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發〔2021〕253號
各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開發建設局,各集團、總公司,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完善品質保障體系提升建築工程品質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92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落實建設單位工程品質首要責任的通知》(建質規〔2020〕9號)和《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等十二部門印發<關於完善品質保障體系提升建築工程品質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京建發〔2020〕351號)精神,嚴格落實建設單位工程品質安全首要責任,不斷提高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品質安全管理水準,全力推進首都建築業高品質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建築工程事前預控管理
(一)嚴格執行法定程式。建設單位應當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系統原則,樹立大品質觀和大安全觀,統籌文明施工、品質、安全、環保、疫情防控等各項工作;用“大建設”統籌各專業有機配合,提升建設效能;以城市韌性建設防範各類風險;用新基建為智慧治理提供強力支撐。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式,按照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進行工程建設。禁止以各種名義不履行法定建設程式或擅自簡化建設程式,禁止未取得施工許可擅自開工建設,禁止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違規開工建設。
(二)嚴格落實“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立項、規劃、招投標、施工許可等基本建設程式履行、品質安全風險管控、項目組織機構設立、工期管理、工程款按期足額支付等重點事項納入“三重一大”集體決策範圍,規範決策程式,強化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三)嚴格執行發包制度。建設單位與總包單位應嚴格依法簽訂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責任,嚴禁違法發包,確保工程品質和施工安全。建設單位禁止出現將工程發包給個人或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違反法定程式發包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發包的行為。建設單位組織評標時應當對保證工程品質安全的要素進行專題評定。
(四)確保工程設計施工品質。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築工程品質安全標準,降低工程品質。
(五)嚴格落實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責任。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簽署法定代表人授權書,明確本單位在該建設工程的項目負責人,對該建設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工作實施組織管理,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範履行職責。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規定簽署建設工程品質終身責任承諾書,對該建設工程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的工程品質承擔相應終身責任。
(六)科學確定並嚴格執行合理建設工期。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工期定額和工程的具體條件計算定額工期,並根據定額工期合理確定工程工期。
建設單位壓縮定額工期的,應提出保證工程品質、安全和工期的具體技術措施,根據技術措施測算確定要求工期,並按照規定列支趕工增加費。壓縮定額工期的幅度超過10%(不含)的,應組織專家對相關技術措施進行品質安全符合性和可行性論證,並承擔相應的品質安全責任。
(七)推行施工過程結算。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合理的施工過程結算節點。建築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建設單位應對約定結算節點內施工單位完成品質合格的工程內容及時支付工程款。
(八)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並嚴格貫徹落實與工程項目建設相適應的品質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品質安全責任制度、品質安全例會制度、品質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制度、品質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工程招標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和履約檢查制度、工期管理制度、建築材料採購管理制度、主要建築材料公示制度、首件驗收和樣板引路制度、品質驗收管理制度、工程品質文件歸檔管理制度、工程品質保修管理制度、品質安全獎懲制度、教育培訓制度、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等。
(九)確保項目管理機構人員配備滿足要求。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品質安全管理體系,按照相關規定建立項目管理機構,為項目管理機構配備項目負責人、品質主管、安全主管等專職人員,明確其品質安全責任和上崗要求,定期對相關人員進行教育培訓。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並應具有2年以上類似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經驗。
鼓勵建設單位委託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等專業機構,或者開展建築師負責制試點,對建設工程全過程進行專業管理和服務。建設單位不具備管理條件的,應當聘用專業機構和人員對建設工程全過程進行專業管理和服務。
(十)明確建設項目品質安全目標。建設單位應當在合同中明確工程品質安全目標和要求,制定工程創優目標和計劃,列支相應創優獎勵費用,並督促有關單位落實。創優目標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給予獎勵兌現。
