區分局,房山燕山分隊,市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單位:
修訂後的《北京市城管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已於2021年12月1日經第19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請各單位遵照執行。
原市城管執法局印發的《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關於重新發佈〈北京市城管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通知》(京城管發〔2019〕115號)等裁量基準文件,以及其他單行法規實施意見中涉及裁量基準的內容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停止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城管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2.北京市城管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略)
3.北京市城管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區域分類管理臺帳(略)
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1年12月7日
(聯繫人:呂志雲;聯繫電話:68582912)
(注:附件2、3請登錄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網站查詢)
附件1
北京市城管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1年版)
1 總則
為規範本市城管執法部門以及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相關行政處罰裁量行為,確保行政處罰行為合法和適當,提升執法能力和社會公信力,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及市政府有關規定,制定《北京市城管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北京市城管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以下簡稱《基準》和《基準表》)。
本《基準》和《基準表》適用於市區城管執法部門以及市區城管執法部門下放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相關行政執法職權的行政處罰裁量行為。
生態環境、水務、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部門下放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相關行政執法職權的處罰裁量,依據原下放部門的處罰裁量基準執行;原相關部門的處罰裁量基準尚未制定的,可暫時參照本《基準》執行。
交通部門在本市重點站區範圍內劃入城管執法部門集中行使的相關執法職權的處罰裁量,依據原交通部門的處罰裁量基準執行。
其他相關部門承接城管執法部門下放職權的,相關處罰裁量適用本《基準》。
2 實施處罰裁量基本規則
本《基準》和《基準表》中各類違法行為的處罰裁量,採取10位編碼管理。編碼包括:處罰權力清單編碼(第1-6位)+基礎裁量檔代碼(第7位)+裁量分階順序碼(第8-9位)+修正碼(第10位)。
處罰權力清單編碼,以市政府核定公佈的城管執法行政處罰職權事項為準。基礎裁量檔代碼,依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劃定為A、B、C三個檔次,分別對應“情節嚴重”、“情節一般”、“情節較輕”等情形。裁量分階順序碼,是指在A、B、C基礎裁量檔下,按照違法情節由輕到重,進一步劃分處罰裁量階,以01-09標注分階編碼。修正碼,以“0、1、2”標注,對各處罰職權清單事項可能涉及的執法案由或者法規適用等,進行二次拆分。如:C46079B012,是指城管執法處罰職權事項C46079(對未按照相關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或未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完好等行為進行處罰)中,第2個執法案由“未按規定管護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第10位編碼),B檔次01階次處罰裁量事宜。
同時,為便於執行,根據城管執法既有實踐經驗,採取定量計算的方式,設定處罰裁量階次。定量計算的公式為:罰款數額=罰款基數×(基準系數+區域系數+情節系數+變數系數)。
3 定量計算處罰規則
實施定量處罰計算公式中的罰款基數,指法定最低的罰款額度或者《基準表》設定的罰款額度;基準系數為1或者《基準表》設定的數值;區域系數、情節系數、變數系數指影響處罰裁量的區域因素、情節因素、變數因素等。各區域系數、情節系數、變數系數,按照以下標準確定。
3.1 區域系數
3.1.1 核心區,系數為2;
3.1.2 一類嚴格控制地區,系數為2;
3.1.3 二類重點管理地區,系數為1;
3.1.4 三類日常管理地區,系數為0。
四類地區臺帳,按照《北京市城管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區域分類管理臺帳》(以下簡稱臺帳)的規定執行。臺帳每兩年調整一次。市政府、市城管執法局等對全市重點地區、主要大街等已有規定的,原則上對應納入前三類臺帳,實施嚴格管理和執法;未作規定的,各區城管執法部門可結合轄區以及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工作實際,提出調整理由和意見,報市城管執法局備案,同時抄報本級人民政府(管委會)。
3.2 情節系數
3.2.1 拒不改正或者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情節系數1;相關執法案由明確規定以“逾期不改正”等情形為違法行為構成要件的除外。
3.2.2 拒不配合調查取證,或者隱匿、偽造、銷毀證據,妨礙行政執法機關查處違法行為的,情節系數1。
3.2.3 一年度內有2次同類性質違法行為,並受到市區城管執法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書面告誡或者處罰的,情節系數1;3次,情節系數2;4次以上(含4次),實施最高限處罰。
3.2.4 違法行為發生在國家和本市批准或組織的重大活動、會議、慶典等期間,或者經公示的市、區以上專項整治或者聯合整治期間,或者法定節假日、中高考期間的,情節系數1。上述活動或者期間存在固定場所和執法保障範圍的,該情節僅適用於固定場所周邊和執法保障範圍。
市、區以上專項整治或者聯合整治公示,可以採取新聞媒體宣傳、辦公外網、執法辦案場所、公示欄張貼等形式,並重點宣傳、公示整治的時間、事項和地域範圍等。整治涉及國家秘密、影響公共安全,或者存在其他不適合公示的事項除外。
