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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國防/國防建設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1-07-15
  5. [成文日期] 2021-06-10
  6. [發文字號] 京人防發〔2021〕61號
  7. [廢止日期] 2024-02-05
  8. [發佈日期] 2021-06-1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1年 第28期(總第712期)

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印發《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統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2021年修訂稿)》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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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防發〔2021〕61號

各區人防辦,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開發建設局、綜合執法局,機關各處、各直屬事業單位:

  按照國務院和本市關於開展涉及行政處罰內容的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和相關要求,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在將《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0年修訂稿)》(京人防發〔2020〕101號)與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不一致、不銜接、不配套的相關內容予以修訂的基礎上,同時對《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統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京人防發〔2020〕102號)進行了相應的修訂,形成了《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統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2021年修訂稿)》。

  請各單位、各部門嚴格按照本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確定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資訊公示期限及可依申請縮短公示期並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本《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自2021年7月15日起實施,《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統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京人防發〔2020〕102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2021年6月10日  


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統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2021年修訂稿)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精神,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依據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工作實際,對照人民防空系統行政處罰權力清單和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根據市場主體違法行為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將行政處罰行為區分為一般違法行為和嚴重違法行為,統一編制了《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統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京人防發〔2021〕61號)(以下簡稱《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明確行政處罰資訊公示期限及可依申請縮短公示期。現就做好此項工作通知如下:

  一、《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的公示期限僅適用於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統公開的行政處罰資訊。

  二、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資訊公示期限應嚴格按照《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規定的公示期限進行公示,最短公示期限為3個月,最長為36個月。公示期屆滿的行政處罰資訊不再公示,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除外。

  三、市場主體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可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提交申請縮短公示期,處罰公示期限為3個月和36個月的,不可依申請縮短公示期。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確認,對於符合縮短公示期條件的,作出《縮短處罰公示期通知書》,按照《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的規定,將網站公示的行政處罰資訊公示期做相應調整,縮短時間不能低於最短公示時間;對於不符合縮短公示期條件的,作出《不予縮短處罰公示期告知書》,並告知申請人,原有公示期繼續執行。

  四、提出縮短處罰公示期申請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為具體行政處罰相對人,且已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二)申請人自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至提出申請期間未産生新的行政處罰;

  (三)行政處罰公示期已執行過半。

  五、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主體資格材料(如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自然人身份資訊等);

  (三)已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材料(如行政處罰繳款收據等);

  (四)承諾書。

  上述申請材料均應加蓋公章,申請人為自然人的,須由本人簽字確認。

  六、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交虛假材料申請縮短處罰公示期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不予受理,申請人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同類申請。

  申請人違反承諾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已縮短公示期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撤銷原縮短決定,原有公示期繼續執行,一年內不再受理該申請人提出的同類申請。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5日起實施。

  附件: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統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2021年修訂版)(略)

  (注:附件請登錄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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