(十一)嚴格按規定辦理保險。從事住宅工程房地産開發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前,按照本市有關規定投保工程品質潛在缺陷保險。
建設單位應當督促各參建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辦理安全生産責任保險,為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的所有人員辦理工傷保險。
(十二)加強不聘用監理項目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可不聘用工程監理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可通過購買缺陷保險、由保險公司委託風險管理機構的方式對工程建設實施管理,工程監理單位法定的品質安全責任由建設單位承擔。
(十三)建立項目聯合治理機制。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各參建單位向項目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報到,共同建立項目治理機制,落實關鍵工序公示制度,定期溝通項目建設情況和居民訴求,推動實現建設項目共建共治共用。
(十四)堅持黨建引領。工期在6個月及以上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牽頭組織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專業分包單位和勞務分包等單位,在施工現場建立項目黨支部或臨時黨支部,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有效發揮一線作業人員中黨員的品質安全示範引領作用,以黨建為引領,促建設施工水準提升。
(十五)規範作業人員生活區管理。建設單位應當提供施工現場從業人員生活區建設用地和相關費用,並提供水電等市政配套條件,在建設準備階段,應根據項目建設規模,合理規劃生活區用地。建設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生活區設置和管理導則》要求,對生活區採用物業化管理,改善從業人員的生活環境和居住條件,保障從業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十六)堅持樣板引領新建商品住房建設銷售。開發企業在預售商品住房時設置樣板間的,應當按照經審圖機構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紙以及預售方案中確定的戶型樣式、結構尺寸、交付標準、施工工藝設置交付樣板間,並在交付樣板間內佈置工藝樣板區。交付樣板間和工藝樣板區應至少保留至項目交付三個月後。
交付樣板間的裝修裝飾標準應與預售方案中所列的清單內容保持一致、與購房合同約定的交付標准保持一致、與項目實際交房狀況保持一致,不得增加交付標準以外的其他裝飾和固定設施。工藝樣板區應展示包括但不限於起居室、臥室、廚房、衛生間等墻面、地面、吊頂施工工藝流程和使用材料,展示屋內設備、管線、門、窗的型號、品牌及材質。
二、加強建築工程施工過程管理
(一)全面推行品質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測評工作。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通過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品質風險分級管控平臺,確定項目綜合風險等級。工程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牽頭組織各參建單位建立健全風險管控體制機制,制定工作制度,明確責任主體,全面系統識別工程建設各階段、各環節品質安全風險,採取措施有效管控風險,確保建設工程品質安全。
建設單位應當牽頭組織開展建設工程品質安全狀況測評工作,定期對所承擔的工程項目品質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對品質安全管控情況進行評價,並將檢查和評價結果上傳至品質風險分級管控平臺,實現精細化治理。
(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生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辦法》要求,全面協調、督促管理設計、勘察、施工、監理等單位開展施工現場品質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地下管線、建(構)築物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相關資料,定期對施工、監理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檢查。
建設單位應當要求設計單位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在設計文件中註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對防範生産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三)加強施工技術管理。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關於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強施工圖紙會審、設計變更和工程洽商管理。
(四)強化對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合同履約管理。建設單位應當加強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合同履約管理,督促各單位全面落實投標文件中承諾設置和投入的機構和人員。建設單位應當督促設計單位加強施工現場指導和服務,要求設計單位保證設計文件的有效性,確保施工圖紙簽字蓋章完整。對於涉及工程結構品質安全、建築節能和影響主要使用功能等重大設計變更,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重新報原審查機構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施工、監理單位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考核管理制度,檢查關鍵崗位人員配備和到崗履職情況,重點檢查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品質安全管理人員,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等人員資格是否符合合同約定,以及上述主要管理人員到崗履職情況。發現施工、監理單位上述人員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規定到崗履職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相關責任單位進行處理,並書面報告屬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五)嚴格執行施工現場恢復施工前自查報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報告制度。連續暫停施工5天及以上的房屋市政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於恢復施工前,牽頭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監理等單位對落實施工現場安全生産管理責任情況進行自查。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後,填寫《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五方責任主體履責情況自查表》(以下簡稱《自查表》),經項目負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彙總至建設單位,並加蓋單位公章後,方可恢復施工。
