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績效〔2021〕1837號
市級各預算部門、各區財政局: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預算績效管理,完善科學、合理的事前績效評估管理體系,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京發〔2019〕12號)精神,以及《北京市預算績效管理辦法》(京財績效〔2019〕2129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我局修訂了《北京市市級財政支出事前績效評估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財政局
2021年9月9日
北京市市級財政支出事前績效評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市級財政支出事前績效評估工作,推動建立項目(政策)立項評估決策機制,強化項目庫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北京市預算績效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支出事前績效評估(以下簡稱事前評估),是指市財政局或市級預算部門和單位依據國家及北京市政策、部門和單位發展規劃等內容,運用科學、合理的方法,對財政支出項目和財政支出政策的必要性、可行性、效率性、效益性及經濟性進行客觀、公正的評估。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立項評估決策機制,是指市財政局或市級預算部門和單位運用事前評估方式,對項目、政策預算進行評估論證,按照相關審核流程批准立項、並進入項目庫管理的決策程式和制度安排。
第四條 事前評估的範圍適用於擬由市級財政資金安排的財政支出項目、政策。
第五條 事前評估遵循的原則:
(一)績效導向。事前評估以績效導向和成本控制理念為出發點,以必要性及投入、産出和效果為評估重點,對項目、政策決策進行綜合評估。
(二)財力匹配。事前評估要樹立財政可持續意識,新增重大項目、政策應充分結合財政可承受能力進行評估,以增強重大項目、政策的可行性和財政可持續性。
(三)科學規範。事前評估應通過規範的程式,採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通過多種途徑和手段充分收集證據資料,保證評估結論科學可信。
(四)客觀公正。事前評估應公開、公平、公正,評估主體要實事求是、公平合理地進行評估,利益相關方不得影響評估過程及評估結果。
(五)及時高效。事前評估要講求效率,在保證品質的前提下及時完成評估工作。
(六)權責對等。事前評估要建立責任約束機制,明確各方職責,清晰界定權責邊界,市財政局、市級預算部門和單位、以及其他部門對其主導開展的評估工作負有管理自主權,並對評估結果負責。
第六條 事前評估的主要依據:
(一)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等;
(二)國家及北京市政府制定的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方針政策等;
(三)財政部及北京市財政部門制定的預算管理制度、資金及財務管理辦法等;
(四)部門(單位)的職責、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等;
(五)相關行業政策、行業標準及專業技術規範等。
第二章 事前評估的分類和內容
第七條 事前評估按實施主體分類,分為財政部門組織開展事前評估、預算部門組織開展事前評估和其他部門組織開展事前評估;按評估對象分類,分為項目事前評估和政策事前評估。
第八條 市財政局對存量和擬新增重大項目、政策進行評估。
本辦法所稱重大項目、政策,是指資金量較大、對社會和經濟發展有重要影響、社會受益面大的財政支出項目和政策。
年度重大項目、政策的標準由市財政局確定並公佈。
第九條 市級預算部門和單位對本部門本單位年度新增重大項目、政策進行評估。開展事前評估可結合可行性研究論證一併進行。
第十條 其他部門(如投資主管部門)主要對本部門管轄的資金進行事前評估,可結合資金申請審批相關工作一併進行。
第十一條 項目事前評估重點評估項目必要性、可行性、效率性,兼顧項目效益性、經濟性。
(一)項目必要性(30分)。主要評估項目設立是否與國家及北京市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等相符;是否與主管部門職能相關,是否有迫切的現實需求;立項目標是否明確合理,是否有確定的評估對象和範圍;與其他項目或政策是否交叉重疊,是否經過充分調研和前期論證,是否屬於財政資金支援範圍等。
(二)項目可行性(15分)。主要評估項目實施條件是否可行,包括項目的組織機構是否健全,職責分工與管理制度是否明確;項目實施方案是否可行,包括計劃進度安排是否合理可行,技術方案是否成熟、先進、經濟、高效;行業備案資訊等是否齊備,未來實施是否具備可持續的條件和環境保障。項目投入是否可行,是否在不同方案中有技術標準經濟性的比較。
(三)項目經濟性(15分)。主要評估項目成本測算依據是否充分;成本控制措施是否科學有效;在既定目標下投入成本是否達到最小化程度,是否考慮替代方案成本節約情況。
(四)項目效率性(25分)。主要評估項目預期産出是否清晰明確;是否反映了既定投入水準下的最大産出;産出數量與品質是否與預算申請相符;産出指標值是否合理、細化、量化、可考核。
(五)項目效益性(15分)。主要評估項目預期效益是否合理、可實現;是否反映了既定投入水準下的最優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各項效益所對應的指標值是否量化、可評價;可實現的效益是否得到利益相關者的認可。
第十二條 政策事前評估重點評估政策必要性、可行性、效益性,兼顧政策效率性和經濟性。
