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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1-09-23
  5. [成文日期] 2021-09-23
  6. [發文字號] 京管發〔2021〕2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09-2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1年 第42期(總第726期)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於調整從事生活垃圾處理服務審批告知承諾改革工作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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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管發〔2021〕23號

各區城市管理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運作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簡化政府審批方式,完善事中事後監管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於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京審改辦發〔2020〕1號)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市城市管理委制定了《從事生活垃圾處理服務審批告知承諾改革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並做好以下工作:

  一、高度重視,認真落實

  各區(地區)城市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此次生活垃圾處理行政許可審批改革工作,認真組織落實並積極協調解決遇到的問題,確保改革工作順利進行。一是應按照本通知,制定本區(地區)相關工作辦理指南,並在政務大廳、區政府網站上公示告知承諾書及辦理指南,便於申請人下載。二是做好行政審批承諾制改革宣傳工作。三是組織工作人員培訓,加強對行政審批改革工作的認識,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相關工作。

  二、優化審批服務,實行“一網通辦”

  落實《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有關要求,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簡化政府審批方式,按照市政務服務局工作部署,進一步精簡審批材料和許可時限,努力實現“全程網辦”和“一網通辦”。

  三、加強許可事中、事後監管

  各區(地區)城市管理部門要在許可證書發放後3個月內,對企業承諾內容及是否具備許可條件進行首次檢查,以後每年對獲得許可的申請人進行至少一次檢查核查,發現違規、違諾線索,按照《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的要求以及《從事生活垃圾處理服務許可告知承諾制度工作實施方案》中有關違諾情形進行處理。

  四、建立信用歸集、信用修復、異議處理全流程管理機制

  各區(地區)城市管理部門做好企業資訊歸集工作,及時通過北京市企業信用資訊網、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錄入審批、監管、處罰、違諾失信等資訊,建立失信記錄修復機制,暢通投訴和異議處理渠道。

  五、相關説明

  1.自通知發佈之日起,從事生活垃圾處理服務審批行政許可按照《從事生活垃圾處理服務告知承諾審批實施方案》規定辦理。

  2.原《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於修訂調整生活垃圾行政許可辦理工作的函》(京管發〔2018〕111號)中有關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理服務審批的全部規定、告知承諾模板和審批工作文書同時廢止。

  3.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於做好從事生活垃圾處理服務審批告知承諾改革工作的通知》(京管發〔2020〕33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2021年9月23日  

  (聯繫人:趙哲夫;聯繫電話:66056739)


從事生活垃圾處理服務審批告知承諾改革實施方案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簡化政府審批方式,完善事中事後監管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京審改辦發〔2020〕1號)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特製定本方案。

  第二條 告知承諾制,是指由審批服務部門一次性公佈告知申請人事項辦理條件、標準、技術要求、申請材料和需要履行的法律責任,申請人以書面(含電子文本)形式承諾其符合辦理條件,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違反承諾的後果,審批服務部門當場作出決定的方式。

  第三條 從事生活垃圾處理服務審批實施告知承諾制,按照本方案中明確的告知承諾程式執行,並遵循自主申報、信用承諾、資訊共用、便捷高效的原則。

  申請人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法律、法規、規章,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經營,誠實守信。

  第四條 各區(地區)城市管理部門應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按照市城市管理部門明確的模板,製作告知承諾書,並將告知承諾書在市政務服務網辦事指南和區政府官網公示,告知內容包括:

  (一)告知承諾事項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和相關條款。

  (二)准予辦理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技術要求、所需材料,以及未履行承諾、虛假承諾等行為的法律後果等。

  (三)政府部門提供的服務內容、諮詢方式、採取的監管方式以及承擔的責任等。

  (四)各區(地區)城市管理部門認定申請人未履行承諾、虛假承諾的程式和標準,整改期限,違諾失信行為等級劃分標準,以及申請人解釋、説明、申訴、信用修復的渠道。

  (五)各區(地區)城市管理部門認為應當告知申請人的其他內容。

  第五條 從事生活垃圾處理服務審批告知承諾行政許可事項依據:

  (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

  (二)《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

  (三)《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四)《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下放246項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京政發〔2013〕26號)。

  第六條 從事生活垃圾處理服務審批可由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作管理單位申請辦理,准予辦理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技術要求:

  (一)衛生填埋場、堆肥廠和焚燒廠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並取得規劃許可文件。

  (二)採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三)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歷,並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四)具有完善的工藝運作、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産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五)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配備沼氣檢測儀器和環境監測設施如滲瀝液監測井、尾氣取樣孔,安裝線上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並與環境保護、環境衛生等主管部門聯網。

  (六)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滲瀝液、沼氣利用和處理技術的方案,衛生填埋場對不同垃圾進行分區填埋的方案、生活垃圾處理的滲瀝液、沼氣、焚燒煙氣、殘渣等處理殘余物達標處理排放的方案。

