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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1-08-04
  6. [發文字號] 〔〕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08-0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2021年度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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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參保單位、參保人:

  為確保參保單位和個人按時足額繳納2021年度各項社會保險費,結合我市社會保險的相關政策,現就統一2021年度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的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本市2021年度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月繳費基數上限調整為28221元。

  二、根據《關於降低本市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京人社養發〔2019〕67號)精神,2021年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月繳費基數下限標準調整為本市上一年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經核算,月繳費基數下限應為5644元。

  三、考慮2020年受疫情影響月繳費基數下限使用的是2019年標準,為適當減緩增幅,按照國家繳費下限兩年過渡到位的要求,2021年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月繳費基數下限執行5360元;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月繳費基數下限執行5644元。

  四、各類靈活就業人員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月繳費金額。

  (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

  自2021年7月起,在市、區人力資源公共服務中心等社會保險代理機構以個人身份存檔,且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以及在各街道(鄉鎮)政務服務中心繳納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基數可以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下限和上限之間適當選擇。未按期辦理申報手續的,其2021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將依據本人上一年度的繳費基數確定,低於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失業保險繳費下限的,以下限作為繳費基數。

  1.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月繳費基數上限28221元,月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5644.2元,月繳納失業保險費282.21元。

  2.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月繳費基數下限5360元,月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1072元,月繳納失業保險費53.6元。

  (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自2021年7月起,在市、區人力資源公共服務中心等社會保險代理機構以個人身份存檔,且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以及在各街道(鄉鎮)政務服務中心繳納社會保險的個人,月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460.96元。

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    

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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