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銀保監發〔2021〕281號
各相關保險機構、北京保險行業協會、北京保險中介行業協會:
為進一步加強保險機構銷售人員管理,提高銷售人員職業素養,深化北京保險業清廉金融文化建設,北京銀保監局制定了《北京保險機構銷售人員處罰資訊登記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1年9月1日
北京保險機構銷售人員處罰資訊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保險機構銷售人員管理,提高銷售人員職業素養,深化北京保險業清廉金融文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和《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落實保險公司主體責任加強保險銷售人員管理的通知》等法律及監管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機構,是指北京地區依法經營保險業務的人身保險公司、從事人身險銷售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機構銷售人員,是指保險機構的個人保險代理人和其他從事保險銷售的人員。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處罰資訊,是指保險機構銷售人員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黨紀政務處分、內部處分及其他懲戒措施的資訊。
第五條 保險機構應指定專門部門和人員負責處罰資訊登記、查詢使用和存檔管理等工作,並對登記資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保險機構應限制處罰資訊登記、查詢和使用範圍。
第六條 北京保險行業協會、北京保險中介行業協會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負責北京保險銷售人員處罰資訊登記管理系統建設、運營管理和日常維護。
第二章 資訊登記
第七條 處罰資訊登記內容主要包括:被處罰人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處罰實施主體、被處罰行為發生時所在機構名稱、處罰作出時間、被處罰行為發生時人員崗位、職務、主要違法違規違紀事實、處罰依據、處罰結果等資訊。
第八條 處罰資訊由被處罰行為發生時,受處罰人員所在保險機構登記。
第九條 保險機構應於做出內部處罰決定或從外部獲取處罰資訊後的十個工作日內,將處罰資訊登記至處罰資訊登記管理系統。
第十條 上傳至處罰資訊登記管理系統的處罰資訊確需撤銷或變更的,可由報送機構提出申請、北京保險行業協會和北京保險中介行業協會審核通過後進行撤銷或變更。
第三章 資訊使用
第十一條 保險機構應事先書面告知銷售人員處罰資訊登記使用範圍,並徵得其同意。
第十二條 保險機構應完善招聘制度與流程,人員招錄時須在處罰資訊登記管理系統中進行查詢,並留存查詢記錄。
第十三條 保險機構招錄人員應充分參考處罰資訊登記管理系統中的查詢結果,由保險機構自主決定人員的聘用。存在監管規定禁止聘任或委託情形的,保險機構不得錄用相關人員。
第四章 資訊管理
第十四條 保險機構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洩露銷售人員資訊。違反本辦法規定查詢和使用處罰資訊的,保險機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處罰資訊的期限除刑事處罰和金融監管部門作出的終身禁入保險業的行政處罰為終身有效外,其他處罰資訊保存期限為處罰期限終止日起5年。
第十六條 北京保險行業協會、北京保險中介行業協會應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定期對保險機構資訊登記和使用情況進行行業通報,適時抽查,發現問題及時報送北京銀保監局。
第十七條 北京銀保監局按照本辦法對保險機構處罰資訊登記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保險機構瞞報、漏報或存在其他違規行為的,北京銀保監局將視情況依法採取監管措施。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財産保險公司、從事財産險銷售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及銀保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