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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1-12-01
  5. [成文日期] 2021-04-01
  6. [發文字號] 京環發〔2021〕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04-0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1年 第20期(總第704期)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於北京市提前實施國家第四階段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標準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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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環發〔2021〕6號

  為積極做好北京冬奧會和冬殘奧會期間空氣品質保障工作,進一步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經市政府批准,本市將提前實施《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三、四階段)》(GB 20891-2014)及其《修改單》中第四階段的相關要求(以下簡稱《非道路機械第四階段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實施時間

  自2021年12月1日起,在本市生産、銷售的560kW以下(含560kW)非道路移動機械及其裝用的柴油機須滿足《非道路機械第四階段標準》要求。其中,非道路移動機械及其裝用的柴油機是指《非道路機械第四階段標準》規定的非道路用柴油移動機械及其裝用的柴油機和在道路上用於載人(貨)的車輛裝用的第二台柴油機。

  二、企業主體責任

  (一)非道路移動機械及其裝用的柴油機生産企業應確保實際生産的機械及其裝用的柴油機達到《非道路機械第四階段標準》要求,做好環保生産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自查工作。在本市銷售非道路移動機械的企業,應確保銷售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及其裝用的柴油機符合《非道路機械第四階段標準》要求。

  (二)在機械銷售前,裝用額定凈功率37kW及以上柴油機的機械生産企業,按照國家統一要求將衛星導航精準定位系統或車載終端系統與生態環境部機動車排污監控中心聯網。

  (三)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産和銷售企業配合用戶做好機械資訊編碼登記工作。

  三、執法監管

  市生態環境局將會同相關部門依法對生産、銷售環節加強監督檢查,對生産、銷售不符合《非道路機械第四階段標準》要求産品的企業,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特此通告。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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