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
  4. [實施日期] 2021-10-01
  5. [成文日期] 2021-12-28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就發〔2022〕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1-0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13期(總第745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促進本市農村勞動力就業參保有關問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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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就發〔2022〕1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財政審計局:

  為促進本市農業戶籍勞動力(以下簡稱“農村勞動力”)充分就業、穩定就業、參加職工社會保險,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鼓勵各類用人單位招用農村勞動力

  (一)符合《關於印發〈用人單位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京人社就發〔2012〕308號)、《關於用人單位招用本市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等人員享受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就發〔2016〕264號)規定的用人單位,招用轉移就業登記(失業登記)農村勞動力的,可申請享受最長3年社會保險補貼;招用生態涵養區戶籍轉移就業登記(失業登記)農村勞動力的,可申請享受最長5年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生態涵養區範圍按照《北京市生態涵養區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條例》規定執行。

  (二)在本市鄉鎮(涉農街道)新註冊且經營的企業,自註冊之日起2年內招用本區戶籍轉移就業登記(失業登記)農村勞動力的,可按規定申請享受最長5年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三)本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社招用補貼對象的,可按規定申請享受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

  申請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的其他政策條件、經辦渠道、提交材料、補貼標準、資金渠道、撥付方式等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二、開展促進農村勞動力靈活就業試點

  (一)在平谷區試點開展農村勞動力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工作。

  (二)辦理了轉移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的“4045”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低保家庭”成員等農村勞動力,依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社、涉農企業等單位,以非全日制等方式實現靈活就業,在申報期內月均勞動報酬不低於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按照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不含生育保險)、失業保險最低繳費標準的2/3分別給予補貼,補貼期限累計不超過3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補貼期限可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

  (三)符合本條(二)條件農村勞動力實現靈活就業,按規定辦理轉移就業登記(個人就業登記)、參加職工社會保險手續後提出申請,經經辦部門審核批准的,撥付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採取“先繳後補、直補個人”方式,補貼所需資金按照3:1比例由市、區分擔,市級補貼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列支。

  (四)搭建靈活就業服務平臺,對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社、涉農企業等單位,積極開發靈活就業崗位,提供崗位對接服務,動態掌握非全日制等靈活用工情況,以及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人員獲取勞動報酬情況。

  三、開展非全日制鄉村公益性崗位托底安置農村就業困難人員試點

  (一)在房山區、大興區試點開展利用非全日制鄉村公益性崗位托底安置農村就業困難人員工作。

  (二)試點區可選擇1-2個符合下列條件的非全日制鄉村公益性崗位,用於托底安置符合《關於印發〈北京市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京人社就發〔2014〕170號)規定條件的農村就業困難人員。

  1.崗位類別及員額經過區協管員隊伍規範管理工作聯席會議核準或同意;

  2.崗位管理主體明確,制度健全,管理規範;

  3.崗位經費有保障,能夠確保定期發放勞動報酬;

  4.崗位適合農村就業困難人員工作。

  (三)托底安置人員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按照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不含生育保險)、失業保險最低繳費標準的2/3分別給予補貼,補貼期限累計不超過3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補貼期限可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補貼期滿後,仍符合托底安置條件且繼續留用的,可繼續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四)托底安置人員按規定辦理轉移就業登記(個人就業登記)、參加職工社會保險等手續後提出申請,經經辦部門審核批准的,按月撥付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採取“先繳後補、直補個人”方式,補貼所需資金按照3:1比例由市、區分擔,市級補貼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列支。

  托底安置人員由崗位管理主體按照崗位管理制度實施管理和支付勞動報酬,並按月向同級經辦部門提供托底安置人員在崗及勞動報酬等情況,由經辦部門錄入資訊系統,作為核準社會保險補貼的依據。

  (五)用於托底安置的非全日制鄉村公益性崗位,在核準前已在崗的下列人員,可根據本人意願轉為托底安置人員,並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1.“4050”人員;

  2.殘疾人員;

  3.正在享受“低保”待遇人員;

  4.本人失業後家庭收入將低於當年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人員;

  5.本人失業後家庭將符合“零就業家庭”認定條件的人員。

  四、進行農村勞動力延繳職工養老保險補貼試點

  (一)在延慶區試點開展給予農村勞動力延繳職工社會保險補貼工作。

  (二)集體林場等用人單位職工中農村勞動力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職工養老保險繳費不足最低繳費年限,選擇延長聘用期且延繳職工養老保險的,給予最長5年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延繳補貼。補貼標準由試點區確定,所需資金由區財政保障。

  (三)試點區可根據本區域情況,適度調整試點政策的範圍、條件等。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要高度重視促進農村勞動力就業參保工作,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準確把握政策內容,加強政策宣傳,積極開展業務培訓,暢通受理經辦渠道,嚴格政策審核和資金監管,確保政策順利實施。

  (二)各試點區要加強組織領導,儘快按照本通知明確的原則,制定出臺試點政策文件,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備案。試點政策實施中遇到的重大或傾向性問題,及時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報告。試點政策執行滿6個月後,試點區要組織開展政策評估分析工作,評估分析報告要上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

  (三)未承擔試點任務的涉農區要了解掌握本區農村勞動力靈活就業、鄉村非全日制公益性崗位、符合延繳補貼條件人員等情況,為後續推廣試點政策做好準備。

  (四)本通知涉及政策自2021年10月1日起實施,其中試點政策試點期限2年,試點到期後,已批准享受補貼的人員可繼續享受至補貼期滿。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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