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地區和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促進順義區航空貨運發展的若干措施》已經區委、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6月23日
促進順義區航空貨運發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順義區航空貨運産業發展,拓展首都機場第五航權,服務“兩區”建設,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措施。
第二章 支援措施
第二條 鼓勵在順義區內新設立基地航空貨運公司運營發展,按照投放飛機數量給予支援。對順義區內當年新設立的基地航空貨運公司,投放運營3架以內(含3架)全貨機的,給予共計100萬元的一次性支援;投放運營全貨機數量超過3架的,對前3架給予共計100萬元的一次性支援,自第4架起,按每架40萬元的標準,一次性給予疊加獎勵。
第三條 鼓勵已在基地內運營的航空貨運公司運作更多全貨機,對在上一年度機隊規模基礎上,在首都機場當年新投放運營的全貨機給予每架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四條 對航空運輸企業通過首都機場集貨、進出港的國際(含地區)進出港貨量,按當年實現進出港貨量總量的同比增量給予獎勵。獎勵標準為:
以全貨機或“客改貨”形式實現進出港貨量總量同比增量1萬公斤(含)以內的部分,每公斤獎勵0.5元;實現同比增量1萬公斤以上至2萬公斤(含)以內的部分,每公斤獎勵0.8元;實現同比增量2萬公斤以上的部分,每公斤獎勵1元。
以客機腹艙形式實現進出港貨量總量同比增量1萬公斤(含)以內的部分,每公斤獎勵0.3元;實現同比增量1萬公斤以上至2萬公斤(含)以內的部分,每公斤獎勵0.5元;實現同比增量2萬公斤以上的部分,每公斤獎勵0.8元。
第五條 對航空運輸企業在首都機場通過行使第五航權等多種方式實現轉机聯運的國際(含地區)貨量,按當年實現轉机貨量總量的同比增量給予獎勵。獎勵標準為:實現同比增量500萬公斤(含)以內的部分,每公斤獎勵0.5元;實現同比增量500萬公斤以上至800萬公斤(含)以內的部分,每公斤獎勵0.8元;實現同比增量800萬公斤以上的部分,每公斤獎勵1元。
第六條 對符合順義區主導産業發展方向的區內貨主企業或在順義區註冊、納稅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委託在順義區註冊、納稅的航空運輸企業通過首都機場運輸進出口貨物的運費給予補貼。標準為其每年向區內航空運輸企業支出的運費總額的5%,每家企業最高不超1000萬元。
第七條 企業在首都機場紅線範圍內建設國際集散倉和國際轉机倉,開展國際物流集散和轉机業務的,對企業當年在安全、環保、分揀、運輸、資訊智慧方面單個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在完成結算驗收並投入使用後,按實際投入支付總額的10%給予一次性補貼,每家企業最高不超1000萬元。
第八條 鼓勵實施節能減排、碳中和等技術創新措施,加快航空貨運産業能源優化升級。
對企業新建倉儲設施同步設計安裝光伏發電系統或現有倉儲設施屋頂實施光伏發電改造的給予首年用電補貼,標準為每千瓦時0.4元。
對企業在首都機場紅線範圍內利用“油改電”等綠色清潔能源方式進行地面作業的,對其當年新購置綠色清潔能源作業車輛費用給予一定比例的支援;支援貨機使用清潔能源減少碳排放。
第九條 進一步加強國家級航空物流樞紐建設,促進口岸通關貿易的進一步發展。
對企業利用保稅倉儲、保稅備貨等模式開展國家五類進口商品(進口水果、植物種苗、食用水生動物、進口肉類與進口冰鮮水産品)指定口岸業務的,憑天竺海關報關單給予年進口額500萬美元以上部分0.15元/美元的外貿貢獻獎勵,每家企業最高不超200萬元。
對企業建設冷鏈倉庫、加工車間、智慧設備等項目開展保稅分割、鮮切、分裝、追溯等業務,給予項目主體審定投資總額50%的資金支援,每家企業最高不超300萬元。
對企業通過首都機場進出口貨物的海關查驗操作費、檢驗檢測認證費給予一定比例的補貼;對企業申請海關分類監管、一般納稅人試點等可視監控與信息化系統給予一定比例的支援;鼓勵整車、平行車口岸發展,對企業車體運輸倉儲費用給予一定比例的補貼;鼓勵對外文化貿易發展,對企業文化産品進出口給予一定比例的支援。
第十條 在當年順義區的國際航空貨運量和航空運輸業企業的國際航空貨運量共同實現正增長的前提下,對當年實現順義區域經濟貢獻排名第一的航空運輸業企業獎勵500萬元。順義區域經濟貢獻排名以順義區稅務局統計為準。
第十一條 全力提升航空貨運産業營商環境,協助企業申報北京工作居住證、公租房、APEC商務旅行卡,對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按貢獻進行一定比例的獎勵;協助企業協調海關提升通關查驗時效,共同促進單一窗口便利化;協助企業協調空域管理部門落實航班時刻;支援首都機場增加安檢設施設備、提高安檢效率。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本措施適用於在順義區註冊並納稅的航空運輸企業(含航空貨運公司)、航空地面服務保障企業、貨主企業、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倉儲物流企業。適用的項目為在順義區內實施的項目。
第十三條 企業應如實申報資訊、提供真實數據,如提供虛假資訊或偽造數據騙取補貼及獎勵資金的,將追回已撥付的資金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 本措施與順義區其他産業政策不重復享受。企業通過本措施及其他政策享受的順義區支援總量最高不得超過企業當年形成的區域經濟貢獻的70%。
第十五條 本措施所涉補貼及獎勵等均為稅前,且以人民幣兌現。本措施未明確具體支援標準及金額的事項,由區政府專題會議根據項目具體情況進行審定;如遇上級政策調整,則按上級政策意見執行。
第十六條 如企業自享受本措施所涉扶持政策之日起10年內將註冊、納稅遷出順義區,或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嚴重違法行為的,應退還按本措施所享受的扶持補貼及獎勵。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措施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本措施由北京臨空經濟核心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