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社委社組發〔2021〕56號
各區委社會工委區民政局:
現將《北京市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專項行動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市委社會工委市民政局
2021年10月14日
北京市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專項行動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民政部辦公廳印發的《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專項行動方案(2021—2023年)》和北京市委社會工委市民政局印發的《關於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的實施意見》(京社委社組[2019]28號),推進北京社區社會組織高品質發展,發揮社區社會組織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目標任務
到2023年,逐步健全社區社會組織培育孵化機構,實現城市社區平均擁有不少於15個社區社會組織,農村社區平均擁有不少於8個社區社會組織,每個社區培育不少於2個“品牌”社區社會組織。社區社會組織佈局進一步優化,品質進一步提升,作用進一步發揮,為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作出貢獻。
二、重點工作
(一)實施“安家”工程。規範社會組織培育服務機構,市民政局制定印發《北京市社會組織培育孵化機構建設運營工作指引》(見附件),通過“一址多用”、“合署辦公”和“人才共用”等方式,依託各級黨群服務中心、政務服務中心、社區服務中心、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平臺等設施,建設市、區、街道鄉鎮三級社會組織培育孵化機構,為社區社會組織提供場地支援、資源對接、人才培養等服務。全市街道和具備條件的鄉鎮應成立社區社會組織聯合會,作為樞紐型、支援性平臺,協助街道社區聯繫、服務、管理社區社會組織。各區、街道鄉鎮應統籌使用市、區社會建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社區公益事業補助資金、黨組織服務群眾經費等,落實好“新增公共服務項目向社會組織購買的比例不低於30%”的要求,建立多元化籌資渠道,加大向社區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力度。
(二)實施“育才”工程。市、區民政部門統籌社區、社會組織、社會工作力量,分級分層建立社會組織領域專家庫、師資庫,第一批師資名單于2022年6月底前向社會公佈。加大人才培訓力度,精心設計培訓課程,統籌安排培訓計劃,通過線下授課、網上課堂、現場教學、情景模擬等方式開展培訓,培訓結束後應及時總結,確保培訓任務務實高效完成。面向社區社會組織負責人和骨幹力量開展政策解讀和宣講,將社會組織黨的建設、規範化建設、能力建設、項目運作等納入培訓內容。鼓勵有條件的區、街鄉鎮為社區社會組織從業人員購買相關書籍,支援其參加社會工作知識培訓和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考試,通過系統性、專業化訓練,培養出一批熟悉社會組織運作、具備專業服務能力的社會組織負責人和業務骨幹。
(三)實施“同心”工程。根據社區實際需求,重點推動服務型、公益性、互助性社區社會組織培育發展,着力發揮其在社區治安綜合治理、矛盾糾紛調解、社區協商、志願服務、社區矯正、社區戒毒、社區康復、環境衛生、物業管理、流動人口管理服務等方面積極作用,搭建相關部門、駐社區單位和廣大居民群眾參與基層治理的平臺。結合農村工作實際,補齊工作短板,重點發展鄉賢理事會、紅白理事會、生産合作社、農民經濟合作組織等農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類社區社會組織,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與鄉村振興的有效銜接。充分發揮支援性社會組織作用,推動市、區級社會組織與社區合作,通過駐區單位贊助、慈善組織捐贈、社區資源置換等社會化方式募集資金,支援社區社會組織發展。
(四)實施“新風”工程。在城鄉基層黨組織領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指導下,引導社區社會組織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通過開展“鄰里守望”社區志願、“共建共治共用”社區協商、“共創平安”社區治理、“文化鑄魂”精神文明創建等系列活動,發揮社區社會組織在提供社區服務、擴大居民參與、培育社區文化、弘揚時代新風、促進社區和諧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推動社區志願服務常態化,使居民參與社區生活、享受社區服務更加廣泛,對社區社會組織的認可度進一步提高。社區社會組織服務領域進一步拓展,服務品質進一步提升,成為參與城鄉社區治理的重要力量。
(五)實施“品牌”工程。研究制定《北京市社區社會組織備案工作指引(試行)》,推廣使用民政部《社區社會組織章程示範文本(試行)》,健全統一的社區社會組織備案資訊系統,探索建立社區社會組織工作評估評議制度,完善社區社會組織內部治理結構。在市、區民政部門指導下,各街道鄉鎮在有一定基礎的社區社會組織中,確定重點,形成具有北京特色的“一社一品”、“一街多品”的發展格局。圍繞品牌建設號召力、品牌影響凝聚力和品牌發展持續力,引導優秀的社區社會組織制定自身發展規劃,加強項目複製推廣,逐步提升品牌的辨識度和社會美譽度,打造更多“西城大媽”、“朝陽群眾”、“石景山老街坊”等參與首都基層社會治理的亮麗名片。
三、實施步驟
