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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人事工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1-08-26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發〔2021〕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11-2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1年 第42期(總第726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在北京自貿試驗區內申請勞務派遣經營許可實行告知承諾制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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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發〔2021〕8號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在全國範圍內推行“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實施方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進一步加大“證照分離”改革力度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發〔2021〕43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關於印發〈北京市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審改辦發〔2021〕5號)相關要求,在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範圍內,申請勞務派遣經營許可實行告知承諾制。現將辦理流程、工作標準等相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適用範圍

  自貿試驗區內依照公司法註冊的單位或者取得單位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的申請人(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以告知承諾制方式取得勞務派遣經營許可。

  二、許可機關

  自貿試驗區所在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行政審批局(以下簡稱許可機關)負責所轄自貿試驗區內勞務派遣經營許可、核查監督的具體工作。

  三、具體含義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制包含四個方面:

  (一)告知:自貿試驗區所在的區勞務派遣經營許可機關制定並公佈《北京市勞務派遣經營許可告知承諾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的條件和所需材料,以及違反承諾的懲戒措施等。

  (二)承諾:申請人自願承諾符合勞務派遣經營許可條件,按要求提交材料,並承擔違諾後果。

  (三)許可:申請人作出承諾,並按照承諾約定向許可機關提交相關材料,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許可機關當場作出勞務派遣經營許可決定。

  (四)監管:許可機關依法組織對取得《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勞務派遣單位履行承諾情況進行事中事後監管。

  四、辦理流程

  (一)提交申請

  申請人向註冊登記地所在的許可機關提交《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申請表》《北京市勞務派遣經營許可告知承諾書》,申請人係委託代理人的,應同時提交《授權委託書》。

  (二)簽署承諾

  申請人在閱讀《北京市勞務派遣經營許可告知承諾書》後,自願簽署承諾書,承諾其已完全知曉許可機關告知事項,並承擔違反承諾的相關懲戒措施。《北京市勞務派遣經營許可告知承諾書》一式兩份,由申請人和許可機關各執一份。

  (三)審查標準

  許可機關的工作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

  1.核實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主要資訊是否與市場監管登記資訊一致。

  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補正後可再次提交申請。

  (四)做出決定

  1.許可機關的工作人員確認申請事項符合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範圍,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做出許可決定,並在0.5個工作日內制發《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

  2.許可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説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五)文書送達

  申請人選擇現場領取的,應在許可機關的送達回執記錄上簽字。選擇郵寄的,許可機關的工作人員應在送達回執記錄上記錄郵寄方式,並粘貼郵寄憑證。

  (六)材料歸檔

  許可機關的工作人員須將申請人提交的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辦理材料歸檔,並標注許可形式為“告知承諾”。

  歸檔材料包括:《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申請書》《北京市勞務派遣經營許可告知承諾書》、公司章程、財務審計報告或驗資報告、房産證和租賃協議、委託代理人的《授權委託書》、經許可機關負責人簽字的實地核查記錄等。

  五、承諾公示

  許可機關以告知承諾制方式准予申請人勞務派遣經營許可後,應在7個工作日內,按照行政許可公示規定,在其門戶網站上向社會公佈獲得許可的勞務派遣單位名單及其承諾事項,並實時更新相關資訊。

  六、核查

  (一)核查機關。許可機關負責核查勞務派遣單位履行承諾情況。

  (二)實地核查。對以告知承諾制方式取得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的勞務派遣單位,應在其取得《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後3個月內,安排2名工作人員對其承諾內容是否屬實及履諾情況進行核查,並做好核查記錄。

  (三)核查事項

  1.是否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經營場所;

  2.是否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

  3.是否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勞動合同、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紀律等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規章制度文本;擬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樣本。

  七、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加強行政執法檢查,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及時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取得《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滿一年,但未報告年度經營情況或未開展經營活動的勞務派遣單位,定期檢查。對不報告、不如實報告年度經營情況以及發現存在重大經營風險的勞務派遣單位予以公示。建立對勞務派遣單位誠信分級、信用評價、風險評估或者黑名單管理制度,依法依規向社會公佈勞務派遣單位年度核驗情況,依法依規對失信主體開展失信懲戒。

  八、違諾失信懲戒

  (一)勞務派遣單位未履行承諾的,許可機關依法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未達到條件的,撤銷其勞務派遣經營許可決定。

  (二)勞務派遣單位作出虛假承諾的,許可機關直接撤銷其勞務派遣經營許可決定,按照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勞務派遣業務處理。

  九、懲戒資訊公示和失信修復

  (一)勞務派遣單位違諾失信行為資訊將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其資訊公示標準和公示時間以及申請信用修復的條件、渠道、方式、期限和程式,按照《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和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二)信用公示異議處理。勞務派遣單位認為“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的違諾失信資訊與事實不符或者不應公開的,可以向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書面提出異議申請,或向許可機關書面反映意見。

  (三)信用修復。申請人信用修復的條件、渠道、方式、期限和程式,應按照《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和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工作要求

  (一)各許可機關要將此項工作作為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和抓手,落實落細各項標準和工作流程,確保勞務派遣經營許可改革有序推進。

  (二)許可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勞務派遣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十一、其他事宜

  (一)對不選擇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的,許可機關應當依照《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市區兩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健全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對有關告知承諾制的投訴舉報要及時處理。

  相關區在推行勞務派遣告知承諾制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應及時與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勞動關係處溝通聯繫。

  (三)本通告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1.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申請書(略)

     2.授權委託書(略)

     3.北京市勞務派遣經營許可告知承諾書(略)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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