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發改規〔2021〕1號
各相關單位:
為落實城市更新有關要求,推動騰退空間和低效樓宇改造升級,促進産業高品質發展,制定了《關於加強騰退空間和低效樓宇改造利用促進高精尖産業發展的工作方案(試行)》,現予以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年5月28日
(聯繫人:産業處 於燕;聯繫電話:55590171)
關於加強騰退空間和低效樓宇改造利用促進高精尖産業發展的工作方案(試行)
為落實城市更新有關要求,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引導作用,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動騰退空間和低效樓宇改造利用升級、功能優化、提質增效,切實有效帶動社會投資,進一步釋放高精尖産業發展空間資源,促進産業高品質發展,根據本市城市更新相關文件及《關於推動減量發展若干激勵政策措施》(京發改〔2019〕1863號)有關精神,特製定本試點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則
一是嚴格落實城市總體規劃。以規劃為尺規,加強引導和分類管控,高品質實施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
二是充分發揮市場主導作用。緊緊圍繞高品質發展主題,發揮政府資金引導作用,有效調動市場主體積極性,鼓勵引導各方力量參與,探索多元化改造升級模式。
三是加強改革創新。積極探索園區統籌更新改造方式,引導騰退低效樓宇和老舊廠房協同改造,打造産業園區更新組團,形成整體效應,同步推動審批模式創新。
四是堅持效果導向。優化空間結構佈局,積極引進優質項目、優質企業,為高精尖産業落地提供空間資源供給,推進産業業態升級。
二、實施範圍
在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規劃前提下,鼓勵項目實施單位通過自主、聯營、租賃等方式對重點區域的騰退低效樓宇、老舊廠房等産業空間開展結構加固、綠色低碳改造、科技場景應用及內外部裝修等投資改造,帶動區域産業升級。市政府固定資産投資對於符合相關條件的項目給予支援。
(一)改造空間類型。1.騰退低效樓宇主要指整棟空置或正在使用但單位面積年區級稅收低於200元/平方米,入駐率偏低的老辦公樓、老商業設施等老舊樓宇,或現狀功能定位、經營業態不符合城市發展功能需求的存量辦公樓和商業設施。2.老舊廠房指由於疏解騰退、産業轉型、功能調整以及不符合區域産業發展定位等原因,原生産無法繼續實施的老舊工業廠房、倉儲用房、特色工業遺址及相關存量設施。3.産業園區內配套基礎設施。
(二)試點區域。先行在中心城區和城市副中心範圍內開展。
(三)産業方向。改造後落地項目應當符合區域産業發展定位。重點支援以下業態:文化、金融、科技、商務、創新創業服務等現代服務業,新一代資訊技術、先進製造等高精尖産業。
三、支援標準和資金撥付
(一)支援方式。分為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兩種,對於符合條件的改造升級項目可以申請其中一種支援方式。
1.投資補助。騰退低效樓宇改造項目,按照固定資産投資總額10%的比例安排市政府固定資産投資補助資金,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老舊廠房改造和産業園區內配套基礎設施改造項目,按照固定資産投資總額30%的比例安排市政府固定資産投資補助資金,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
2.貸款貼息。對於改造升級項目發生的銀行貸款,可以按照基準利率給予不超過2年的貼息支援,總金額不超過5000萬元。
(二)支援方向與申請條件。改造升級項目産權清晰、有明確項目意向及准入要求,項目建設方案中應當包含可再生能源應用可行性評價,並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規模化改造。建築規模超過3000平方米,對於由同一實施主體開展的同一區域內零星空間改造,總體規模達到上述標準的,可以打捆申報。
2.定制化改造。針對龍頭企業、骨幹企業或市政府確定的重點項目開展整體定制化改造,對重點企業、重大項目落地形成支撐的項目。
3.整合改造。將原來分散産權的騰退低效樓宇、老舊廠房通過轉讓收購集中為單一産權主體,具有較強示範帶動作用的項目。
4.園區統籌改造。對實施主體單一、連片實施、改造需求較大的區域,整體更新區域內樓宇、老舊廠房等各類産業空間以及道路、綠化等基礎設施,構成若干區域性、功能性突出的産業園區更新組團,加快形成整體連片效果的項目。
5.綠色低碳迴圈化改造。對建築本體、照明、空調和供熱系統實施節能低碳改造,使用光伏、熱泵等可再生能源,積極打造超低能耗建築。高標準建設垃圾分類設施,充分利用雨水資源,為綠色技術創新提供應用場景。
(三)資金撥付。為更好發揮政府資金引導帶動作用,突出推動高品質發展,固定資産投資補助資金分兩批撥付。第一批為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批復後,撥付補助資金總額的70%。第二批為項目交付後一年內,經評估符合以下條件中2條及以上的(其中第1條為必選項),撥付剩餘30%資金。
1.項目改造後綜合節能率達到15%及以上。具備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的項目,應有不少於全部屋面水準投影40%的面積安裝太陽能光伏,供暖採用地源、再生水或空氣源熱泵等方式。
2.入駐企業符合引導産業方向,且騰退低效樓宇項目改造後入駐率不低於80%,老舊廠房項目改造後入駐率不低於70%。
3.落地市級重大産業項目、引入行業龍頭企業或區政府認定對産業發展具有重大示範帶動效應。
(四)項目申報。市發展改革委定期組織相關區發展改革委開展項目徵集和申報工作,原則上每年2次,統一徵集、集中辦理。
