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2021〕12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開展《民法典》涉及行政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部署要求,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和權威,市政府對以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行政規範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現決定對《北京市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辦法(試行)》(京政發〔2005〕6號,以下簡稱《供應辦法》)的部分內容予以修訂。
《供應辦法》第二十五條中“土地有償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有償使用期滿前一年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未申請或者申請未獲批准的,期滿後的土地使用權由政府無償收回”修改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有償使用期滿前一年提出續期申請,未申請或者申請未獲批准的,期滿後的土地使用權由政府無償收回”。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