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規自發〔2021〕216號
各相關區人民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市政府有關委辦局: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耕地“非農化”“非糧化”的有關要求,進一步明確各級各部門的工作職責,完善耕地保護共同責任機制,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局聯合製定了《北京市耕地保護補償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報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農業農村局
2021年6月24日
北京市耕地保護補償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佔補平衡的意見》(中發〔2017〕4號),為落實制止耕地“非農化”、防止“非糧化”的要求,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耕地保護補償資金,是指市級財政在年度預算中安排的專門用於耕地保護補償的資金,不包括北京市耕地地力保護補貼資金和北京市菜田補貼資金。
第三條 通過設立市級耕地保護補償資金,充分調動各方積極性,落實耕地保護共同責任,促進具備恢復條件的土地騰退復耕,實現《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確定的永久基本農田和耕地保有量目標,實現耕地數量和品質的雙提高。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各區政府是本轄區範圍內耕地保護工作的主體,負責協調、組織、開展耕地保護工作;細化耕地保護補償的各項政策措施,正確宣傳引導補償政策;加強督導,嚴格資金使用和管理,確保補償政策落到實處。鄉鎮(街道)負責耕地保護目標的落實,耕地保護補償的審核工作,進行日常巡查,督促檢查村集體經濟組織嚴格執行耕地保護補償政策。
第五條 市規劃自然資源委負責全市耕地保護補償管理日常工作的組織協調,牽頭開展耕地保護空間的“落圖落地”工作;負責土地整治領域政策解釋和指導,牽頭組織對各區進行考核,會同市財政局做好耕地保護補償資金的分配和績效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耕地品質、種植、輪作休耕、撂荒閒置、高標準農田建設等方面的政策解釋和指導工作,會同市規劃自然資源委推進耕地保護“落圖落地”工作。
第七條 市財政局負責耕地保護補償資金的籌措、下達工作;組織開展耕地保護補償資金的績效管理;督導各區做好資金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 市園林綠化局牽頭負責全市耕地保護空間中林木騰退政策和農田林網的建設指導及協調推進工作。
第三章 補償範圍、對象和標準
第九條 補償範圍為納入我市耕地保護空間範圍、且已落圖入庫並現狀耕種的耕地。對當年經批准轉為建設用地的,以及臨時用地佔用耕地未實施復墾的,予以調出。對於經驗收合格的土地整治復墾新增耕地,在第二年未改變用途並實際耕種的,予以納入。
現狀耕種的耕地指種植棉、麻、糧、油、菜、瓜等不破壞耕作層的糧經作物,一年至少種植一次且未撂荒的耕地;按計劃開展輪作、休耕的耕地。
第十條 對於下列佔用耕地情形的,市級財政不予補償。
1.已植樹造林或發展林果業、種植花卉、苗圃、草坪、草皮等破壞耕作層的。
2.存在建窯、建墳、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壓佔、挖塘養魚、堆放固體廢棄物、傾倒有毒物質或其他破壞耕作層的。
3.已批准轉為建設用地,未按規劃實施或移交的。
4.其他經認定不符合補償範圍情形的。
第十一條 市級財政按照100元/畝的標準安排資金用於開展耕地保護工作。鼓勵區級結合本區實際給予耕地保護補償,同時,積極研究推進耕地保護激勵機制。
第十二條 按照“誰保護、誰受益”的原則,市級補助對象為各區政府。耕地保護補償資金實行動態調整機制,各區可結合實際情況對市級耕地保護補助資金進行統籌,向承擔耕地保護任務的鄉鎮(街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或承包經營者發放耕地保護補償資金。
第十三條 耕地保護補償資金可用於與耕地保護直接相關的各項支出,但不得用於平衡本級預算、修建樓堂館所、發放工資等事項。具體可按照《關於調整完善土地出讓收入使用範圍 優先支援鄉村振興的意見》(中辦發〔2020〕32號)中明確的範圍使用。
第四章 考核與資金申報
第十四條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考核期,現狀耕種的耕地面積以12月31日數據為準。耕地保護補償資金實行村級申請、鄉鎮(街道)核實、區政府審查和市級審核四個環節。
第十五條 村級申請。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於每年12月底前完成對現狀耕種的耕地面積統計工作,統計結果應面向村民公示並接受監督,公示期不少於5個自然日,公示期間應保存必要的影像、文件資料備查。對於公示結果無異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於次年1月底前將結果報鄉鎮(街道);對於存在爭議的,暫不納入申報範圍。
第十六條 鄉鎮(街道)核實。鄉鎮(街道)應主動履行屬地責任,通過現場巡查,結合建設用地審批、衛片執法檢查和違法建設拆除、種植使用、騰退復耕等情況,對集體經濟組織申報的耕地保護面積進行全面核實,並於2月底前將核實結果報區政府。
第十七條 區政府審查。各區政府應認真落實“村地區管”要求,對各鄉鎮(街道)上報的數據進行抽查審查,確保本區上報的耕地保護補償面積與國家認定的現狀調查數據相匹配。審查結果於3月底前報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和市農業農村局。
第十八條 市級審核。市規劃自然資源委會同市級相關部門依據新增建設用地審批、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衛片執法檢查結果以及土地整治新增耕地驗收等情況,通過內、外業調查,對各區報送的數據進行核實。5月底前,在綜合各部門意見後,將核實結果函告市財政局。
第十九條 按照市規劃自然資源委的核定數據,市財政局於6月底前將上一年度耕地保護補償資金下達至相關區。相關區在年度內將耕地保護補償資金髮放至補償對象。
第五章 績效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耕地保護補償資金實行績效管理。各區應及時開展上一年度耕地保護補償資金績效評價工作,或以評估的方式開展分析,績效評價或評估應形成書面報告。
第二十一條 市級適時對區級報送數據開展抽查復核,對於復核未通過的,市財政局會同市規劃自然資源委收回相應資金。對申請材料弄虛作假,違規、超範圍使用資金的,經查實,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相關區政府可結合本區實際,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或細則,並報市級相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後續將結合我市具體情況以及國家政策制定情況動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