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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電子政務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1-06-15
  5. [成文日期] 2021-06-03
  6. [發文字號] 京衛監督〔2021〕1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06-0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1年 第26期(總第710期)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和《北京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細則》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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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衛監督〔2021〕15號

各區衛生健康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執法局,市衛生健康監督所: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規範實施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若干指導意見》(京政法制發〔2015〕16號)和《北京市經濟和資訊化局北京市司法局關於編制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工作的函》(京經信函〔2020〕160號)要求,根據法律法規及職權調整情況及處罰資訊公示相關要求,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修訂了《北京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和《北京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單位在實施《北京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細則》中的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將定期對《北京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細則》進行修訂和完善。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1年6月3日  

北京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北京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衛生行政處罰程式》《北京市關於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若干規定》等有關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北京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規則》(以下簡稱《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法定行政處罰許可權範圍內,根據立法目的和行政處罰的原則,在法律、法規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內,綜合考量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手段、後果、情節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確、適當地確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選擇適用許可權。  

  第三條 本市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法查處行政違法行為,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以及處罰輕重,應當適用本《規則》。

  第四條 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

  第五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

  本《規則》是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執行的指導性文件,不直接或間接作為處罰依據。

  法律、法規、規章或國家衛生健康委、北京市政府對行政處罰裁量權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章 基本規則

  第六條 行使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處罰法定、過罰相當、公平公正、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程式正當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理由充分、適用法律得當。  

  第七條 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改正措施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方面,重點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當事人是否取得相關資質或資格;

  (二)是否屬於超出相關資格、資質從事生産經營活動;

  (三)違法産品是否合格;

  (四)違法産品生産、銷售、使用的數量;

  (五)違法産品的價格、貨值金額,違法行為的違法所得;

  (六)違法行為持續的時間;

  (七)檢驗不合格項目檢測指標與標準規定之間的差距程度;

  (八)當事人生産經營活動的管理是否規範(例如:能否提供病歷、賬冊、票據等相應管理資料);

  (九)針對危害後果有無補救措施;

  (十)有無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以及是否實施;

  (十一)違法行為或違法産品是否損害人體健康或人身、財産安全,損害的程度。

  第八條 行使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對同一類違法主體實施的性質相同、情節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後果基本相當的違法行為,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應當基本一致,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當。

第三章 從輕減輕和不予處罰的適用

  第九條 當事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從輕減輕情節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當事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行使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若存在從輕減輕情節的情形時,應當遵循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綜合考量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後果等,在法定幅度內酌定。 

第四章 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實施和評估

  第十二條 行使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當事人進行陳述或者申辯的後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需要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案件承辦部門在案件調查終結後,應當提出行政處罰建議並製作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調查終結報告應當記載擬作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闡述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第十四條 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應當經過法制審查,並由行政機關的負責人集體討論後決定。

  第十五條 市、區兩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區內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情況的監督檢查。

  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對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情況進行監督,並定期開展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情況的社會效果評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據本《規則》制定《北京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細則》。實施行政處罰,按照《北京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細則》執行。《北京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細則》未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按照本《規則》的相關要求,結合案件實際,綜合考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北京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細則》的執行情況定期對其進行修訂和完善。  

  第十七條 《北京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細則》中各類違法行為依據社會危害性劃定為A、B、C三個基礎裁量檔次,其中:“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嚴重的”對應A檔,“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一般的”對應B檔,“違法行為本身危害性輕微”對應C檔。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改正措施以及社會影響等因素,將處罰裁量基礎檔劃分為2至6個基礎裁量階次,違法情節由輕到重,裁量階次由低到高。

  第十八條 《北京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細則》中的各類違法行為應分別設定處罰資訊公示期限,依據處罰裁量檔、違法行為分類將處罰資訊公示期限分為不公示、3個月、6個月、12個月、24個月、36個月。

  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可依本市相關規定的期限進行縮短。處罰公示期為3個月和36個月的,不可依申請縮短公示期限。

  第十九條 《北京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細則》中,針對各類違法行為設定的基礎裁量階次,每個基礎裁量階次所對應的裁量幅度為依法“從輕”處罰的下限。屬於應當或可以減輕處罰情節的,可以跨越《北京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細則》的基礎裁量階次實施處罰,跨越幅度一般不超過2階。

  第二十條 本《規則》及《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行政處罰裁量細則》由北京市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及《北京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細則》自2021年6月15日起實施。市和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原有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與本《規則》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則》及《北京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細則》為準。原公佈的《北京市衛生計生行政處罰裁量規則》(京衛監督字〔2015〕79號)及《北京市衛生計生行政處罰裁量細則》同時廢止。

  (注:《北京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細則》,請登錄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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