(五)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得過市級財政資金支援的項目,原則上不再予以支援。
四、服務管理
(一)強化市區協同支援。鼓勵各區通過租金補貼等方式對於市固定資産投資支援的騰退低效産業空間改造升級項目予以協同支援。
(二)嚴格項目管理。
1.各區政府要統籌區內騰退低效産業空間資源,聚焦高品質發展和綠色發展,按照政策引導方向,嚴把業態准入,對申報支援的項目提出具體意見。
2.各區發展改革委應當結合實際,加強項目屬地管理,做好本地區騰退低效産業空間改造升級項目驗收和監督等工作。
3.市發展改革委依法對項目建設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事中事後監管,適時組織開展績效評價等工作。
4.項目實施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市政府固定資産補助資金,不得以政府資金分批撥付為由拖欠工程款及農民工工資。
(三)優化精準服務。各區發展改革委對騰退低效樓宇、老舊廠房等産業空間開展摸底和儲備,建立資源臺賬和儲備庫。制定騰退低效産業空間招商地圖,促進重大項目與空間資源精準匹配,加快項目對接落地。
(四)鼓勵政策創新。各區政府結合本區實際改革創新,大膽嘗試,探索騰退低效産業空間改造升級的新模式新路徑。積極推動本市城市更新有關政策在區內對接落實,適應産業創新跨界融合發展趨勢,探索建立靈活的産業空間管理機制,發展多層次、多樣化的産業空間載體,支援實體經濟發展。
(五)加強融資支援。鼓勵金融機構創新服務,將騰退空間利用項目納入授信審批快速通道,積極拓展貸款抵(質)押物範圍,開發知識産權、應收賬款等融資産品,支援騰退改造項目和高精尖産業發展。
附件:1.關於支援騰退低效商務樓宇改造升級和樓宇配套設施改造提升的實施辦法
2.關於加強老舊廠房及設施改造推動産業高品質發展的實施辦法
附件1
關於支援騰退低效商務樓宇改造升級和樓宇配套設施改造提升的實施辦法
為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減量集約發展要求,更好服務首都“四個中心”建設,推動騰退低效商務樓宇高效集約利用,進一步集聚高精尖産業資源,根據《關於加強騰退空間和低效樓宇改造利用促進高精尖産業發展的工作方案(試行)》,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整棟空置或正在使用但單位面積年區級稅收低於200元/平方米,入駐率偏低的老辦公樓、老商業設施等老舊樓宇,或現狀功能定位、經營業態不符合城市發展功能需求的存量辦公樓和商業設施,通過內外部裝修、智慧化及節能化改造等實現營商引資環境整體提升的重大帶動性項目。
第二條 申報項目應當手續齊備且已開工建設,改造後業態應當為文化、金融、科技、商務、創新創業服務等現代服務業或新一代資訊技術、先進製造等高精尖産業。為充分發揮政策引導作用,促進産業資源集聚化發展,申報項目應當至少滿足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1.建築規模超過3000平方米,且位於金融街、金融科技與專業服務創新示範區、北京商務中心區、中關村西區和東區等重點區域;
2.建築規模超過3萬平方米,位於中心城區和城市副中心,並經項目建設所在區政府認定為重點改造項目。
第三條 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給予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支援,項目單位在申報時應當明確申請支援方式。
1.投資補助。對於騰退低效商務樓宇改造升級項目,按照項目改造固定資産投資總額10%的比例安排市政府固定資産投資補助資金,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
2.貸款貼息。對於騰退低效商務樓宇改造升級項目發生的銀行貸款,可以按照基準利率給予不超過2年的貼息支援,總金額不超過5000萬元。
第四條 項目單位原則上應當在項目開工後、竣工前向所在區發展改革委提出資金支援申請,由區發展改革委對項目的真實性、合規性、基本建設條件、申報條件、申報材料等進行初審,徵求區政府對項目建設的意見後及時向市發展改革委申報。市發展改革委對項目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按照固定資産投資審批程式審核批復。申報材料應當包含以下文件:
1.項目屬地區發展改革委出具的申請資金支援的請示及初審意見;
2.項目立項文件;
3.資金申請報告。
第五條 固定資産投資補助資金分兩批撥付。第一批為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批復後,撥付補助資金總額的70%。第二批為項目交付後一年內,經評估符合以下條件中2條及以上的(其中第1條為必選項),撥付剩餘30%資金。
1.項目改造後綜合節能率達到15%及以上。具備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的項目,應當有不少於全部屋面水準投影40%的面積安裝太陽能光伏,供暖採用地源、再生水或空氣源熱泵等方式。
2.入駐企業符合引導産業方向,且改造後入駐率不低於80%。
3.落地市級重大産業項目、引入行業龍頭企業或區政府認定對産業發展具有重大示範帶動效應。
第六條 市發展改革委定期組織相關區發展改革委開展項目徵集和申報工作,原則上每年2次,統一徵集、集中辦理。
第七條 各區應當研究制定本區低效樓宇認定管理辦法,確定本區低效樓宇改造項目。各區發展改革委負責本地區騰退低效商務樓宇改造升級項目的申報、初審和監督等工作,對申報項目的建設主體、建設地點、建設內容、投資構成、發展業態等進行嚴格審核,配合相關部門做好事中事後監管和審計等工作。市發展改革委將委託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項目資金、項目貸款的真實性等進行評估審核。
