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市規劃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商務局
  4. [實施日期] 2021-03-31
  5. [成文日期] 2021-03-31
  6. [發文字號] 京管發〔2021〕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03-3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1年 第17期(總第701期)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商務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商業街區店舖招牌設置規範(試行)的通知

列印
字號:        

京管發〔2021〕9號

各區人民政府、天安門地區管委會、重點站區管委會、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北京市商業街區店舖招牌設置規範(試行)》已經市政府批准,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精細指導商業街區名錄範圍內商業經營者規範、美觀地自主設計和設置店舖招牌,在確保店舖招牌符合街區風貌要求的同時,起到繁榮商業街區營商環境的作用。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商務局    

2021年3月31日  


北京市商業街區店舖招牌設置規範(試行)

  第一條 為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和城市精細化管理要求,促進營商環境不斷優化,營造規範有序、整潔優美的視覺環境,展現商業街區時代風貌特色和歷史文化底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標準、規範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商業街區店舖招牌的設計、設置活動。

  本規範所稱商業街區,是指納入市、區商業服務業設施空間佈局規劃的商業設施集中區域;商業街區具體名錄由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公佈,並實施動態更新管理。

  本規範所稱店舖招牌,是指商業經營者在固定經營場所設置的,用於向城市戶外公共空間展示其名稱、字號、商號、標識等內容的牌匾標識。

  商業街區範圍內除店舖招牌以外的其他單位名稱牌匾標識、建築物名稱牌匾標識的設置、管理,以及本規範未明確的事項,執行《北京市牌匾標識設置管理規範》(京管發〔2017〕140號)的要求。

  第三條 店舖招牌設置應當與商業街區的功能定位、歷史文化相協調,符合街區城市規劃確定的風貌要求,並與建築物外立面造型、風格和色彩相和諧,兼顧白天和夜間的視覺效果。

  由設置人自主設計與設置體現企業文化內涵和特色的店舖招牌;同一街區內的店舖招牌不宜採取統一樣式、統一色彩、統一字體等同質化方式設置。

  第四條 下列場所或者情形禁止設置店舖招牌:

  (一)在建築物頂部或者超出建築物頂部外輪廓線;

  (二)利用違法建築、危房或者設置後可能危及建(構)築物安全的;

  (三)超出店舖門面範圍或者在本單位自有(租賃)的場地以外;

  (四)在玻璃幕墻、採光玻璃、櫥窗內側;

  (五)妨礙他人經營,影響他人對建(構)築物合法使用;

  (六)妨礙車輛、船舶等交通工具及行人通行,影響道路交通安全;

  (七)損毀綠地或者影響園林植物生長、園林景觀;

  (八)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通信設施、無障礙設施、文物保護單位標識正常使用;

  (九)採用電子顯示屏、多面翻、鐳射投影及其他滾動播放設施。

  第五條 設置店舖招牌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處店舖的臨街門面只能設置1處店舖招牌,有面向不同道路多個門面的,可在每個門面各設置1處店舖招牌,位於商業步行街的店舖可在臨步行街門面設置不超過2處店舖招牌;店舖招牌上沿距地高度不宜超過15米。

  (二)位於建築物第二層或者三層,無獨立出入口且建築物外立面有店舖招牌預留位置的店舖,應當在預留位置設置,無店舖招牌預留位置的,宜在建築物外立面的店舖招牌集中展示區設置。

  (三)建築物四層及以上的店舖,宜在建築物外立面的店舖招牌集中展示區設置。

  (四)多家商業經營者共用同一建築物或者場所的,建築物或者場所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應當統籌管理店舖招牌的設置。

  (五)設置店舖招牌集中展示區按照本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的要求執行。

  第六條 設置墻面附着式店舖招牌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墻面燈箱或背板設置形式,即採用燈箱或背板在建築物外立面設置店舖招牌的方式;突出墻面厚度不宜超過0.3m;採用防水和防積水設計,不得使用易燃材質,固定構件不得外露。

  (二)墻面單體字設置形式,即將企業標識或者單體字直接設置在建築物外立面的方式;宜用於具有店舖招牌預留位置或者立面材質為石材、木材等具有質感的建築物外立面;可以結合建築物外立面結構整體設計,所佔面積不宜超過建築物外立面可設置區域面積的1/3,厚度不宜超過0.2m。

  (三)墻面連續設置形式,即在建築物同側底商採用相同形式,平行於墻面橫向連續設置店舖招牌的方式;設計樣式應當與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體協調;相鄰店舖招牌的懸挂位置、高度和突出墻面厚度應當基本一致且厚度不宜超過0.3m;相鄰店舖招牌形式、體量、照明效果等達到整體協調並保留適當間距。

  (四)墻面突出設置形式,即店舖招牌的懸挂角度與建築物外墻成90°角的設置方式;僅可以在商業步行街內設置;尺寸應當與店舖門面整體比例協調,外延突出墻面距離宜小於1m,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宜小於2.5m,不得影響行人通行。

  (五)店面整體設置形式,即在底層具有獨立出入口的店舖將店舖招牌納入店舖外形整體裝潢設計的設置方式;店面整體設計應當與建築整體容貌相協調,店舖招牌所佔面積不宜超過建築物外立面可設置區域面積的1/3,店舖招牌的尺寸應當與建築物外立面比例協調。

  第七條 店舖招牌的字符大小、高度應當與招牌背板、建築構件及建築物外立面比例協調;採用背板形式的,企業標識或者字符的高度不宜大於背板高度的2/3;採用單體字形式的,企業標識的高度不宜大於字符高的2倍。

  第八條 依託出入口構件(如雨棚、挑檐等)設置店舖招牌的,宜採用單體字形式設置;店舖招牌尺寸應當與出入口構建比例協調。

  第九條 位於建築物轉角處且各臨街面屬同一經營者的店舖,可以在各臨街面分別設置店舖招牌,或者設置轉角式店舖招牌。

  第十條 商業街區位於歷史文化保護區的,店舖招牌宜採用傳統樣式或者簡潔、樸素的現代樣式,展現傳統文化特色。

  屬於文物保護單位、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上固有的店舖招牌,應當原貌保留;新設置店舖招牌的,不得影響文物本體安全和周邊環境風貌。

  第十一條 經國家及本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或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認可的老字號協會所認定的老字號企業,除設置店舖招牌外,可以設置體現歷史文化的傳統匾額和楹聯;有條件的可採用石雕、木雕形式,在建築物外立面實體墻的適當位置附着設置一處介紹老字號起源、歷史和企業特色的銘牌,銘牌尺寸應當與建築物外立面比例相協調。

  傳統匾額的文字應當按照傳統習慣規範書寫,傳統匾額和楹聯內容僅限於標明本單位中文名稱、字號、始創年代、題字和落款等。

  第十二條 連鎖經營的店舖可以沿用統一品牌的設計風格、色調設置店舖招牌,並保持與建築物外立面造型、周邊景觀相協調。

  第十三條 店舖招牌應當採用節能環保、堅固耐用的材料,設計和安裝符合建(構)築物結構載荷、防風、抗震、防火、電氣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四條 店舖招牌的照明裝置應當符合節能環保和室外照明干擾光相關標準、規範要求,宜採用內透光、背溢光等照明方式,與商業街區夜間景觀照明相協調。

  第十五條 店舖招牌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不得違反公序良俗;用字應當符合國家語言文字的規範要求;使用外文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制定、發佈的外語譯寫標準以及外語通常的使用習慣、國際慣例。

  第十六條 本規範由市城市管理委、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範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