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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醫藥管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1-08-11
  5. [成文日期] 2021-08-11
  6. [發文字號] 京醫保發〔2021〕2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08-1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1年 第35期(總第719期)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使用範圍的補充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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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醫保發〔2021〕22號

各區醫療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1〕14號)有關精神,增強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互助共濟性,提高個人賬戶資金使用效率,現就個人賬戶使用範圍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個人賬戶主要用於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政策範圍內自付費用。

  二、個人賬戶可以用於支付參保人員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以及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三、個人賬戶探索用於支付參保人員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長期護理保險的個人繳費,支援購買本市補充醫療保險。

  四、個人賬戶不得用於公共衛生費用、體育健身或養生保健消費等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保障範圍的其他支出。

  五、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202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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