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法〔2021〕1271號
市屬各單位,各區財政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北京市司法局關於確認涉及行政處罰內容的行政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及做好相關後續工作的通知》(京司函〔2021〕129號)等要求,市財政局決定對《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科文〔2016〕2861號)等15件規範性文件的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請遵照執行。
一、將《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見義勇為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的通知》(京財社〔2004〕1575號)第六條修改為:“從事見義勇為的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徇私舞弊、貪污挪用、濫用職權造成損失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將《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體育局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關於整頓利用網際網路銷售彩票有關問題的通知》(京財綜〔2008〕29號)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公安部門應利用技術手段,收集整理在北京市註冊登記及未註冊登記的利用網際網路銷售彩票的網站資訊。同時,依據《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有違反規定行為的網站和網際網路接入提供者進行認定,並就認定情況通報財政部門。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將《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實施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細則〉的通知》(京財經二〔2009〕82號)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市或區縣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或其委託單位以及其工作人員有不按本辦法規定徵收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不按規定使用市財政局統一印製的財政票據,或者截留、擠佔、挪用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由同級財政部門、監察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關於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將《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重點項目建設指揮部辦公室關於老舊小區綜合整治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財經二〔2012〕346號)第六部分第二條修改為:“(二)各區縣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老舊小區綜合整治資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於不按照規定籌集、使用和管理老舊小區綜合整治資金的,要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進行處理。”
五、將《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北京市醫藥物資儲備資金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社〔2012〕574號)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相關單位要按規定管好用好醫藥物資儲備資金,對於虛報、冒領、截用、挪用、擠佔儲備資金等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六、將《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青少年學生校外教育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關於印發〈北京市使用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援未成年人校外活動保障和能力提升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綜〔2012〕1171號)第十一條修改為“市校外教育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及各區縣財政局要堅持項目檢查制度。加大監管力度,採取專項檢查、日常抽查等方式,每年對上年度安排的項目資金進行檢查。對違反有關規定,將予以停撥資金等辦法進行處理,並追究責任人責任。”
七、將《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市級價格應急調節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財預〔2013〕172號)第二十條修改為:“對於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佔價格應急調節資金等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經市發展改革委核實,市財政局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將《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高校學生食堂價格平抑資金管理使用辦法〉的通知》(京財教育〔2013〕1426號)第十九條修改為:“對於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佔‘平抑資金’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法律、法規嚴肅處理,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將《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城鄉社會救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社〔2013〕2330號)第十九條修改為:“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使用社會救助資金,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不得擠佔、截留、滯留和挪用社會救助資金,不得向救助人員收取管理費用。對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資金申報、審批、撥付等環節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的,應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十、將《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資産〔2015〕33號)第十三條修改為:“市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各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對國有資産處置的管理,明確崗位職責,完善處置流程,規範處置行為,防止國有資産流失。對資産處置中存在下列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一)未經批准擅自處置資産的;(二)在處置過程中弄虛作假,造成資産損失的;(三)對已批准處置資産不按照規定上交或無故長期留用,私自拆除資産部件或私自處理資産的;(四)隱瞞、截留、擠佔、坐支和挪用資産處置收入的;(五)其他違法、違規的資産處置行為。”
十一、將《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經濟和資訊化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經一〔2015〕305號)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對於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佔基金等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十二、將《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經濟和資訊化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工藝美術發展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經一〔2015〕543號)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對於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基金等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十三、將《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經濟和資訊化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高精尖産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經一〔2015〕2329號)修改為:
(一)第十九條:“母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子基金合作機構及子基金投資企業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會計制度以及合同協議約定使用、管理基金資金。對違規使用基金資金的行為,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後,可撤銷其母基金受託管理資格、更換子基金合作機構、終止子基金合作。對造成基金資産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第二十條:“對於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基金等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十四、將《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經濟和資訊化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細則〉的通知》(京財經一〔2015〕2503號)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引導基金實行專業化、市場化、規範化運營管理,明確政策導向和支援重點。對於違反規定使用、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基金等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十五、將《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科文〔2016〕2861號)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出現上述行為的,視情節輕重將採取暫停項目(課題)撥款、終止項目(課題)執行、追回已撥項目(課題)資金、取消項目(課題)承擔者一定期限內項目(課題)申報資格等措施。對於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處理、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建立責任倒查制度,針對出現的問題倒查項目(課題)主管部門相關人員的履職盡責和廉潔自律情況,經查存在問題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財政局
2021年7月20日
(聯繫人:金竹;聯繫電話:55591767,136512568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