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農發〔2021〕117號
各區農業農村局、農業(農業綜合、農業技術)服務中心,有關農機生産單位:
現將《2021-2023年北京市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和核驗工作規範(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農業農村局
2021年10月25日
2021-2023年北京市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和核驗工作規範(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我市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範、廉潔實施,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與核驗等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9〕7號)和《北京市農業農村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2021-2023年北京市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和〈2021-2023年北京市農機購置補貼中央資金補貼額一覽表(第一批)〉的通知》(京政農發〔2021〕102號)要求,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所稱投檔,是指農機生産企業通過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自主投檔平臺(以下簡稱“投檔平臺”)投送投檔資訊,經市農業農村局組織形式審核、匯總公示後整理公佈,為補貼政策實施提供資訊的活動。
第三條 本規範所稱核驗,是指受理農機購置補貼申請的部門對從事農業生産的個人和農業生産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申報農機購置補貼時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形式審核、對機具進行核查的工作。核驗分為非重點機具核驗和重點機具核驗兩種。
第四條 市農業農村局組織投檔工作,投檔實行網上投送,由農機生産企業按照“自願參加、自主投檔、承諾踐諾”原則,根據本規範要求進行。同時對全市農機購置補貼(以下簡稱“補貼”)的機具核驗工作進行指導,並組織開展督導、抽查等工作。
區級農機主管部門是補貼機具核驗工作的受理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實施區域內的補貼機具核驗工作,建立核驗工作責任制,本着“就近核驗,方便群眾”的原則開展核驗工作。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委託鎮鄉農機部門作為補貼機具核驗工作的受理部門,具體承擔補貼機具核驗工作。
第五條 中央資金補貼機具的投檔資訊主要來源於全國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管理服務信息化平臺(以下簡稱“鑒定平臺”),市級資金單獨補貼機具的投檔資訊由生産企業自行提供。參與投檔的農機生産企業對投檔資訊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規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六條 核驗受理部門派出的核驗人員應了解農機具的基本常識,熟悉核驗工作流程。每次核驗應由兩名核驗人員參加。購機者、産銷企業、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屬於牌證管理的機械)對提供的核驗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準確性和有效性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章 投檔工作規範
(一)資訊投送、審核與公佈
第七條 市農業農村局公佈補貼機具種類範圍和補貼額一覽表後,發佈投檔通知並組織開展投檔工作。
第八條 農機生産企業登錄投檔平臺http://td.sxwhkj.com/,填寫企業資訊,選擇符合要求的機具,逐項核對鑒定平臺傳輸的資訊(中央資金補貼機具),依據機具的性能、結構、基本配置和參數以及價格等,嚴格按照補貼額一覽表和投檔通知要求選擇所屬檔次,並在不高於該檔次最高補貼標準基礎上選擇(填寫)補貼額,經確認無誤後投送。
第九條 農機生産企業應投送或提交以下資料和資訊:
1.企業資訊,包括企業營業執照掃描頁、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生産廠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及聯繫方式,投檔聯繫人姓名及聯繫方式。