同時符合上述四種情節因素中兩種以上情形的,系數累加計算。《基準表》中相關執法案由對情節系數有特別規定的,按照《基準表》的規定執行。
3.3 變數系數
變數系數按照與特定違法行為密切相關的面積、體積、數量、長度、位置、距離、持續時間等因素確認。《基準表》已規定變數系數要素的,按照規定執行。《基準表》未規定的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況的,執法人員可以結合案件實際情況,補充取證,提出罰款處罰建議,報經案件審理委員會調整處罰額度。
3.4 特別要求
根據公式確定罰款數額時,應同時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3.4.1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不得給予行政處罰情形的,行政機關不得給予行政處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行政機關酌情不予行政處罰。
3.4.2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法定從輕情節的,最終處罰額度不得超過法定處罰幅度的中限;符合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罰。
3.4.3 違法行為發生在核心區或者一類嚴格控制地區,同時又存在情節、變數多種違法情形的,或者違法行為性質惡劣,社會影響較大,危害程度較高,而根據公式確定的罰款數額仍未達到法定處罰幅度中限標準的,報經案件審理委員會審議,可在法定處罰幅度中限標準以上實施處罰。
3.4.4 無論何種情形,最終罰款數額不得超過法定處罰幅度的上限,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4 不予處罰、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適用
4.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4.1.1 違法事實不能成立,或者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4.1.2 違法行為人未滿14周歲的;
4.1.3 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4.1.4 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違法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法律未作其他規定的;
4.1.5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社會危害後果的;
4.1.6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法律、行政法規未作其他規定的;
4.1.7 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4.2.1 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
4.2.2 其他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
4.2.3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可以不予處罰的情形。
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3.1 違法行為人年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
4.3.2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4.3.3 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4.3.4 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4.3.5 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3.6 其他依法應當給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4.1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
4.4.2 對首次違法,且確實存在生活困難,報經案件審理委員會審議,可以從輕處罰。
4.4.3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重處罰:
4.5.1 對違反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依法快速、從重處罰;
4.5.2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6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尚未給予當事人罰款的,不再給予罰款。
4.7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5 各違法行為處罰依據和裁量檔次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城管執法部門下放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相關執法職權涉及的違法行為的執法依據、處罰裁量檔次、裁量因素和裁量計算公式,詳見《基準表》的具體規定。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本《基準》規定的不予處罰,以及應當或者可以從輕、減輕、從重處罰等情形的,可以按照規定,跨越本《基準》和《基準表》規定的裁量檔階或者公式計算結果實施處罰。
6 實施處罰裁量其他要求
6.1 執法人員的取證要求
6.1.1 執法人員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按照《基準》和《基準表》的規定,並結合執法實踐,依法、全面、客觀、公正的收集與處罰裁量情節相關的證據,以證明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並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
6.1.2 《基準》和《基準表》對相關執法案由的證據收集,未作具體規定,或者規定與法律法規不一致,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的,執法人員可以補充取證,説明理由,提出處罰建議,報案件審理委員會確定最終處罰額度。存在上述情形的,尤其是規定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各實施部門應當及時向市城管執法局反饋情況。
6.1.3 案件審理委員會對執法人員提出的補充證據和處罰建議、理由等,應予以高度重視,並進行審議,經審議成立的,應當採納。相關情況,應當在案卷文書中詳細記載。