第八條 項目單位應當對綠色低碳改造、産業准入以及材料真實性、持續開放運營、嚴格遵守工程建設及招投標制度相關法律法規、項目未獲得過其他市級財政資金支援等相關內容進行承諾。項目單位存在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市政府固定資産投資支援等行為的,市發展改革委視情況停止撥付或收回支援資金,情節嚴重的將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支援政策與市級其他優惠補貼政策原則上不重復享受。
第十條 各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對未納入本辦法支援的區內其他騰退低效商務樓宇改造提升項目予以適當支援。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30日後實施。
附件2
關於加強老舊廠房及設施改造推動産業高品質發展的實施辦法
為落實好《關於加強騰退空間和低效樓宇改造利用促進高精尖産業發展的工作方案(試行)》,提升老舊廠房及設施等存量産業空間要素資源配置效率,為本市産業轉型和高品質發展提供更充分和有效的空間載體,特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心城區和城市副中心範圍內建築規模超過3000平方米的老舊廠房、倉庫、特色工業遺址等存量設施資源改造項目。
第二條 本辦法重點支援項目改造後發展以下業態:文化、金融、科技、商務、創新創業服務等現代服務業,新一代資訊技術、先進製造等高精尖産業。
1.對於核心區,嚴格落實《首都功能核心區控制性詳細規劃(街區層面)(2018年-2035年)》確定的方向,在“雙控四降”前提下,鼓勵發展改善民生的高品質生活性服務業、有助於弘揚中華文明典範區建設的文化産業以及符合規劃定位的現代服務業。
2.對於朝陽區、海淀區、豐台區、石景山區和城市副中心,支援發展文化、金融、科技、商務、創新創業服務等現代服務業,新一代資訊技術、先進製造等高精尖産業以及現代服務業和高端製造業融合發展的新業態。
第三條 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給予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支援,項目單位在申報時應當明確申請支援方式。
1.投資補助。對於老舊廠房及設施改造項目,按照項目固定資産投資總額30%的比例安排市政府固定資産投資補助資金,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
2.貸款貼息。對於老舊廠房及設施改造項目發生的銀行貸款,可以按照基準利率給予不超過2年的貼息支援,總金額不超過5000萬元。
第四條 全面落實放管服要求,充分發揮市區兩級主動性,簡化審批流程,推行全程網辦。老舊廠房及設施改造提升項目立項原則上均採用區級備案制,符合《北京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8年本)》的按現行要求執行。
第五條 項目單位原則上應在項目開工後、竣工前向所在區發展改革委提出資金支援申請,由區發展改革委對項目的真實性、合規性、基本建設條件、申報條件、申報材料等進行初審,徵求區政府對項目建設的意見後及時向市發展改革委申報。市發展改革委對項目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按照固定資産投資審批程式審核批復。申請材料應當包含以下文件:
1.項目屬地區發展改革委出具的申請資金支援的請示及初審意見;
2.項目立項文件;
3.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第六條 固定資産投資補助資金分兩批撥付。第一批為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批復後,撥付補助資金總額的70%。第二批為項目交付後一年內,經評估符合以下條件中2條及以上的(其中第1條為必選項),撥付剩餘30%資金。
1.項目改造後綜合節能率達到15%及以上。具備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的項目,應當有不少於全部屋面水準投影40%的面積安裝太陽能光伏,供暖採用地源、再生水或空氣源熱泵等方式。
2.入駐企業符合引導産業方向,且改造後入駐率不低於70%。
3.落地市級重大産業項目、引入行業龍頭企業或區政府認定對産業發展具有重大示範帶動效應。
第七條 市發展改革委定期組織相關區發展改革委開展項目徵集和申報工作,原則上每年2次,統一徵集、集中辦理。
第八條 各區發展改革委應當結合實際,加強項目屬地管理,負責本地區老舊廠房及設施改造升級項目的申報、初審和監督等工作,對申報項目的建設主體、建設地點、建設內容、投資構成、發展業態等進行嚴格審核,配合相關部門做好事中事後監管和審計等工作。市發展改革委將委託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項目資金、項目貸款的真實性等進行評估審核。
第九條 項目單位應當對綠色低碳改造、産業准入以及材料真實性、持續開放運營、嚴格遵守工程建設及招投標制度相關法律法規、項目未獲得過其他市級財政資金支援等相關內容進行承諾。項目單位存在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市政府固定資産投資支援等行為的,市發展改革委視情況停止撥付或收回支援資金,情節嚴重的將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支援政策與市級其他優惠補貼政策原則上不重復享受。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30日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