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管發〔2021〕21號
各區城市管理委,各燃氣供應企業:
為規範本市燃氣行業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預防燃氣安全事故,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市城市管理委對《北京市燃氣設施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暫行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制定了《北京市燃氣設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暫行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2021年9月10日
(聯繫人:李家名;聯繫電話:68531626)
北京市燃氣設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燃氣設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預防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發生,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燃氣設施隱患是指燃氣場站、燃氣管線本體結構及附屬設施存在的可能影響燃氣供應及安全運作、導致安全事故發生,或在其他事故發生後可能擴大事故範圍、加劇事故後果的危險狀態。
本市燃氣設施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國家和本市對燃氣管道、儲罐等特種設備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燃氣設施隱患的級別可分為一般、較大、重大三個級別。
燃氣設施隱患的類別可分為佔壓管線、管線自身結構性隱患、燃氣設施安全間距不足等。
第四條 燃氣設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應堅持“企業主責、區級監管、市級協調”的原則。
第五條 燃氣供應企業承擔燃氣設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體責任。具體內容是:
(一)接受市、區級城市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建立健全本單位燃氣設施隱患排查治理體系;
(二)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部門的要求,制定並落實本單位燃氣設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三)組織開展燃氣設施隱患排查治理,對排查治理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建立分級、分類的隱患臺賬和數據庫,制定隱患排查治理年度計劃,並實施動態更新;對於暫時不能消除的隱患,要按照“一隱患一預案”的原則,逐一制定有針對性的應急預案並採取防範措施,防範發生安全事故;
(四)落實燃氣設施隱患治理資金,確保年度燃氣設施隱患治理工作按計劃實施;
(五)消隱作業中,要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相關安全、品質管理的各項規定。
燃氣設施隱患治理後,依法變更、報備相關檔案資料。
對需要市、區有關部門辦理相關行政許可手續方能進行的消隱作業,要及時向相關部門申報辦理。
對經查證屬實不屬於燃氣供應企業原因造成的燃氣設施隱患,要及時書面報送區級城市管理部門和隱患所在地的街鄉鎮,並持續追蹤後續進展情況。
燃氣供應企業、非居民燃氣用戶可以通過書面合同、協議等方式,依法就包括但不限於上述燃氣設施隱患排查治理職責作出約定。
第六條 區級城市管理部門建立健全轄區內燃氣設施隱患排查治理體系,監督檢查轄區內燃氣設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具體內容是:
(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督促燃氣供應企業開展燃氣設施隱患排查治理,建立分級、分類的燃氣設施隱患治理臺賬,並動態更新;對燃氣設施隱患治理情況進行跟蹤檢查,每年統計、匯總轄區內燃氣設施隱患治理工作進展,並留存相關材料備查;
(二)安排部門預算,委託專業機構為排查治理燃氣設施隱患提供技術支援;
(三)爭取區級安委會支援,以挂賬督辦的方式落實燃氣設施隱患排查治理整改任務;
(四)協調區級相關部門,辦理燃氣設施隱患治理項目涉及的相關審批手續,協調各類管線交叉配合作業;
(五)對本部門無法解決且經區政府協調仍未解決的燃氣設施隱患治理項目涉及的相關審批手續和支援配合事項,報請市城市管理委協調;
(六)對市城市管理委轉辦、燃氣供應企業報送、區屬其他單位移送、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舉報的燃氣設施隱患線索,及時核實處理,協調、督促責任單位整改隱患,並將核實處理情況反饋轉辦、報送、移送舉報人。
區級城市管理部門報請區政府批准後可將上述職責轉至街鄉鎮。
第七條 市城市管理委負責協調燃氣設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具體內容是:
(一)組織區級城市管理部門、燃氣供應企業落實本辦法,根據實施情況適時修訂和完善;
(二)檢查區級城市管理部門燃氣設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履責情況,對燃氣供應企業排查治理燃氣設施隱患情況進行抽查;
(三)對區級城市管理部門提請協調的事項做好協調工作;
(四)接收市領導批辦、其他部門移送、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舉報的燃氣設施隱患線索,並組織核實,督促責任單位及時處理。
第八條 區級城市管理部門、燃氣供應企業可登錄“北京市地下管線綜合協調管理系統”,獲取市、區道路大修計劃,推進地下燃氣管線自身結構性隱患消除工程與道路大修工程同步實施,有效減少施工對交通和道路的影響。
第九條 城市管理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燃氣供應企業未履行燃氣設施隱患排查治理責任的,要對燃氣供應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督促限期完成隱患排查治理任務;相關單位因排查治理燃氣設施隱患不力導致發生燃氣事故的,依據事故調查結論予以問責。
燃氣供應企業因排查治理燃氣設施隱患不力受到行政處罰的,由實施處罰的部門依法將處罰資訊共用到本市公共信用資訊平臺。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燃氣設施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京管發〔2020〕20號)同時廢止。
附件:燃氣設施隱患排查治理臺賬(參考表樣)(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