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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食品藥品監管
  2. [發文機構]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醫療保障局
  4. [實施日期] 2021-11-01
  5. [成文日期] 2021-02-01
  6. [發文字號] 2021年第〔〕2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02-1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國家藥監局 國家中醫藥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醫保局關於結束中藥配方顆粒試點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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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22號

  為加強中藥配方顆粒的管理,規範中藥配方顆粒的生産,引導産業健康發展,更好滿足中醫臨床需求,經研究決定結束中藥配方顆粒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中藥配方顆粒是由單味中藥飲片經水提、分離、濃縮、乾燥、制粒而成的顆粒,在中醫藥理論指導下,按照中醫臨床處方調配後,供患者沖服使用。中藥配方顆粒的品質監管納入中藥飲片管理範疇。

  二、中藥配方顆粒品種實施備案管理,不實施批准文號管理,在上市前由生産企業報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三、生産中藥配方顆粒的中藥生産企業應當取得《藥品生産許可證》,並同時具有中藥飲片和顆粒劑生産範圍。中藥配方顆粒生産企業應當具備中藥炮製、提取、分離、濃縮、乾燥、制粒等完整的生産能力,並具備與其生産、銷售的品種數量相應的生産規模。生産企業應當自行炮製用於中藥配方顆粒生産的中藥飲片。

  四、中藥配方顆粒生産企業應當履行藥品全生命週期的主體責任和相關義務,實施生産全過程管理,建立追溯體系,逐步實現來源可查、去向可追,加強風險管理。中藥飲片炮製、水提、分離、濃縮、乾燥、制粒等中藥配方顆粒的生産過程應當符合藥品生産品質管理規範(GMP)相關要求。生産中藥配方顆粒所需中藥材,能人工種植養殖的,應當優先使用來源於符合中藥材生産品質管理規範要求的中藥材種植養殖基地的中藥材。提倡使用道地藥材。

  五、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國家及地方産業政策的有關規定以及臨床實際需求制定相應的管理細則,堅持中藥飲片的主體地位,確保轄區內中藥配方顆粒的平穩有序發展及合理規範使用。

  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夯實屬地監管職責。承擔行政區域內中藥配方顆粒的備案工作。強化事中事後管理,加強檢查、抽檢和監測,對中藥材規範化種植養殖基地實施延伸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六、中藥配方顆粒應當按照備案的生産工藝進行生産,並符合國家藥品標準。國家藥品標準沒有規定的,應當符合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其制定的標準發佈後30日內將標準批准證明文件、標準文本及編制説明報國家藥典委員會備案。不具有國家藥品標準或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標準的中藥配方顆粒不得上市銷售。

  七、國家藥典委員會結合試點工作經驗組織審定中藥配方顆粒的國家藥品標準,分批公佈。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應當符合《中藥配方顆粒品質控制與標準制定技術要求》的規定。中藥配方顆粒國家藥品標準頒布實施後,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相應標準即行廢止。

  八、跨省銷售使用中藥配方顆粒的,生産企業應當報使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無國家藥品標準的中藥配方顆粒跨省使用的,應當符合使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

  九、中藥配方顆粒不得在醫療機構以外銷售。醫療機構使用的中藥配方顆粒應當通過省級藥品集中採購平臺陽光采購、網上交易。由生産企業直接配送,或者由生産企業委託具備儲存、運輸條件的藥品經營企業配送。接受配送中藥配方顆粒的企業不得委託配送。醫療機構應當與生産企業簽訂品質保證協議。

  十、中藥飲片品種已納入醫保支付範圍的,各省級醫保部門可綜合考慮臨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和價格等因素,經專家評審後將與中藥飲片對應的中藥配方顆粒納入支付範圍,並參照乙類管理。

  十一、中藥配方顆粒調劑設備應當符合中醫臨床用藥習慣,應當有效防止差錯、污染及交叉污染,直接接觸中藥配方顆粒的材料應當符合藥用要求。使用的調劑軟體應對調劑過程實現可追溯。

  十二、直接接觸中藥配方顆粒包裝的標簽至少應當標注備案號、名稱、中藥飲片執行標準、中藥配方顆粒執行標準、規格、生産日期、産品批號、保質期、貯藏、生産企業、生産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

  十三、本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開始施行同時,《關於印發〈中藥配方顆粒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藥監注〔2001〕325號)廢止。中藥配方顆粒在臨床使用方面政策,由相關部門另行研究制定或明確。

  特此公告。

國家藥監局    

國家中醫藥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醫保局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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