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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標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4. [實施日期] 2021-09-05
  5. [成文日期] 2021-08-05
  6. [發文字號] 京人防發〔2021〕7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08-0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1年 第41期(總第725期)

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在人防工程內安裝使用指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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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防發〔2021〕72號

各相關單位:

  為了加強對人民防空工程內安裝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指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條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關於推進物業管理區域新能源小客車自用充電設施安裝的通知》(京建發〔2014〕238號)的相關要求,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與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共同制定了《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在人防工程內安裝使用指引》(簡稱《指引》),規範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安裝。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1年8月5日  


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在人防工程內安裝使用指引

  第一條 制定目的。為規範在人防工程內安裝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行為,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合理安全利用,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産安全,保證人防工程戰備效能,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電動汽車。本《指引》所述新能源電動汽車是指技術參數符合國家標準規範的小客車,不包括電動自行車、電動三輪車、非標電動四輪車、載重電動車等。

  第三條 充電設施。本《指引》所述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含用於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的設施,以及為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使用和接入上級電源的相關設施。

  第四條 安全要求。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安裝於人防工程,應採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設備、材料、工藝,並符合防火安全、用電安全、環境保護、人防防護的要求。

  第五條 用電要求。安裝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設施不得超過人防工程內部電源用電負荷承受能力。新啟用人防工程應統籌考慮,統一專纜引入,實行專纜專用,增設專用配電箱、櫃,電源至充電樁線纜應規範架設。做到供電安全可靠、經濟合理、施工操作與維護便捷。

  第六條 禁止規定。安裝使用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設施不得破壞人防設備設施,不得影響人防工程防護效能,不得擅自在人防工程圍護結構穿墻打洞。

  第七條 改造許可。因引入外接電源線纜確實需要穿墻打洞的,或是充電設施安裝過程中有影響工程防護效能的,須由人防工程使用單位按照人防工程改造程式,報請人防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 安裝佈局。安裝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位置應合理,不得妨礙人防門正常啟閉,便於人民防空工程防護功能平戰轉換。新啟用人防工程應統籌考慮,統一佈局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設施。

  第九條 施工要求。用於固定充電設施需要的鑽孔,其深度、直徑、間隔不得損傷工程防護要求,鑽孔深度不得超過65mm,直徑不得超過15mm,間隔不得少於10cm。安裝施工不得使用重錘、風鎬等振動較大工具,以免損壞相鄰結構構件。

  第十條 使用人責任。自用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設施使用人,應按照相關程式向人防工程使用單位申請設施安裝,並選定具有機電安裝資質或電力承包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

  第十一條 安裝單位責任。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安裝單位應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的相關操作規程、驗收標準執行,妥善保護工程內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造成破損的應當及時修復。

  第十二條 工程使用單位責任。人防工程使用單位應當積極支援並配合安裝企業或供電企業勘察現場,提供相關工程圖紙,商定停車區域內電源位置、管線走向及施工方案,並監督充電設施安裝施工單位按要求規範施工。

  第十三條 違規責任。充電設施安裝使用過程中出現影響人防工程防護效能的,依法追究人防工程使用單位、充電設施施工單位等的責任。

  第十四條 安全使用責任。人防工程使用單位應與自用充電設施使用人簽訂安全使用責任協議,做到安全使用。自用充電設施使用人在使用過程中應接受人防工程使用單位和人防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後期處置。安裝自用充電設施的使用人負責設施的後期維護。租賃車位到期或不再使用充電設施的,使用人按照安裝前的約定處置。

  第十六條 資料留存。人防工程內安裝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完成後,人防工程使用單位應按要求將充電設施安裝有關資料留存備查。(主要有:申請安裝人登記資料;安裝施工單位資料;線纜入戶人防工程節點照片;線纜在人防工程內走向佈置及固定照片;帶充電樁的車位照片等)

  第十七條 其他要求。人防工程安裝使用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應符合國家、北京市現行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參照執行。利用人防工程安裝共用充電設施的可參照本《指引》。

  第十九條 實施時間。本《指引》自2021年9月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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