(一)政策必要性(30分)。主要評估政策設立是否與國家及北京市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等相符;政府與市場邊界是否清晰,政策制定主體或牽頭主體是否明確,職責是否清晰;事權與財權是否對應,是否有清晰的受益範圍和對象;政策目標是否具有前瞻性、穩定性和引領性;是否經過充分調研和前期論證;是否屬於財政資金支援範圍。
(二)政策可行性(15分)。主要評估政策實施是否有明確的組織構架、運作機制以及制度保障;政策是否有利於市場競爭,是否符合公平、合理和非歧視的原則,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技術路線是否可行、先進、經濟、高效,是否在不同方案中有技術經濟性的優化比較;是否進行風險分析並制定風險應對措施或預案;政策資金管理方法是否明確;實施期限內是否具備可持續的組織、資金、技術、社會需求等保障條件和政策環境;是否有明確的後期退出機制等。
(三)政策經濟性(15分)。主要評估政策是否有明確、合理的資金分配辦法;在既定政策目標下,投入總成本是否達到最小化程度;成本測算依據是否充分;成本控制措施是否科學有效。
(四)政策效率性(15分)。主要評估政策預期産出是否清晰明確,是否反映了既定投入水準下的最大産出;是否選取最能體現總體目標實現程度的關鍵指標並明確了指標值,指標值是否符合行業正常水準或事業發展規律;資金分配結果是否與政策目標、政策內容相匹配。
(五)政策效益性(25分)。主要評估政策實施周期內,預期效益是否體現了政策所需解決問題的明顯改善程度;是否選取最能體現總體目標實現程度的效果指標值;指標值是否細化、量化、可衡量;政策是否具備可預見的穩定性。
第十三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以及《北京市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實施方案》等有關要求,對於産業類政策的事前評估,重點對市場准入和退出條件、商品和要素流動限制、市場主體生産經營成本和生産經營行為影響程度等方面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三章 事前評估的組織管理
第十四條 參與事前評估各方職責:
(一)市財政局負責擬定事前評估管理辦法和工作流程;組織開展新增重大項目、政策事前評估;指導、督促市級預算部門和單位開展事前評估工作。
(二)市級預算部門和單位負責制定本部門、本單位事前評估實施細則;開展本部門、本單位項目事前評估;完善項目庫管理,並參照事前評估結果對項目進行排序。
(三)預算申報單位負責準備事前評估相關材料;配合市財政局或市級預算部門和單位開展事前評估。
(四)其他部門負責制定所管轄資金事前評估實施細則;開展所管轄資金事前評估。
(五)市財政局組織開展的事前評估工作,應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市級預算部門和單位組織開展的重大項目、政策事前評估工作,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參與評估的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對評估過程和被評估對象進行依法監督和民主監督。主要監督事前評估工作的規範性,並對事前評估項目、政策發表意見或建議,供專家組參考。
(六)事前評估應邀請專家參與評估論證。評估專家一般包括業務專家、財務專家、管理專家等。專家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科學態度,深入實際了解和調查情況,遵守職業道德;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保守國家秘密和被評估單位的商業和技術秘密;不得對外透露評估結論、諮詢意見、爭議問題等有關情況。專家應遵守回避制度,不得與被評估單位有任何經濟利益關係和其他應回避的利害關係。
(七)事前評估必要時可委託第三方機構參與。評估第三方機構應遵守職業道德、廉潔自律;不得干預和影響被評估單位的正常工作;遵守保密原則,不得將文件、數據等與評估有關的資料對外公佈,不得提前對被評估單位和相關人員公佈專家意見、評估結果等;自覺履行回避制度及其他相關紀律。
第十五條 市財政局組織開展事前評估工作流程:
(一)預算部門和單位項目申報。
1.市財政局根據“隨申報、隨評估、隨入庫”原則開展事前評估。
2.市級預算部門和單位按照年度預算編制時間安排,完成本部門本單位事前評估及項目錄入工作,並按預算編制流程將擬新增重大項目、政策報送市財政局開展事前評估,評估通過後納入項目庫。
3.預算執行過程中,市級預算部門和單位申請預算調整,需將擬新增重大項目、政策報送市財政局。
(二)市財政局預算管理處室審核把關。市財政局預算管理處室對預算部門和單位申報的項目、政策進行初審,提出初步意見,將擬列入預算安排的事前評估對象清單及初步意見送市財政局績效處。通知預算部門和單位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並對申報材料進行指導和把關。
(三)市財政局績效處組織評估工作。市財政局績效處匯總各預算管理處室提交的評估項目、政策,報局領導審批同意後,組建事前評估工作組。工作組由市財政局績效處、預算管理處室、第三方機構相關人員組成,按流程開展後續評估工作。
(四)召開預審會。預審會主要由工作組和專家組聽取預算部門和單位的彙報,對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並出具補充資料清單。預算部門和單位在10個工作日內補齊評估資料,逾期未按要求補充資料的項目、政策退回預算管理處室。提交評估資料達到評估條件的項目、政策,在30日內完成事前評估工作。
(五)召開正式評估會。正式會主要由專家組依據預算部門和單位補充完善的資料,對照評估指標體系,獨立客觀地進行評分,提出評估意見。