2.中央資金補貼機具品目鑒定(認證)資訊,包括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且在有效期內、農機強制性産品認證證書且在有效期內、列入農機自願性認證採信試點範圍的提供農機自願性産品認證證書且在有效期內(認證機構及其認證産品種類範圍經國家認監委確定並公佈)三者之一。
市級資金補貼品目需提供産品出廠合格證、産品銘牌、産品執行標準。産品執行標準如涉及強制性或已發佈國家標準,則需提供第三方産品檢驗(檢測)報告,未涉及的則需提供經備案的企業標準。
3.機具資訊,包括大類、小類與品目,名稱與型號,基本配置和參數,機具正前、正側、正後照片和整機銘牌照片,其中輪式拖拉機還應含翻傾防護裝置側面照片。
4.我市“三合一”補貼機具包括:輪式拖拉機、履帶式拖拉機、自走輪式穀物聯合收割機、自走履帶式穀物聯合收割機(全喂入)、半喂入聯合收割機、自走式青飼料收穫機、自走式玉米收穫機、自走式玉米籽粒聯合收穫機、莖穗兼收玉米收穫機、水稻插秧機、自走式噴桿噴霧機、自走式花生收穫機、薯類聯合收穫機等品目或檔次的機具,具體按照本市“三合一”相關要求執行。
5.企業投檔承諾書(格式附後,開展投檔工作的同時通過投檔平臺上傳簽字蓋章的掃描件或清晰的照片)。
6.企業認為需補充的資訊。
第十條 市農業農村局組織匯總審核結果並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內容應包含:機具的大類、小類、品目、檔次、企業名稱、機具名稱、機具型號、基本配置和參數、鑒定(認證)證書編號(中央資金補貼機具)、審核結果等。
第十一條 農機生産企業在公示期內對於投檔機具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向市農業農村局提出正式書面意見,市農業農村局對原申報資訊、補充資料等進行復核,確屬審核結果有誤的,予以更正。
第十二條 市農業農村局匯總公佈補貼機具資訊表,並留存相關資料5年。
(二)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與投檔。若繼續投檔,由此引發的一切損失由相關企業承擔。
1.列入全國農機購置補貼黑名單數據庫的生産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從業人員及機具;
2.列入全國農機購置補貼違規通報數據庫且尚未恢復或已取消補貼資格的機具;
3.國家産品品質監督抽查或市場品質監督檢查中不合格的機具;
4.市區兩級農機主管部門列明的不應投檔的情形。
第十四條 農機生産企業參與投檔,應嚴格遵守投檔規定,主動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核驗工作規範
購機者提交申請後需攜帶的材料包括:
1.購機者身份證明原件;
2.購置産品的發票原件;
3.購機者銀行卡(賬)號、戶名、開戶銀行等資訊;
4.購機者支付購機款的憑證(刷卡單、手機支付截圖、轉賬或匯款記錄等);如支付購機款項為伍仟元及以下現金交易的,可不提供支付憑證,但需簽訂《購機現金交易承諾書》;
5.購置牌證管理機具的購機者需攜帶行駛證原件(或《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證書》原件);
6.非本市戶籍個人或農業生産經營組織,在本市從事農業生産的,除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外,還需提交在本市從事農業生産的證明材料,包括土地承包(流轉或租賃)協議(合同)等,協議(合同)約定的剩餘期限不少於3年,同時購機者自行出具在本市從事農業生産的情況説明。
(一)非重點機具核驗
第十五條 非重點機具包括“三合一”機具和補貼額在貳仟元及以下的機具,非重點機具免於現場核驗。“三合一”機具適用於購置輪式拖拉機、履帶式拖拉機、自走輪式穀物聯合收割機、自走履帶式穀物聯合收割機(全喂入)、半喂入聯合收割機、自走式青飼料收穫機、自走式玉米收穫機、自走式玉米籽粒聯合收穫機、莖穗兼收玉米收穫機、水稻插秧機、自走式噴桿噴霧機、自走式花生收穫機、薯類聯合收穫機並擬申報農機購置補貼的購機者。具體流程如下。
1.購機者利用“北京農機補貼”手機APP,按提示上傳相關材料,並提交補貼申請。
2.區級農機主管部門授權的工作人員,對購機者所提交的補貼申請按提交時間的先後順序進行形式審核。“三合一”機具還需核對作業面積(需達到20畝及以上,從“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物聯網輔助管理系統”中讀取數據)。
3.購機者本人攜帶規定的材料至補貼核驗點,核驗人員核實身份、銀行賬戶資訊及相關材料後,列印《北京市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表》、《現金交易承諾書》(如需要),由購機者簽字確認。
第十六條 非重點機具核驗內容:
一是購機者身份、購機稅控發票等資料。購機者為個人的,重點核驗購機者本人與其身份證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購機稅控發票所顯示的購機者姓名與購機者身份證件所顯示的姓名是否一致;購機者為農業生産經營組織的,重點核驗該組織法定代表人本人與其身份證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所顯示的姓名與工商營業執照所顯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購機稅控發票所顯示的購機者名稱與工商營業執照所顯示的農業生産經營組織名稱是否一致。二是銀行卡(折)等資料。重點核驗購機者填寫的銀行卡(折)賬號、開戶名等資訊與其攜帶的銀行卡(折)所顯示的賬號、身份證件所顯示的購機者姓名、工商營業執照所顯示的農業生産經營組織名稱是否一致。三是購機價格真實性承諾。核實支付憑證的金額與發票金額的關聯性,如個別購機者支付大額購機款(伍仟元以上)確需現金支付的,由本人簽訂《現金交易承諾書》並提交情況説明,由區級農機主管部門集體決策後給予補貼。提示所有購機者確認購機稅控發票上的購機金額與其實際全部支付給産銷企業的資金是否真實並簽字確認,以及隱瞞不報、提供虛假資訊需承擔的違規責任。四是物聯網設備。“三合一”機具還需核對所申報機具,在“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物聯網輔助管理系統”中作業面積是否達到20畝及以上。五是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包括非本市個人或農業生産經營組織申請補貼的相關材料等。
(二)重點機具核驗
第十七條 除非重點機具以外的為重點機具,需現場核驗(牌證管理類機具免於現場核驗),具體流程如下。
1.購機者利用“北京農機補貼”手機APP,按提示上傳相關材料,並提交補貼申請。
2.區級農機主管部門授權的工作人員,對購機者所提交的兌付申請按提交時間先後順序進行形式審核,通過後,通知購機者帶機至核驗點現場核驗。牌證管理類機具免於現場核驗。
3.購機者本人帶機並攜帶規定的材料至補貼核驗點,核驗人員核實身份、銀行賬戶資訊、相關材料和所購機械(牌證管理類機具除外)後,列印《北京市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領表》、《現金交易承諾書》(如需要),由購機者簽字確認。
第十八條 重點機具核驗內容:
1.資料核驗。一是購機者身份、購機稅控發票等資料。購機者為個人的,重點核驗購機者本人與其身份證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購機稅控發票所顯示的購機者姓名與購機者身份證件所顯示的姓名是否一致;購機者為農業生産經營組織的,重點核驗該組織法定代表人本人與其身份證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所顯示的姓名與工商營業執照所顯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購機稅控發票所顯示的購機者名稱與工商營業執照所顯示的農業生産經營組織名稱是否一致。二是銀行卡(折)等資料。重點核驗購機者填寫的銀行卡(折)賬號、開戶名等資訊與其攜帶的銀行卡(折)所顯示的賬號、身份證件所顯示的購機者姓名、工商營業執照所顯示的農業生産經營組織名稱是否一致。三是購機價格真實性承諾。核實支付憑證的金額與發票金額的關聯性,如個別購機者支付大額購機款(伍仟元以上)確為現金支付的,由本人簽訂《現金交易承諾書》並提交情況説明,由區級農機主管部門集體決策後給予補貼。提示所有購機者確認購機稅控發票上的購機金額與其實際全部支付給經銷企業的資金真實性並簽字確認,以及隱瞞不報、提供虛假資訊需承擔的違規責任。四是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包括非本市個人或農業生産經營組織申請補貼等材料等。
2.機具核驗。對機具進行逐臺核驗(牌證管理類機具除外),一是核驗購機稅控發票所顯示的機具名稱、生産企業、型號、發動機號(不帶動力的可不核驗)、出廠編號與所購實物機具銘牌顯示資訊是否一致;二是所購實物機具銘牌顯示資訊與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內對應的機具資訊是否一致;三是購機稅控發票所顯示的經銷企業與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內對應的經銷資訊是否一致。
(三)復核登記、辦理時限和公示報送
第十九條 復核登記。區級農機主管部門對資料核驗、機具核驗的程式、方式和簽章的規範性進行集體復核,通過後登記立冊。
第二十條 辦理時限。區級農機主管部門在收到購機者補貼申請後,應於2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因資料不齊全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應註明原因,並按原渠道退回申請;對符合條件可以受理的,應於13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完成相關核驗工作。“三合一”機具需核實作業面積,不受辦理時限限制。
第二十一條 公示報送。區級農機主管部門對通過復核的補貼申請資訊,在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實時公佈補貼申請資訊,進行為期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報送區級財政部門。
(四)資料歸檔
第二十二條 下列核驗材料,應當由區級農機主管部門及時存檔:
1.購機者攜帶的材料由區級農機主管部門複印並歸檔;
2.其他要求的材料。
(五)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條
1.材料核實後在産品發票上加蓋“購機補貼申請已受理”字樣印章。