6.2 當事人陳述申辯
6.2.1 執法部門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6.2.2 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經復核成立的,應當採納;不成立的,告知相關事實、理由和依據。
6.2.3 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6.2.4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未依法向當事人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未按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不得作出處罰決定;當事人明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6.3 案件審理委員會審議
6.3.1 除《基準》規定的上述有關情形之外,對其他重大、疑難、複雜案件,或者存在其他特別情形的案件,經案件審理委員會決議,可以依法調整確定最終的罰款額度。
6.3.2 承辦機構提請案件審理委員會審議時,應當做到案件事實和情節清楚、證據確鑿、理由充分,承辦人處理建議、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及法制機構的審核意見明確、齊全。
6.3.3 其他經聽證程式的案件,聽證和集體審議時應當把罰款裁量一併作為重要審議事項。
6.3.4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應當在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前作出。未經法制審核,行政執法機關不得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主體、事實、程式存在合法性問題的,應當在糾正或者改正後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6.4 裁量基準公示、告知
6.4.1 各實施部門、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應當在辦公外網、執法辦案場所、相關公示欄等,加強處罰裁量標準的公示和告知。
6.4.2 涉及處罰裁量的案件情節和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應當在執法案卷材料中詳細記錄和説明。
6.5 實施裁量基准考核
6.5.1 各實施部門應當通過案卷評查、信訪復議案件審核、12345熱線舉報、輿情監測、執法風紀監督等途徑,對處罰裁量權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和抽查。對違反處罰裁量權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任人,按照《北京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辦法》追究行政執法責任。
6.6 其他工作要求
6.6.1 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
違法行為處於持續狀態的,應當適用違法行為終了時有效的法律。
違法建築屬於違法行為持續狀態,應當適用作出行政處罰時有效的法律法規。
6.6.2 對同一違法行為,可以適用多部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遵循上位法優先適用的原則。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同一違法行為違反了不同法律規範,不同法律規範規定的處罰種類不同,可以根據情況同時適用不同的法律規範給予處罰,但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6.6.3 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6.6.4 一次執法檢查中,發現同一當事人存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同一條款下的多個同類違法事實,且相關違法事實對應同一處罰條款的,應當選擇一個執法案由立案,全面記錄並綜合考慮存在多個違法事實的案件情節,在處罰額度內進行從重處罰。
6.6.5 各實施部門應當建立實施裁量權的風險評估和防控機制,切實保障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權利,加強教育引導和情況反饋,避免因裁量問題,發生涉及穩定或者其他嚴重不良社會影響事件。
6.6.6 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與行政指導、行刑銜接等工作同步推進,不得以罰代管、以罰代刑。
6.6.7 違法行為符合本市公共信用資訊歸集和公佈條件的,或者能夠與相關城市管理部門的行業懲戒措施對接的,應當將執法情況納入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或者向相關城市管理部門通報。
6.6.8 各區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按年度上報本單位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的推進情況;對《基準》和《基準表》存在的問題和修改建議,可隨時反饋。
7 附則
7.1 本《基準》情節系數中的“一年度”指前一年的某月某日至當年的某月某日,如:“2018年的9月1日至2019年的8月31日”;“2次以上”含本數;“書面告誡”指行政告誡書等。
7.2 本《基準》區域系數中的“核心區”,主要指天安門周邊、長安街沿線及周邊政治敏感地區。“一類嚴格控制地區”和“二類重點管理地區”,主要指“主要商業繁華場所周邊、重要交通場站樞紐周邊、重點旅游景區周邊、主要學校醫院周邊、駐華使館及其他重要涉外區域周邊”等重點地區,以及重點大街等。
7.3 本《基準》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城管執法局負責解釋。各區城管執法機關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區域分類管理臺帳,由各區城管執法部門分別解釋。
7.4 市城管執法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變化和基層執法實踐的積累,可適時補充、修訂本《基準》和《基準表》。
7.5 本《基準》和《基準表》自2022年1月10日起實施,原市城管執法局印發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文件或者相關裁量基準內容停止執行;本《基準》和《基準表》與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市政府關於處罰裁量權的規定等不一致的,以相關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