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技管〔2021〕95號
工委、管委會各相關機構:
《亦莊新城産業用地規劃建設指標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經工委、管委會審議通過,現正式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1年8月11日
亦莊新城産業用地規劃建設指標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深化落實《亦莊新城規劃(國土空間規劃)(2017年-2035年)》,在全市城鄉建設“雙控”要求下,進一步加強亦莊新城規劃建設指標管控,支援和鼓勵高精尖産業項目落地,促進産業用地提質增效和土地資源集約利用,推動亦莊新城高品質發展,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概念界定】
本辦法所稱規劃建設指標特指亦莊新城(下文簡稱“新城”)規劃建築規模中可區級統籌使用的建築規模指標。若無特殊説明,均指地上建築規模。
本辦法所稱産業用地特指工業用地和物流倉儲用地。按實施狀態分為增量産業用地與存量産業用地,分別對應新入駐項目與更新類項目。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新城規劃範圍內上述産業項目申請使用亦莊新城産業用地規劃建設指標的相關情況。
第四條【使用原則】
(一)全力促進産業發展
全方位促進新城産業高品質發展,為産業提質升級、完善配套設施,以及承載科技創新功能提供空間資源。
(二)優先保障公共利益
堅持“先更先攤”,即城市更新項目優先保障公共利益(包括三大設施、綠地和其他産業類服務設施)落地,補齊城市發展短板,提升城市空間品質。
(三)着力提升土地效能
産業空間總量不變的前提下,堅持集約、節約利用土地資源,提升單位土地效能。
(四)堅持分區統籌互促
加強新城規劃實施的分區統籌,強化資源優化配置能力,促進新城産業用地協同發展。
第二章 指標使用規則
第五條【准入條件】
新入駐項目在滿足産業准入要求的前提下,經評估論證後,可申請使用規劃建設指標。
更新類項目因新建、改建、擴建需要,符合以下全部情形的,可申請使用規劃建設指標:
(一)符合新城産業發展定位且達到當前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下簡稱經開區)産業准入要求的;
(二)符合工業用地用途管制相關規定的;
(三)自持物業用房無閒置的(經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管委會〕批准的産業園區除外);
(四)由經開區“城市更新産業升級”工作專班認定並經工委管委會批准,三方(或多方)協議執行到位,並經評估達標。
第六條【新入駐項目】
綜合考慮新城內各單元産業用地規劃平均容積率與各類型産業項目的基準容積率,根據項目方關於産值稅收、投資強度、研發投入等方面的承諾,經評估論證後,經開區管委會科學配給規劃建設指標。
新入駐項目規劃建築規模原則上不應超過現行工業用地節地標準規定上限。
第七條【更新類項目】
滿足准入條件的更新類項目,可在現狀建築規模的基礎上,申請使用規劃建設指標。涉及違法建設的,應按照《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處理完成後,方可申請規劃建設指標。
以招拍挂、法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項目建築規模不應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建築規模上限。
以劃撥、協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項目達到此前約定的建築規模上限後仍有需求的,可按照第八條情形申請指標獎勵,且建築規模原則上不應超過現行工業用地節地標準規定上限。
第八條【指標獎勵】
新入駐重點産業項目和其他高經濟貢獻、高研發能力的産業項目,對建築規模有特殊要求的,以及通過劃撥、協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更新類項目,若達到此前約定的建築規模上限後仍有需求的,項目方可通過提升産業發展水準或貢獻公共利益獲得指標獎勵。
項目方提高産業發展水準,包括增加投資強度、提高單位土地效能、提升研發能力等方面。
項目方貢獻公共利益,包括利用項目用地或建築提供公共服務、市政交通等社會公益性設施。
申請指標獎勵應開展評估論證,符合産業評估要求的履行相關程式(第十二條)後方可使用,具體標準由各行業主管部門共同議定。
第九條【計容例外事項】
因生産工藝需要致單層超過8米的生産廠房和倉儲庫房,經舉證與論證後將建築規模作為首要強制性指標,容積率只作為校核指標,按照雙倍(多倍)計容的建築規模不佔用新城産業用地規劃建設指標。