2.鼓勵區級農機主管部門採取到府核驗、視頻核驗等多種方式核驗機具,方便農民辦理補貼,具體要求各區級農機主管部門自行制定。
3.在本市註冊登記的農業生産經營組織購買固定安裝類機械需在自有外埠基地安裝使用的,除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核驗機具外,還需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1)自有外埠基地是指:在京註冊的農業生産經營組織在外埠從事農業生産,其外埠生産基地為同一法人或股權佔比51%(含)以上,同時滿足在本市註冊登記時間(成立時間)不少於3年。
(2)外埠從事農業生産的證明材料。包括土地承包(流轉或租賃)協議(合同)等,且協議(合同)約定的剩餘期限不少於3年。在外埠從事農業生産的情況説明等(包括農業生産類別、農業生産規模、經營情況、供應首都情況等,由購機者自行出具書面材料説明情況)。
(3)年供應北京市農産品數量。蔬菜産業:上年度供應北京市場總量不小於750噸。肉牛産業:上年度供應北京市場肉牛總量不少於400頭。奶牛産業:上年度供應北京市場生鮮乳總量不少於850噸。生豬産業:上年度供應北京市場生豬總量不少於5000頭。種禽産業:上年度供應北京市場種禽總量不小於12萬隻。蛋雞産業:上年度供應北京市場雞蛋總量不小於50噸。肉雞産業:上年度供應北京市場肉雞總量不小於15000隻。水産業:上年度供應北京市場水産品總量不小於250噸。農産品加工産業:上年度供應北京市場加工的農産品不小於500噸。以上需購機者提供供貨合同。
第二十四條 原則上需購機者本人(農業生産經營組織法定代表人)申請辦理農機購置補貼,因特殊原因本人確實無法辦理的,可出具委託書,由被委託人代為辦理(農業生産經營組織委託書需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委託人對委託事項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如因委託辦理出現糾紛或相應法律責任,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六)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區級農機主管部門應當對核驗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於非重點機具每年要組織事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於該類補貼機具數量的30%。對核驗人員每年至少開展1次廉潔從政、補貼業務和宣傳教育等方面的專題培訓,增強法制觀念和責任意識,提高業務工作水準。
第二十六條 區級農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主要領導監督機制,有條件的可實行補貼申請受理、補貼機具核驗崗位分離,明確崗位職責。
第二十七條 核驗人員對核驗中發現的補貼申請違規行為線索,應逐條書面登記,並及時報告主要領導。區級農機主管部門要開展違規線索集體研究,對違規嫌疑較大或反覆出現的應啟動調查程式,對違規嫌疑較小的留存材料備查。
第二十八條 區級農機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短期單人多臺套、短期大批量、同人連年大量購置同類機具、區域適應性差的機具購置、補貼額度或比例過高等異常情形進行預警,組織對核驗流程進行抽檢,對機具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如發現有異常情況及時開展集體會商,並及時將相關情況報市農業農村局。市級農機主管部門對投檔、鑒定(認證)資訊、補貼額度或比例等出現的異常情況組織開展調查,並將異常情況及時報農業農村部農機化管理司。
第二十九條 對農機生産企業和購機者在投檔、核驗過程中發生的違規行為,依照《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産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農辦財〔2017〕26號)和《北京市農業農村局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農機購置補貼産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規定(試行)〉的通知》(京政農發〔2019〕140號)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區級農機主管部門需根據本規範要求制定本地區核驗細則,2021年12月15日前報市農業農村局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北京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1.北京市農機購置補貼生産企業自主投檔承諾書(中央資金補貼版本)(略)
2.北京市農機購置補貼生産企業自主投檔承諾書(市級資金補貼版本)(略)
3.現金交易承諾書(參考格式)(略)
4.授權委託書(參考格式)(略)
(注:附件請登錄北京市農業農村局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