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4. [實施日期] 2022-01-01
  5. [成文日期] 2021-10-28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居發〔2021〕3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11-0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9期(總第741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對本市困難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給予代繳保費的通知

列印
字號:        

京人社居發〔2021〕38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民政局、殘疾人聯合會,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

  為鞏固拓展基本養老保險應保盡保工作成果,幫助困難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助力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鄉村振興局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鞏固拓展社會保險扶貧成果助力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通知》(人社部發〔2021〕64號)要求,自2022年起對本市困難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代繳部分或全部保費。現就具體事宜通知如下:

  一、代繳範圍

  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生),當年符合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條件,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簡稱“困難人員”):

  1.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納入城鄉特困供養範圍;

  3.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視力、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以下簡稱“重度殘疾人”);

  4.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殘疾等級為三、四級的視力、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四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一至四級的聽力、言語殘疾人(以下簡稱“非重度殘疾人”)。

  當年已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享受工傷保險定期待遇、建設徵地超轉人員生活補貼等待遇的困難人員,不享受代繳保費政策。

  二、代繳標準

  對於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和非重度殘疾人,按照當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最低繳費標準的50%為其代繳保費;對於納入城鄉特困供養範圍的人員和重度殘疾人,按照當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最低繳費標準的100%為其代繳保費。代繳保費的時限,截至困難人員達到符合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時止。

  代繳保費與繳費補貼不得重復享受。各區對上述人員給予繳費補貼的,其補貼標準高於本通知規定代繳標準的,可以繼續執行。

  代繳保費資金由各區財政資金承擔。

  三、工作要求

  困難人員首次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應在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和非重度殘疾人,年度繳費金額應不低於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最低繳費標準的50%。按規定繳納了部分保費的困難人員,經確認不符合代繳條件的,應及時辦理繳費年度保險費的補繳或退費手續。

  人力社保部門與民政、殘聯等相關部門應加強協作聯動,充分運用部門間數據共用機制,建立管理臺賬,做好人員標識,動態掌握困難人員參保和待遇保障情況,積極主動為困難人員開展政策宣傳、參保登記、資訊比對及告知等經辦服務,切實將困難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落實到位。財政部門要做好補貼資金的預算安排和分配下達,確保按時足額撥付到位。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本市發佈有關殘疾人繳費補貼政策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2021年10月28日  

分享: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