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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遊/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朝陽區科學技術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6-06-21
  5. [成文日期] 2016-06-21
  6. [發文字號] 朝科文〔2016〕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06-2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朝陽區科學技術委員會關於印發《朝陽區企業研發投入資助計劃操作規程》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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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科文〔2016〕7號

朝陽區各有關企業:

  為進一步鼓勵朝陽區內科技企業開展自主創新,加大科技研發投入力度,不斷完善科技管理體制和機制,提高科技研發資金的使用效率,我委對《朝陽區企業研發投入資助計劃操作規程(試行)》(朝科文〔2007〕30號)進行了修改,制定了《朝陽區企業研發投入資助計劃操作規程》,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北京市朝陽區科學技術委員會    

2016年6月21日  


朝陽區企業研發投入資助計劃操作規程

  第一條 為鼓勵企業自主創新和加強科技研發投入,建立更加科學合理、更加有效的科技研發資金管理體制和機制,特設立企業研發投入資助資金,支援企業開展研發工作。

  第二條 申請研發投入資助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我區依法註冊的企業法人;

  (二)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三)企業上一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以下要求:

  1.上一年度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5%;

  2.上一年度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

  3.上一年度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第三條 研發投入資助實行總額控制、專家評審、社會仲介機構審核、政府決策的原則。

  第四條 研發投入資助計劃按照項目申報,企業向區科委提出申請。依據項目技術水準、經濟社會效益,結合上一年度研發投入強度,經評審、審核批准後,區科委給予一定經費支援,並一次性撥付給申請企業。企業應將區科委給予的科技經費用於新技術研發與新産品開發。

  第五條 對企業研發投入資助的範圍是:

  (一)人員費:指內設研發機構中專門用於全時研究開發人員支出的工資性費用;

  (二)儀器設備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所必需的專用儀器、設備、樣品、樣機購置費、軟體平臺購置費及設備試製費;

  (三)能源材料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動力、低值易耗品的購置等費用;

  (四)試驗外協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租賃費用、帶料外加工費用及委託外單位或合作單位進行的試驗、加工、測試等費用;

  (五)差旅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為項目研究開發而進行國內外調研考察、現場試驗等工作所發生的交通、住宿等費用;

  (六)其他費用:指除上述費用之外與項目研究開發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六條 下列費用開支,不得作為研發經費享受資助:

  (一)企業的開辦費用;

  (二)生産經營場地的購置或租賃開支;

  (三)生産設備的購置開支;

  (四)大宗原材料的採購開支;

  (五)廣告和銷售費用;

  (六)行政辦公開支。

  第七條 同一家企業在同一年度內享受的研發投入資助額與其他市、區科技研發資金無償資助的總和不超過其研發投入總額。

  第八條 申請資助的企業須填寫《朝陽區企業研究開發投入資助申請書》,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企業上一年度研發經費實際支出情況的費用清單;

  (二)企業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三)企業上一年度研發項目的年度審計報告;

  (四)由稅務部門提供的企業上一年度的納稅證明。

  第九條 區科委受理企業的申請材料時,應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發給受理回執。形式審查不合格的,應向企業作出説明,告知申請材料需補充事項,並將申請材料退回企業。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可重新提交申請材料。

  第十條 對形式審查合格的,由區科委組織專家評審並出具評審報告,根據專家評審報告確定專項審計企業名單。

  第十一條 由區科委遴選社會仲介機構對企業的研發經費實際支出情況進行專項審計,並出具專項審計報告,報送區科委。

  第十二條 區科委根據專家評審、社會仲介機構提供的核實情況和本年度全區企業研發投入資助資金計劃,初步確定本年度享受資助的企業名單以及核定資助額,經區科委主任辦公會討論通過後列入區企業研發項目投入資助計劃,並由區財政局復核後按科技經費管理程式撥付資助資金。

  第十三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給予資助:

  (一)在享受各級政府財政資助中有嚴重違約行為的;

  (二)未按規定進行工商年檢或者稅務申報的;

  (三)因涉嫌違法行為正在被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調查或者被行政處罰後未滿兩年的;

  (四)正在進行有可能由該企業承擔法律責任的智慧財産權訴訟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進行有可能影響該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財産因債務糾紛已被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重大債務裁判的。

  第十四條 區科委負責組織專家評審工作。專家從項目整體情況、企業的經營狀況、科研能力、科研投入、智慧財産權、納稅、創造就業、發展前景等方面綜合評定。評審專家必須對評審的項目和企業出具評審意見。

  第十五條 本規程由朝陽區科委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程自發佈之日起實施,原朝科文〔2007〕30號《朝陽區企業研發投入資助計劃操作規程(試行)》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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