(六)形成評估報告。工作組匯總專家組意見,得出最終評估結論,在徵求預算管理處室意見的基礎上形成正式評估報告。
第四章 事前評估的方式方法
第十六條 事前評估方式包括專家諮詢、現場調研、問卷調查、召開座談會等方式。
(一)專家諮詢。對於專業性較強、評估難度較大的項目、政策,對相關問題存在疑難點時,可邀請業務、管理、財務等專家參與評估論證和諮詢工作,提供專業技術支援。
(二)現場調研。對於有一定物質基礎的項目、政策,在資料收集過程中,可進行現場調研,實地勘察和了解項目真實情況。
(三)問卷調查。對於利益相關方涉及對象多、作用範圍廣的項目、政策,在資料收集過程中,可採用問卷調查的方式,向利益相關方了解情況或徵詢意見。
(四)召開座談會。對於涉及工作主體多、人員分散的項目、政策,在入戶培訓、現場調研、召開評估會時,可組織特定人員開展座談,了解項目、政策情況,集中收集各方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 事前評估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對比分析法、因素分析法、公眾評判法及其他評估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指通過開展成本核算,並對全部成本和效益進行對比來評估項目、政策的投入價值,以實現投入最小的成本獲得最大的收益為目標的分析方法。該方法的應用需要項目單位提供同一技術方案下,按不同技術標準計算的成本-效益比率,來比較原有方案與替代方案的效益,選擇經濟性最優的支出方案,以體現成本控制要求。
(二)對比分析法。指通過將績效目標與預期實施效果、歷史情況、不同部門和地區同類財政支出新增安排情況進行比較,對項目、政策進行評估。
(三)因素分析法。指通過全面統計影響績效目標實現和實施效果的內外因素,綜合分析內外因素對績效目標實現的影響程度,對項目、政策進行評估。
(四)公眾評判法。指通過專家評估、抽樣調查等方式,對相關情況提供諮詢意見和結論支撐的評估方法。
(五)其他評估方法。其他能為評估結論提供支撐的方法。
第十八條 事前評估方式和方法的選用應當堅持簡便有效的原則。根據評估對象的具體情況,可採用一種或多種方式、方法進行評估。
第五章 事前評估結果及應用
第十九條 事前評估結果:
事前評估結果包括評估結論和評估得分兩部分。
評估結論分為予以支援、部分支援和不予支援三種。
對於必要性充分、效率性效益性好、方案可行性強、投入經濟性高的項目、政策,予以支援;對於具有必要性,但效率性、效益性、可行性、經濟性存在一定程度不足的項目、政策,予以部分支援;對於必要性不充分、效率性效益性和可行性差、經濟性低的項目、政策,不予支援,半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評估得分是專家組根據評估指標體系,對評估內容和要點進行評分得出的結果。評估得分在60分以上的項目、政策,結合評價結論,予以支援或部分支援;評估得分在60分以下的項目、政策,不予支援。
第二十條 事前評估結果的應用:
事前績效評估重在解決項目、政策的先期論證,評估結果及結論作為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依據。預算管理處室依據事前評估報告及結論,將項目、政策納入預算決策程式,安排預算評審,進行預算批復工作。
事前評估結論為“予以支援”和“部分支援”的項目、政策,納入市級財政項目庫管理。
事前評估結論為“不予支援”的項目、政策,一定程度上核減預算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控制數。
第六章 事前評估報告及資料
第二十一條 事前評估報告分為正文和附件兩部分,具體格式由市財政局統一制定。
第二十二條 事前評估報告正文包括評估對象基本情況、評估所採用的方式方法、評估的主要內容及結論、相關建議及有關問題的説明等內容。報告撰寫應依據充分、真實完整、數據準確、分析透徹、邏輯清晰、客觀公正。事前評估報告附件應包括項目、政策的績效目標申報表。
第二十三條 事前評估資料包括預算部門和單位提交的事前申報材料、預期績效報告,以及事前評估過程中的評估專家意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意見等,上述資料應由工作組作為存檔資料妥善保管。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市級預算部門和單位、各區財政局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已經過市委常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決策確定的項目、政策可不納入事前評估範圍。
第二十六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政策可不納入事前評估範圍。
第二十七條 市財政局可授權市級預算部門和單位對市財政局認定的新增重大項目、政策自行開展事前評估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發佈之前由市財政局印發的制度和辦法中對事前評估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市級財政支出事前績效評估管理辦法》(京財績效〔2019〕2129號附件2)同時廢止。
附件:1.事前績效評估工作流程
2.事前績效評估資料準備清單
3.預期績效報告
4.專家承諾書
5.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事前評估工作規範
6.事前績效評估指標體系
7.事前績效評估專家組評估意見
8.事前績效評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評估意見
9.事前績效評估報告參考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