連續放假5天及以上的節假日(含法定節假日和雙休日調休)或本市規定的連續放假5天及以上的其他假期期間,因故仍然需要進行施工的房屋市政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督促參建各方落實假期施工品質安全責任,並牽頭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監理等單位對履行施工現場安全生産管理責任情況進行自查,發現事故隱患或管理漏洞,應當及時進行整改。自查整改合格後,填寫《自查表》,經項目負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並加蓋單位公章後,即可在假期施工。
(六)嚴格工程品質檢測管理。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按照規定對見證取樣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製構件和工程實體品質、使用功能進行檢測。委託的檢測單位不得與所檢測工程項目的參建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
建設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單獨列支並及時足額支付工程品質檢測經費。不得明示或暗示檢測單位出具虛假檢測報告。對未實施監理的工程,建設單位應委派具有相應的工程品質檢測知識和專業能力的見證人員,對取樣和送檢的過程進行見證,對見證試樣(件)的代表性、規範性、真實性負責。
(七)強化結構性材料品質管控。建設單位採購用於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的混凝土預製構件、鋼筋和鋼結構構件等結構性材料的,建設單位應對其採購的結構性材料品質負責,並按照相關規定組織到貨檢驗,向施工單位出具到貨檢驗合格證明。建設單位應當委派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專業能力的人員或委託監理單位對混凝土預製構件的生産過程和鋼結構構件的製作過程實施駐廠監造。
(八)嚴格落實駐廠監理制度。納入我市政策性住房建設計劃的項目以及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在混凝土結構施工前委託監理單位,對預拌混凝土生産過程實施駐廠監理。建設單位應當定期檢查駐廠監理機構人員配備、駐廠監理方案編制實施以及按規定開展駐廠監理工作等情況,對駐廠監理單位報送的預拌混凝土生産單位和生産品質存在的問題按規定進行處理,保證預拌混凝土生産品質,確保主體結構工程品質。
(九)強化裝配式混凝土建築工程全過程管控。建設單位應加強裝配式混凝土建築工程設計施工品質全過程管控,按要求組織開展工程設計、技術方案專家評審和施工圖審查等工作,落實同類型首個預製混凝土構件的驗收制度,強化過程檢查和竣工驗收管理。
(十)加強工程品質影像追溯管理。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關於嚴格加強工程品質影像追溯管理的通知》要求,編制工程品質影像追溯實施方案,建立影像資料檢查制度,對參建各方相應影像資料做好抽查和把關工作,加強工程品質影像追溯管理。
(十一)全面落實施工噪聲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關於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工程造價中足額計取施工噪聲污染防治措施費用,在施工現場安裝使用帶有吸聲材料的降噪圍擋,督促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制定並嚴格落實施工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措施,最大限度減少施工噪聲擾民行為。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對處於夜間施工噪聲影響範圍內的實際居住人進行補償,妥善解決施工噪聲污染引發的糾紛。
(十二)堅持創新引領。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關於激勵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科技創新和創建智慧工地的通知》要求,牽頭組織各參建單位在施工現場採取信息化管理方式,採用物聯網智慧技術及相應設備,推進科技創新和智慧工地創建工作,實現智慧管理、智慧創安、智慧提質、智慧增綠、智慧創衛、智慧建造。
(十三)加強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應用管理。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以下簡稱“四新”)應用應當嚴格遵循安全耐久、易於施工、美觀實用、經濟環保等原則。採用“四新”應用前,建設單位應當嚴格落實專家論證制度,專家人數和專業組成應當符合相關規定。專家論證通過後,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四新”相關技術指標和要求,評標時應當重點評定施工方案可行性。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加強“四新”應用執行方案管理,組織編制“四新”施工和驗收企業標準,切實加強供應企業資質、生産能力、信用審核管理,督促施工、監理單位全面履行進場驗收制度,推行首段(首件)、施工工藝樣板引路驗收制度。工程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制定“四新”應用公示告知書及使用提示説明書,就産品在使用過程中的注意事項及可能産生的影響向使用者進行詳細説明。
(十四)建立健全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單位應當牽頭建立健全建築工程應急救援體系,編制品質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落實應急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健全安全生産預警和應急協調保障機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強化應急處置。
三、強化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和品質保修管理
(一)嚴格工程竣工驗收。建設工程完工,建設單位在收到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各自提交的驗收合格報告後,應當按照規範要求組織單位工程品質竣工驗收,形成單位工程品質竣工驗收記錄。