第三章 項目評估與項目綜合實施方案
第十條【工作流程】
産業項目申請使用規劃建設指標的,須先開展産業評估和規劃評估,經工委管委會審議通過後編制項目綜合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範圍劃定】
規劃評估及項目綜合實施方案均應合理確定規劃範圍與研究範圍。規劃範圍應包含項目所在地塊及周邊道路,並以一個或多個街區為研究範圍,做好街區內空間資源、産業發展、三大設施的統籌研究。涉及移交公益設施用地的,應劃定移交用地權屬邊界。
第十二條【項目評估】
項目的産業評估側重於從産業高品質發展角度進行充分論證。項目的規劃評估側重於從貢獻公共利益角度及城市發展角度進行充分論證。
從産業高品質發展的角度論證必要性。分析地均産值、研發能力、能耗水準等指標,並與經開區當前平均水準及未來發展目標進行對比論證;分析論證項目科技創新能力的先進性、示範性、引航性、戰略性。
從貢獻公共利益角度論證充分性。嚴格落實公益性設施,明確項目對公眾開放的空間與設施,明確用於建設公益性設施的功能及規模,涉及用地的應明確用地面積及四至範圍。
從城市發展角度論證可行性。確保街區/單元規模總量不突破,市政交通設施可支撐,並與城市風貌相協調。
第十三條【編制項目綜合實施方案】
經開區規自分局負責組織新城內的項目綜合實施方案的編制工作。
項目綜合實施方案編制內容包括規劃統籌方案、成本測算方案、實施計劃方案,三者互為支撐、相互影響、相互校核。項目綜合實施方案以實現規劃為目標聚焦實際問題,項目綜合實施方案內容因側重點和要求程度差異而不同。
編制綜合實施方案時,編制機關應當採取座談會、現場調研或其他方式徵求相關權益人及公眾的意見。項目綜合實施方案形成後,編制機關應當在政府網站或便於查詢的場所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第十四條【審查程式】
為提高生産的安全性與便利性,項目方對既有廠房進行改造或加建必要的消防樓梯、連廊、垂直電梯、市政設施、環衛設施等配套設施用房而增加的建築規模,可先行審批建設,建築指標在新城範圍內統籌。
符合經開區准入條件並經評估達標的更新類項目,改擴建內容為單純滿足生産需要,在不突破此前約定的建築規模上限的前提下,可由經開區規自分局審議通過後,先行辦理規劃審批手續,建築指標在新城範圍內統籌。
涉及使用商服類或多功能用地指標,突破此前約定的建築規模上限,以及主任辦公會議定需報工委會的項目,應在充分論證後,報經開區工委會審議。
國家級及市級重大項目的綜合實施方案,按照相關規定報審。
第十五條【依條件審批】
項目綜合實施方案中確定的建築規模管控要求、實施保障要求、公益性設施落實要求,統一納入“多規合一”協同平臺初審意見。涉及移交用地的,移交部分應作為驗收內容之一。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六條【組織保障】
管委會搭建管控平臺,經開區規自分局作為牽頭部門,開發建設局、地區協同事務局、經濟發展局、營商合作局、科技創新局、城市運作局、社會事業局、商務金融局、行政審批局、綜合執法局、土地儲備與建設服務中心等部門共同協作。
第十七條【全生命周期管控】
以管委會為平臺,從評估審查、技術標準、管理銜接、實施監管等環節入手,對産業用地指標使用進行全生命周期管控。
第十八條【地下空間開發利用】
引導更新類項目開發利用地下空間(半地下空間),在符合消防安全和使用合理的前提下,除必要的停車和人防設施外,鼓勵安排科研實驗、倉儲服務等功能。
新入駐項目必須進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具體功能、規模和佈局依項目設計方案確定。
第十九條【管理措施】
申請使用規劃建設指標的産業項目應納入年度城市體檢項目庫,實行年度評估制度,並建立獎懲機制。
對於涉及移交土地的項目,應在項目綜合實施方案審議通過後進行土地移交。對於涉及配建公益設施的項目,應與項目同步建設完成並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違約責任】
本辦法違約責任與《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關於城市更新産業升級的若干措施(試行)》違約責任一致。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解釋】
本辦法中規劃建設指標的認定、評估、獎勵及使用由經開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施行】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並根據實施情況,適時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