(一)部署階段(2021年9月-2021年12月)。各區要結合自身實際,對標對表重點工作,梳理任務清單,制定工作計劃,通過召開會議、傳達文件等方式作出部署。
(二)落實階段(2022年1月-2023年8月)。形成民政部門牽頭,發改、財政、農村農業等多部門配合,街道、鄉鎮有效落實的城鄉社區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工作合力。各街道鄉鎮指導社區梳理“兩目錄一機制”,調動社區社會組織參與社區治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三)檢查階段(2023年8月-2023年10月)。各相關部門要落實主體責任,加強檢查督導,開展城鄉社區社會組織培育發展績效評估,確保各項任務高品質完成。
(四)總結階段(2023年10月-2023年12月)。各區民政部門要總結社區社會組織工作中的經驗做法,形成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工作報告,內容包括社區社會組織發展情況、數據分析、案例解讀、經驗介紹等。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各單位要充分認識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的重要性,加強工作研究,落實工作責任。區民政部門應將社區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要點,提出具體要求。街道鄉鎮應將社區社會組織相關工作作為村居(兩委)班子、社區黨組織書記的年度述職內容,形成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格局。
(二)加強指導。市區民政部門應及時將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的相關政策及配套文件進行公示公告,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政策指導。各區應結合自身實際,通過線上或線下形式,於2022年6月前組織一次社區社會組織工作專題培訓,培訓不少於8個學時。各街道鄉鎮要大力支援引導轄區內社區社會組織發展,精準推送相關政策,對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疑難問題,要認真研究解決,解決不了的要逐級報告。
(三)加大宣傳。市區相關部門要充分發揮融媒體優勢,以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多舉措、多角度、全方位進行社區社會組織工作經驗宣傳報道。通過典型引領、案例分析、模式總結、事跡宣傳等形式,選樹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品牌社區社會組織,推動形成社區社會組織助力基層社會治理的良好局面。
附件:《北京市社會組織培育孵化機構建設運營工作指引(試行)》
附件
北京市社會組織培育孵化機構建設運營工作指引(試行)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市社會組織培育孵化工作健康有序發展,進一步提高培育孵化機構建設運營的規範化水準,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條 市級社會組織培育孵化機構按照“中心+基地”的模式建設運營,中心名稱為“北京市社會組織發展服務中心”,基地名稱為“北京市社會組織孵化中心XX基地”,應獨立設置黨建活動室、會議培訓室、綜合服務區、資源配置區、交流展示區等。
第三條 區級社會組織培育孵化機構統一命名為“XX區社會組織發展服務中心”,應獨立設置黨建活動室、會議培訓室、綜合服務區、流動辦公區、交流展示區等,並根據需要設立多功能的活動區(室)。
第四條 街道、鄉鎮級社會組織培育孵化機構統一命名為“XX街道/鄉鎮社會組織培育孵化中心”,應獨立設置黨建活動室、會議培訓室、綜合服務區、交流展示區等,並根據需要設立多功能的活動區(室)。
第五條 市級社會組織培育孵化機構應提供政策諮詢、人員培訓、調查研究、能力建設、資源配置、展覽展示、觀摩交流等服務內容。區級和街道、鄉鎮級社會組織培育孵化機構應提供培育孵化、政策諮詢、能力建設、品牌推廣、合作交流以及適應區域發展需求的特色服務等。
第六條 社會組織培育孵化機構提倡實行社會化、專業化運作,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負責日常管理運營,應制定資産設備管理、場地使用、檔案管理、資訊系統、後勤保障等各項制度。市區民政部門和街道、鄉鎮可通過組織專家評審或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等方式,加強對社會組織培育孵化機構工作效果的考核評估。
第七條 市區民政部門和街道、鄉鎮應為主管主辦的社會組織培育孵化機構提供必要的場地設施和辦公條件。加強統籌規劃,可與黨群服務中心、社區服務中心、政務服務中心、市民活動中心、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平臺等區域內現有設施整合使用,合理劃分功能區域,提高空間利用效率。
第八條 市區民政部門和街道、鄉鎮應將社會組織培育孵化機構建設運營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市級社會建設資金對各區轉移支付部分,各區可拿出一定比例支援社會組織培育孵化機構建設運營,有條件的區和街道、鄉鎮也可通過購買服務、設立專項資金、開展公益創投等方式給予相應支援。
第九條 市級社會組織發展服務中心通過舉辦示範培訓、網上課堂、新媒體教學等方式,定期對全市社會組織培育孵化機構工作人員開展培訓。支援工作人員參加社會工作職業資格評價,接受繼續教育。支援把社會組織培育孵化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納入相關領域推優評獎表彰範圍。
第十條 本指引由北京市委社會工委市民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