對於住宅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前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分戶驗收。分戶驗收合格後,按戶出具《住宅工程品質分戶驗收表》。
住宅工程品質分戶驗收和單位工程品質竣工驗收合格後,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購房人按規定查驗房屋品質。經查驗有品質問題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方式進行處理。
對於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規定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工程明顯位置設置載明工程名稱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名稱和項目負責人姓名等內容的永久性標識。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工程建設開放日、樣板間公示等相關工作,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二)加強工程檔案資料管理。建設單位應當在合同中對工程資料的編制要求、套數、費用和移交期限等做出明確約定,督促參建各方與工程進度同步形成、收集和整理工程資料,積極推行工程資料電子化,確保工程資料真實、準確、完整、有效,並具有可追溯性。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六個月內,將城建檔案館預驗收合格的工程檔案移交城建檔案館,並辦理相關移交手續。
(三)嚴格履行品質保修責任。建設單位是住宅工程品質保修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建立品質回訪、品質維修制度和投訴、糾紛協調處理機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以及合同約定履行保修義務。對於在保修期和保修範圍內的工程,建設單位在收到關於品質問題的反映後,應當做好與業主維修方案的協商工作,組織施工單位先行維修。
(四)加強商品住房銷售階段品質管理。房地産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住房預售許可時提交的預售方案,應當明確企業破産、解散等清算情況發生後的商品住房品質責任承擔主體,由品質責任承擔主體提供擔保函。品質責任承擔主體必須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和相應的賠償能力。
(五)強化住宅工程交付管理。住宅工程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交付手續時,應當將《工程品質潛在缺陷保險告知書》連同《房屋建築品質保證書》《房屋建築使用説明書》一併交付業主。鼓勵建設單位將建設過程中形成的隱蔽工程電子可追溯等相關資料交付業主和使用單位,逐步實現建設和管理有效聯動。
建設單位應當支援保險公司委託的建設工程品質風險管理機構實施風險管理。保險公司在最終評價報告中指出建設項目存在嚴重品質缺陷,且在竣工時沒有得到實質性整改的,建設單位不得通過該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
(六)健全建築工程全生命期管理制度。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築法》《安全生産法》《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條例》《北京市建設工程品質條例》《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房屋建築工程品質保修辦法》等法律法規,建立建築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實現建築工程項目從規劃設計到施工,再到運營維護,直至拆除為止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四、全面加強對建設單位的監督管理
(一)強化監督檢查。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開展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督檢查時,應當重點檢查建設單位落實工程品質安全首要責任情況。對品質安全責任落實不到位、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建設單位,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大對其建設項目的檢查頻次和力度,發現存在嚴重品質安全問題的,堅決責令停工整改。
對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品質安全問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責任主體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後,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形成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整改報告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於監督檢查未作出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的工程,整改報告應經建設、監理、施工總承包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確認並加蓋項目管理部公章;對於監督檢查作出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的工程,整改報告應經建設、監理、施工總承包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確認並加蓋建設、監理、施工總承包單位及違法違規行為直接責任單位公章。
(二)強化信用管理。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建設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信用檔案,記錄建設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在項目建設過程中以及保修期限內涉及品質安全等受到行政處罰或處理的違法違規不良行為,採用披露、評價等方式進行應用。
(三)強化責任追究。對建設單位存在工程品質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依法嚴肅查處,並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的責任;項目負責人因調動工作等原因離開原單位,或者已退休的,仍應依法追究相應責任。對於政府投資項目,除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外,還要依據相關規定追究政府部門有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