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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1-08-20
  5. [成文日期] 2021-08-13
  6. [發文字號] 京建法〔2021〕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08-1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1年 第48期(總第732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加強公共租賃住房資格復核及分配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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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21〕8號

各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房管局:

  為進一步規範本市公共租賃住房資格復核管理,簡化優化工作流程,提升工作效率,方便群眾辦事,實現精准保障,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的通知》(京政發〔2011〕61號),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簡化家庭復核申報材料

  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對取得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備案資格的家庭在輪候期間組織開展資格定期復核工作。復核內容包括家庭人口、戶籍、婚姻、收入、住房、財産(資産)等情況。

  公租房資格備案家庭參加復核時,應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進一步簡化保障性住房申請手續有關工作的通知》(京建發〔2019〕442號)要求,提交申報材料和申請承諾及授權書。家庭收入仍符合規定條件且家庭人口、戶籍、婚姻、住房等情況未發生變化的,可直接填寫復核情況説明書(附件1)和申請承諾及授權書,無須重復填寫家庭情況。

  二、明確定期復核家庭申報期限

  (一)公租房資格備案家庭在輪候期間應當自取得公租房備案資格之日起每滿24個月,並提前1個月向申請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報家庭情況;家庭情況未發生變動的,也須進行申報。在申報期限滿前,家庭因資格變更或搖號分配已申報家庭情況的,應自此次申報審核通過之日起重新計算申報期限。

  (二)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在定期復核申報期限滿2個月前,採取電話、短信、電子郵件、紙質郵件(掛號信或郵政快遞)等方式,主動告知家庭主申請人復核申報期限、內容、方式、地點等事項(附件2)。各區也可以通過委託第三方等多種方式做好定期復核告知工作。

  對老齡、大病、重殘、低保、低收入等困難家庭,街道(鄉鎮)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採取入戶辦理、集中辦理、開闢綠色通道等方式,協助困難家庭辦理定期復核申報事宜。

  (三)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完成告知工作後,公租房資格備案家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家庭情況的,其公租房備案資格自動終止;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向該家庭發放公租房備案資格終止通知單。家庭備案資格終止情況應在各區政府官方網站進行公告(附件4)。

  家庭仍符合公租房申請條件的,可以重新提出申請,並自取得備案資格之日起,重新計算輪候時間。

  三、優化復核工作程式

  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開展公租房備案資格定期復核,應當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通知。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在區政府官方網站發佈開展復核工作的通知,明確復核人員名單、復核內容、工作時限、申報逾期處理等事項,並由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照本通知要求告知備案家庭。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同步在管理服務平臺發起資格復核操作,導入復核人員名單,對復核家庭直接開展資訊比對核查。

  (二)初審。公租房資格備案家庭按照規定向提出申請的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報家庭情況,填寫申報表格,提交相關材料。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家庭申報情況和資訊比對核查結果,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經初審符合條件的,由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初審意見並報送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複審。

  (三)資訊比對核查。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初審過程中,對因資訊比對核查系統鎖定(含居民經濟狀況核對報告與申報材料不符)的家庭,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保障性住房資格審核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京住審〔2015〕41號)規定,將核查結果、原因及復查權利等書面告知有關家庭,備案家庭有異議的,可以按照規定進行異議復查。 

  備案家庭提出復查申請且異議成立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進行系統解鎖操作,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繼續初審工作。復查時間不計入資格復核工作時限。

  家庭提出復查申請但異議不成立或在規定時限內未提出復查申請的,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根據系統資訊比對核查數據結果,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備案家庭作出資格終止的初審意見,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備案家庭作出資格變更的初審意見,並報送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四)複審。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備案家庭的複審工作,依據復核結果按照相關規定對備案家庭作出保留資格、變更、終止或取消資格(退回街道)的決定。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作出資格變更、終止或取消資格決定的,應當在決定作出前,由街道(鄉鎮)向備案家庭發放事先告知書,給予備案家庭陳述、申辯的機會(附件3)。

  四、加強公租房分配管理

  (一)復核通過的公租房資格備案家庭,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房源情況,按照一定比例確定入圍家庭,通過公開搖號方式確定選房順序;也可以採取快速配租、實時配租等方式,直接依據備案時間、優先資格等條件排定選房順序。

  對取得公租房備案資格的低保(含分散供養的特困家庭)、低收入、重殘、大病等特殊困難家庭,未成年子女數量較多的家庭以及輪候時間超過5年的家庭,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也可結合本區實際,直接發放選房通知單組織選房。直接發放選房通知單的,備選房源應當不少於兩處,且戶型應當與通知選房家庭資格相匹配,其中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據未成年子女數量在戶型選擇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

  (二)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選房時,應當告知該家庭放棄選房或簽約累計兩次的,一年內不再向其提供房源。一年期滿後,經該家庭申請,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復核程式對該家庭進行資格復核,經復核仍然符合條件的,可再次納入配租範圍。公租房備案家庭再次累計兩次放棄選房或簽約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三年內不再向其提供房源。

  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同一公租房資格備案家庭放棄選房或簽約累計兩次的,應當在資訊系統對該家庭相關情況予以記錄。

  五、對公租房承租家庭進行合同到期前復核的,其承租公租房應當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後期管理暫行辦法》(京建法〔2013〕15號)第十六條規定執行。公租房産權單位要做好租賃管理工作,及時將合同資訊錄入管理服務平臺。

  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建立動態監管機制,家庭住房情況不再符合配租條件的,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告知産權單位,由産權單位按照合同約定開展退房工作。

  六、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通知要求,定期對本區輪候公租房家庭集中開展資格復核工作,復核工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期、分批安排進行。復核工作均需進行系統資訊比對核查。

  區和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對資訊比對核查未通過的家庭進行重點審核,必要時,可要求家庭補充提交其他相關憑證材料。

  對資訊比對核查不通過、系統自動鎖定的家庭,區和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資格處理決定。區或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系統鎖定超過6個月的家庭仍未作出處理決定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將對相關區進行通報並責令整改。

  七、本通知自2021年8月20日起施行。公租房搖號配租前復核、合同到期前復核、市場租房補貼和公租房租金補貼復核工作流程,均參照本通知第三條執行。《關於簡化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備案家庭資格復核工作的通知》(京住審〔2016〕109號)同時廢止。

  附件:

  1.保障性住房資格備案家庭復核情況説明書(略)

  2.保障性住房資格備案家庭定期復核申報告知書(略)

  3.保障性住房備案資格(取消/終止/變更)事先告知書(略)

  4.保障性住房備案資格終止情況公示(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1年8月13日  

  (注:附件請登錄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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