  (七)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

  第七條 本行政許可事項行政許可條件中未涉及的糞便處理廠、餐廚垃圾處理廠、廚余垃圾處理廠、垃圾衍生燃料(RDF)廠等均參照堆肥廠的行政許可條件進行審批。

  餐廚廢棄油脂處理廠,即以初加工後的餐廚廢棄油脂為原料生産生物柴油等化工産品的處理廠,不在本行政許可事項中審批。

  第八條 申請人應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實名登記制度要求,提供本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

  申請人在申請許可提交相關文件和材料時,應認真閱讀告知書後一併提交承諾書,對下列內容做出確認和承諾:

  (一)所填寫的基本資訊、提交的所需材料真實、合法、有效、完整。

  (二)已經知曉政府部門告知的全部內容,且達到相應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三)願意承擔未履行承諾、虛假承諾的法律責任,以及政府部門告知的違諾失信懲戒後果。

  (四)願意配合糾正違法違規及不規範的行為。

  (五)所作承諾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文件和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必要提交的材料清單包括:

  (一)由XX區(地區)城市管理部門提供的統一格式的書面申請。

  (二)統一格式的從事生活垃圾處理服務審批告知承諾書。

  申請人承諾事後提交的材料,應在各區(地區)城市管理部門組織的日常監管時提供。可承諾事後提交的材料清單為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規劃許可文件複印件。

  第九條 各區(地區)城市管理部門收到經申請人簽字、加蓋企業公章的申請書、承諾書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後,應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平臺,審查企業是否具備工商營業執照,同時查看其他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對於具備工商營業執照且其他申請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時審批通過。經審查認為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充相關材料。

  通過網上提交申請的,承諾書及材料須符合網上辦理的相關要求,辦理時限不超過0.5個工作日。

  第十條 申請人未履行承諾,未按時提供承諾提交的材料的,按輕微違諾失信行為處理,由各區(地區)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其在15日內進行整改,違規資訊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予以記錄不公示;整改後仍未達到條件的,撤銷從事生活垃圾處理服務許可證。

  申請人未履行承諾,運作或管理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達不到本方案准予辦理許可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技術要求第三、四、六、七項要求的,按一般違諾失信行為處理,由各區(地區)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其在15日內進行整改,違規資訊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記錄並公示,公示期1至6個月;整改後仍未達到條件的,撤銷從事生活垃圾處理服務許可,並移送城管執法部門納入重點監管對象名單。

  申請人未履行承諾,運作或管理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達不到本方案准予辦理許可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技術要求第一、二、五項要求的,按嚴重違諾失信行為處理,由各區(地區)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其在15日內進行整改,違規資訊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予以記錄並公示,公示期6至12個月;整改後仍未達到條件的,撤銷從事生活垃圾處理服務許可,並移送城管執法部門納入重點監管對象名單。

  一年內,申請人在本領域發生輕微違諾失信行為3次以上(含),按一般違諾失信行為對待;一年內,申請人在本領域發生一般違諾失信行為2次以上(含),按嚴重違諾失信行為對待。

  第十一條 各區(地區)城市管理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申請人作出虛假承諾,通過提供偽造變造的證件證明、虛假數據和資料或者採取其他手段騙取許可的,先撤銷許可,並移送相關執法部門依法予以查處,按照未取得許可擅自從事相關活動追究法律責任;發現涉及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等犯罪行為的,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有關情況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記錄並對外公示,公示期視情節為6至12個月。

  第十二條 告知承諾事項的履諾情況納入各區(地區)城市管理部門事後監管內容。負責審批的各區(地區)城市管理部門應在3個月內對申請人履諾情況進行檢查,之後每年進行不少於一次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行政許可條件及承諾不符的,按照本方案第十條、第十一條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個人或單位向城市管理部門舉報申請人的實際情況與公示的承諾書承諾內容不符的,核發許可的區級城市管理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核查屬實的按照本方案第十條、第十一條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對於本方案第十條第二款的情形,申請人在15日內整改完畢,可向轄區城市管理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各區(地區)城市管理部門接到申請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檢查,認為確已修復完畢的,根據其修復情況可縮短公示期到1至6個月。

  第十四條 申請人認為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記載的申請人違諾失信資訊與事實不符或者依法不應當公開的,可以向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提出異議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按照相關程式處理。

  申請人對未履行承諾、作出虛假承諾的認定有異議,可以通過12345服務熱線電話投訴舉報,或通過書面方式向轄區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異議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區(地區)城市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並向申請人反饋處理決定。

  在各區(地區)城市管理部門作出決定後仍有異議的,可向市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異議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市城市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並根據核查情況作出處理決定。

  附: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書(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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